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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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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青联发[2004]11号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满足广大青年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强大的精神支柱;要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建设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年文化,满足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青年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帮助青年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价值观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断丰富青年的精神世界,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的全面发展,激励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要调动广大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活跃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引导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二、主要内容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把握青年文化脉搏,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引导,推动青年学习、创造、奉献。跟踪青年文化发展动态,了解青年文化时尚,关注青年文化现象和文化热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领青年文化潮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手段,重点发挥团属青年报刊、出版、网络、影视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年文化活动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是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性的青年文化活动侧重于形成示范性和导向性,在重点活动上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的名牌活动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青年特点,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基层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与活跃,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三)积极创作推广青年文化精品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属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作用,整合资源,创作、生产、推广青年文化精品。同时在青年中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品和世界文化经典,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充分发挥优秀作品塑造青年的作用。以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为龙头,推动生产一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青年欢迎的图书、歌曲、影视作品、戏剧、广播剧等优秀文化作品,争取一段时间能有一本图书、一首歌曲、一部影视作品、一台戏剧、一部广播剧等在青年中形成较大影响。精心组织文化精品推广和展演活动,使优秀文化作品走向社会,深入青年,发挥文化精品在教育和引导青年中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培养发现青年文化人才

  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年文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青年文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青年文化人才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推动优秀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积极举荐各类青年文化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发展铺路搭桥,多办实事,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

  (五)不断发展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按照中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为青年文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托阵地开发全国性、区域性活动和合作项目,充分发挥这些活动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并推动团属报刊、出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服务青少年的互联网站建设,推动青少年影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整合青年文化资源,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重点活动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加强规划,形成项目,注重积累,循序渐进地积极推进。今年重点开展的活动项目有:

  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优秀青年学习组织为牵动,引导和激励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在青少年中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着力培育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会读书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满足不同层面青少年阅读需求。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等读书阵地,推荐优秀图书,加强读书指导,为青少年读书学习提供具体有效的服务。

  “五四”主题晚会。“五四”青年节,举办“五四”主题晚会,通过电视媒体播出,突出文化育人的深刻内涵,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展现青年的时代风貌,激励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学习、创造、奉献,引导青年走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成长道路。

  “青春中华”文化周活动。荟萃中国各民族传统艺术,展示各民族的习俗风情,举办民族文艺体育比赛,研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青年的交流,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青年时代风采电视大赛。以展现当代青年的时代风貌,引导青年提高素质、健康成长为目的,以青年的综合素质展示和评价为主要内容,运用电视传媒手段,吸引各界青年广泛参与,使之成为青年展示才华、展示风采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渠道。

  青年欢乐节庆活动。在“五四”、“十一”等节日期间,组织青年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欢乐节庆活动,营造健康有益的节日文化,展现青年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

  青年文化时尚活动。以影响、引领青年文化时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目的,开展青年服饰博览、青少年书法美术摄影大赛等活动,引导青年追求真、善、美,追求健康文明的美好生活。

  在重点开展以上活动的同时,继续开展好青年文化广场、大家乐、乡村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舆论,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青年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青年文化交流。

  组织青年文化活动,有的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与基层联动的方式开展,有的要采取不同地方主办或区域性实施的方式开展。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青年的特点,结合当地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多种多样的青年文化活动,不断丰富青年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四、基本做法

  1.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要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性,汇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边实施边规范,边开展边完善,边建设边发展,不断提高青年文化建设的水平,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

  2.运用社会化的运作手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社会化的手段,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制度,对每个项目都按照严格的工作流程科学策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做到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持之以恒,取得实效。强化监督,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维护青年文化建设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3.发挥青年文化社团的作用。把青年文化社团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青年文化社团开展健康有益、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青年文化社团在培养文化人才方面的作用,通过社团活动发现、培养一批青年文化骨干。鼓励、扶持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新的青年群体中的文化社团建设。加强青年文化社团的管理,推动青年文化社团健康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发挥青联及其团体会员的作用,整合青年文化资源,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建设的名牌、精品,形成青年文化建设的强大声势,推动青年文化发展。团属新闻出版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青少年活动阵地、各级团校(青年院校)要整合力量,在青年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青年是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新形势下,加强青年文化建设,培养青年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团组织和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文化行动,为这项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成立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具体工作由团中央宣传部承担。同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文化名人,组成青年文化咨询委员会,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各地可参照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青年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 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规划,从具体事情做起,一项一项落实,务求工作实效。要认真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的重点项目,同时积极规划实施本地区本单位青年文化活动,所有的活动都要纳入青年文化行动中。要调动各方面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年文化建设。要掌握青年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青年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3.立足基层,面向青年。要把活跃基层、服务广大青年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基层团组织要发挥作用,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吸引广大青年积极参与。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地区等青年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青年文化活动,形成具有青年特色的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军营文化和网络文化。

  4.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大胆创造。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青年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掌握当前青年的文化需求,认识和把握青年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要结合实际创新青年文化建设的思路、方式和机制,不断增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

