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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3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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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9日

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解决终身年金定价生命表与准备金评估生命表不一致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寿险公司经营终身年金业务的风险,现将生命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可以对《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用表(以下简称年金生命表)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年金生命表×调整系数k作为定价生命表,其中k是个常数,不得低于80%,不得高于120%。
二、寿险公司计算终身年金责任准备金时,应当使用年金生命表×80%和年金生命表×120%中较为保守的生命表作为评估基础。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城市债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1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浙江省人民法院:
前据你院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政研字第五七四九号提出关于城市债务纠纷处理一些问题,当经本院提出意见,去函征询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兹得该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二月九日经办字第六三○号函复,除关于城市与农村之界限如何区别问题,已转请中央作统一解释,俟得复示,再行通告外,兹将其他问题,分别批复如下:
一、城市私人游资可否贷放工商业抑只许存放银行的问题:除无银行钱庄设立的地区外,依照《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不论公司行号私人等不得经营存放款,但为照顾工商业资金周转起见,依照《私营厂商股东及职工垫款管理暂行办法》接受职工之垫款(附抄发该办法),至于私人借贷,尚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私人间如系为了缓急互通有无的借贷,除违背现行政策法令外,自可依照双方原约定处理。
二、一般城市债务之利率,应以不超过挂牌放款利率或当地银钱业放款利率为原则,其无银行钱庄地区,则可援用《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之精神处理。
三、高利贷债务的处理,就其高利贷部分不予保护,非高利贷部分,仍应判偿。因借贷自由,及利息得由双方议定的原则,既许参照《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处理,则其不合理之点,仅在高利部分,其未超过高利部分,其契约仍然有效,故应判偿。
四、此外你们所说:“双相存款仰系正常借贷”,事实上的认定,遇有这种具体案件,除进行调查研究外,可征求当地金融机关的意见处理。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