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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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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节录)

195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法院:
中央法制委员会1954年10月23日转来你院本年9月29日(54)浙法办研字第7170号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澳门、九龙等地,居住内地的一方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报告及附件各一件。本院经与外交部等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
一、处理国内婚姻问题的法律一般也适用于一方在内地和一方在港澳的夫妻双方,如原告已知被告在港澳的地址,法院各种文件可利用邮递通知被告。
二、(略)
三、对住在港澳的居民除反革命分子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从宽。如法院直接与被告联系限期征询被告意见或万不得已需由原告登报限期声明,其限期都应从宽;如作缺席判决,亦应按实际情况慎重处理。但如果事实上配偶一方被另一方遗弃多年,生活无着,法院亦可酌情判离。
四、你院报告的附件中提及被告在荷兰的情况,如被告确系在荷兰,应按在外华侨处理,关于我和荷兰已决定互派代办,将来可通过驻荷兰代办处与其联系。

附: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在香港、九龙等地国内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54)法办研字7170号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本院接舟山分院9月2日报告请示男方在香港、九龙等地,其国内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目前该两地情况特殊,男方居住该两地无华侨身份,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不便代为征询被告意见,法院直接去函联系又不甚妥当,且住址不明事实上亦无法联系,处理上颇感困难。是否应通过其家庭尽量设法代为通知,便其能到案应诉或提出答复意见;逾期无结果适用公示程序办理(男方在香港、九龙亦不易看到我们报纸,实际可能只为形式)。因事关在外侨民问题,兹特抄附原报告,呈请你会,请迅予指示,以便转复遵办。
1954年9月29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法院舟山分院请示男方在荷兰、九龙等地国内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办理手续的报告(54)舟法秘字第566号浙江省人民法院:
我区定海法院受理男方在荷兰、九龙等地,国内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办理手续不明。例如:该孙山■乡董××申请与被告乐××离婚案,他们在1940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大好,后被告于1948年撑船至今未回乡(现在九龙城内),同时也没有钱寄回,只有写过几次信给母亲,原告与一个女儿,虽然土改中分到土地,但缺乏劳动力,生活十分困难,已在拍卖部分家具生活,由于夫妻本无感情,且脱离同居已久,加上生活又困难,因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类似情况另外还有2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10月4日法行字第9582号通报指出: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与华侨事务委员会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取得联系。我们对“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发生疑义,曾与舟山地委统战部联系,后由该部向省委统战部请示,省委统战部批复:向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统一办理。定海法院即备函与该会联系,请求代为征询被告意见,今接复称:“查××与任××(这是该院第二次去函)均住香港九龙,无华侨身份,因此本会不便代为征询意见,请你院直接去函联系”,这样是否指法院可以直接去函征询被告意见?本院对这点不明确;同时对被告去外国撑船已5年以上无音讯,家中亦不知其下落住址,无法调查一方申请离婚是否可作缺席判决?目前原告要求十分急迫,因此请省院迅速批示,以便遵办。
1954年9月2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委办〔2004〕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 “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规范“整治村”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整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3〕39号)和《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全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整治村,适用本考核验收办法。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九个方面40项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加附加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合计105分。

  (一) 房屋建设(10分)

  房屋建设6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1.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2)乱搭乱建的构筑物基本拆除;(3)危房拆除或整修率达95%;(4)妨碍道路通畅旧房的拆除率达95%;(5)“赤膊房”整治率达80%以上,其中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要达到100%;(6)留有住宅新区发展用地,新区农户住宅90%以上采用坡屋顶。

  (二) 道路建设(10分)

  道路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进村道路硬化率达100%;(2)村内主干道基本硬化,且有一定宽度;(3)道路的排水、排污系统基本齐全。

  (三) 绿化建设(10分)

  绿化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山区县、半山区县和平原县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和25%;(2)中心村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且至少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供居民休闲的公共绿地;(3)村域范围内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率达95%以上,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5%以上。

  (四) 亮化工程建设(10分)

  亮化工程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100%;(2)村内其他道路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3)路灯亮灯率达90%以上。

  (五) 卫生设施建设(10分)

  卫生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基本合理;(2)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旧区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均改为文明卫生厕所;(3)村内有垃圾收集点,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

  (六)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0分)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有符合合格饮用水标准及用水量要求的水源,自来水入户率达100%;(2)广电、通讯、电力“三线”安装规范;(3)各种广告标志设置规范。

  (七) 环境卫生建设要求(15分)

  环境卫生8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8项指标是:(1)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实行无害化处理;(2)道路保持整洁,无垃圾堆积;(3)河塘沟渠得到彻底整治,水面无漂浮物,水质清净无臭味;(4)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5)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6)村内无严重污染源,无垃圾、秸杆焚烧现象,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7)畜禽养殖业达到有关整治要求;(8)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八) 家庭美化要求(10分)

  家庭美化5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5项指标是:(1)农村家庭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2)室内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厨房、地面、家具、门窗、卫生间等部位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4)提倡使用卫生厕所;(5)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九) 精神文明建设要求(15分)

  精神文明6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措施落实;(2)法制宣传教育有部署、有措施,普法教育率达80%以上;(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扎实;(4)有一定的文化设施,并经常开展文体活动;(5)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争做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公民;(6)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评选文明家庭、争做文明村民活动。

  (十) 附加分(5分)

  凡获得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有关荣誉的,省级1项加1分、市级1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 县自查。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在90分以上的整治村方可向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二) 市核查。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对经市考核,考核分达90分以上的整治村,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

  2、“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3、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5、村庄整治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村庄整治前后的对比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月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当年度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考核,县(市、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所属整治村的自查工作。2003年度各县(市、区)所属的整治村,市考核工作在2004年8—9月份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2、市级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3、市级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府[2006]25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制订的《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琼国安发[1998] 41号)以及《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补充通知》(琼国安发[2004]212号)中“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管辖五指山市、白沙县、琼中县、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按上述管辖范围受理审批”的规定,制定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简称五指山市“建审办”)负责实施,保亭县建设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给予配合,负责辖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把关,指导建设单位到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审查范围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邮政电信枢纽场所;
(二)涉外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娱乐场所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及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有线通信、报警监控、音像和供电系统的管线布局走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三)大中型或重要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统筹规划设计和统一施工、设置安全保密防范设施,提供国家安全工作用房(免费供给国家安全部门长期使用,其费用列入建设资金,产权仍属建设单位);
(四)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审查程序
(一)选址审查。新选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含原址建设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在批准项目选址前,通知建设单位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经批准后,县建设局再行办理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通知书》等有关手续;
(二)报建审查。需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工程规划报建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同时,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附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密防范设施图件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县建设局再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三)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检查验收合格,并核发《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涉及到文字、图纸资料、场地和安全防范设施为国家秘密的,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查手续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对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单位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已建或在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