  5.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宣传在青年文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形成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扩大青年文化建设的社会影响。要强化青年文化建设理念,把文化育人贯彻到一切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和建设之中。要加强对青年文化建设的引导,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文化观念对青年思想的侵蚀,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健康蓬勃地发展。

  附件: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强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胡振民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成 员:杨新力  中共中央宣传部宣教局局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刘可为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杨贵仁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
           作司副司长
      张 旭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宏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司长
      余培侠  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赵 勇(兼)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保修金的主管部门,并设立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缴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六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均可使用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本办法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室外墙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结构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给、排水管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暖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沟渠、池、井、建筑小品、路灯、硬化、绿化、亮化等设施设备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占用的房间等。
第七条业主户内自有设施设备,保修期内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备案、交存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预售许可证之前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物业保修金的缴存标准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为计算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以市建委每年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位造价参考信息为依据。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办理物业保修金交存手续,经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确认后,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银行设立本市物业保修金专户,办理物业保修金监管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提存、退还、结算等手续。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五)绿化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装修等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的维修要求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应在24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方案、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维修申请。
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持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视为同意动用物业保修金承担维修责任。
异议期后,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予以维修。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专户中列支。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也可以通过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进行中,须经相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进行工程鉴证;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验收合格。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单位凭工程审计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划转所需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在保修金动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物业保修金。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物业保修金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相关事项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据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退还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一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提出退还已交存物业保修金余额的申请,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将该住宅物业的物业保修金本息退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物业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定期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报送物业保修金账户对账单。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责任、未按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保修金或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四、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五、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
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审计署有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准则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法发〔1996〕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意见书格式
2、审计决定书格式
3、审计处罚决定书格式
4、审计建议书格式
5、移送处理书格式
--------------------------------------------------------
| |
|附件1: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意 见 书 |
| 审 * 意〔* * * *〕* 号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意见|
|----------: |
| |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我 *(署、厅、局、办)对你单位 * * * *|
|* * * * 进行了审计。现出具以下审计意见: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
|附件2: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决 定 书 |
| 审 * 决〔* * * *〕* 号 |
|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决定|
|----------: |
| |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我 *(署、厅、局、办)对你单位 * * * *|
|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
|四十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
| |
|----------------------------------------------------|
|----------------------------------------------------|
|----------------------------------------------------|
| |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 |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 * |
|*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
| 本决定在 * * * * 年 * * 月 * *|
|日前执行完毕。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
|附件3: |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书 |
| 审 * 罚〔 * * * * 〕 * 号 |
| |
|----------------------------------------------------|
| * * * 关于 * * * * * * 的 |
| 审计处罚决定 |
|----------: |
| |
| 你单位的 * * * * * *行为,违反了 |
|* * * 第 * * 条的规定,根据 * * * |
|第 * * 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 * * |
|* * * 的处罚。 |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 |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 * |
|申请审计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
|附件4: |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建 议 书 |
| 审 * 建〔 * * * * 〕 * 号 |
|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建议|
|----------: |
| |
| 我们在对 * * * * * * 的审计过程 |
|中,发现下列事实: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 条的规 |
|定,建议你单位 |
| |
|----------------------------------------------------|
|----------------------------------------------------|
| 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 * (署、厅、局、办)。|
| 附件:证明材料 * * 份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
| |
|附件5: |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移 送 处 理 书 |
| 审 * 移〔 * * * * 〕 * 号 |
| |
|----------------------------------------------------|
|* * * 关于 * * * * * * 的移送处理|
|书 |
|----------: |
| |
| 我们在对 * * * * * * 的审计过程 |
|中,发现 * * * 有下列行为: |
| |
|----------------------------------------------------|
|----------------------------------------------------|
| 我们认为 * * * 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送你 *(院、厅、局)依法 |
|处理。请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 *(署、厅、局、 |
|办)。 |
| 附件:证明材料 * * 份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2、审计听证会通知书格式
3、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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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听 证 告 知 书 |
| 审*听告〔****〕**号 |
|----------------------------------------------|
|***关于*****的审计听证告知书 |
| |
|------------: |
| 经审计发现*****行为违反了国 |
|家有关规定,拟依法对*****处以* |
|***元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 |
|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有权要求 |
|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
|日内,可以向***提出审计听证要求。 |
| 附件:审计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年*月*日 |
| |
|主题词:****** |
|抄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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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听 证 会 通 知 书 |
| 审*听通〔****〕**号 |
|----------------------------------------------|
| ***关于*****的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
| |
|------------: |
| 你单位于**年**月**日 |
|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经研究,决定于*** |
|*(时间)在***(地点)举行审计听证会, |
|请届时参加。 |
| 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为***,你单位法 |
|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
|代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
|系,有权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之前申请其回避。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年*月*日 |
| |
|主题词:****** |
|抄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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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不 予 审 计 听 证 裁 定 书 |
| 审*听裁〔****〕**号 |
|----------------------------------------------|
| ***关于*****的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
| |
|------------: |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审计 |
|听证要求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
|法》第**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 |
|定》第**条的规定,该事项不符合审计机关进 |
|行审计听证的法定条件,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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