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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1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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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1999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1998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和《1992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2]214号)的要求,分别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IC卡冷水水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1、CJ/T133-2001《IC卡冷水水表》

  2、CJ/T134-2001《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3、CJ/T135-200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的紧急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9〕第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应适用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登记注册”的规定。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权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获得的,因此有权对辖区内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章问题,《条例》已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注册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的文本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签章,但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则由被授权局编号,并对其行政行为负责。为保持
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轻易不做大的改动,此做法在全国已施行多年,并未发生过文本的争议问题。
三、根据《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规定,你局有权对辖
区内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999年3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政府审计、监察、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三、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决定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五、第十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人员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审计中发现企业财产损失严重的,应当及时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分别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资产产权单位调查处理;”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