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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7:0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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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3、《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
4、《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发布)
5、《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5〕4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即免费发放课本、免杂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豫政〔200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
2.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仍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3.“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4.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
1.免费课本标准。河南省免费课本(含省定地方课程课本)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课本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免费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在“两免”资助范围内,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1元。
4.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涉及课本费和杂费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对象确定原则
1.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资助面要达到贫困寄宿生的80%。全市农村贫困家庭界定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24元。
2.以下几种类型作为优先资助对象: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贫困学生;
(2)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贫困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6)革命烈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以及艾滋病家庭的贫困学生。
3.非农业户口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不能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范围。学生本人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并且无固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在资助范围之内。
(二)资助人数的确定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5年秋季免课本费和免杂费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17号)文件下达的“两免”控制人数确定各县(市)、区资助学生人数。卢氏县要据实确定受资助学生人数,落实到学校,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其他县(市)、区仍按春季资助范围下达资助学生人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三)资助对象确定程序
1.8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两免一补”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学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8月23日前,各县(市)、区将受资助学生指标下达到各学校,并将指标分配情况及依据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学校要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3.8月28日前,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及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4.9月6日前,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财政、教育部门。
6.9月15日前,县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并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四)发放程序
1.按照“课前到书”的要求,所有课本由学校统一发放,并在其课本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书费和杂费,不得先收后退。免杂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
2.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9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
3.9月17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填写《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并报县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4.9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及《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三、资金管理
(一)“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中央、省、市级财政负担资金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县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
(二)免课本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免收书费学生数,按照免费课本结算标准,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县级新华书店。
(三)免杂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9月17日前,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四)卢氏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财政部门清算。结余资金要转下一学年继续用于“两免一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
(五)“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年度的欠费。
四、组织领导
“两免一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惠农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参照市政府建立“两免一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两免一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两免一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市财政局:2608417,市教育局:2816616),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监察部门要重点对资助对象的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程序予以监督,确保“两免一补”工作客观、公正,对于“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对“两免一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健康发展。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政策性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首先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沟通,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市“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春秋两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秋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两免一补”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驾车运输600条“苏烟”、400条“玉溪”烟,准备从江苏省常州市运至南京高淳县进行销售。当车行至苏239线溧阳段时,被溧阳市公安局查获,上述1000条卷烟价值204000元。

[分歧]

长期以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为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力度,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只要能够在运输途中查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即告既遂的认识。本案围绕这种认识,亦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既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包含了为非法销售而购买、运输、销售等多种形式,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形式即构成犯罪既遂;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周某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尚未出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对于犯罪既未遂形态,刑法理论上通常有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等标准之分,但上述既未遂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亦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考量行为人是否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如实施完毕,行为即告既遂,反之则未遂。

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经营行为是全部构成要件行为。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这一系列活动的核心行为在于出售行为,最终落脚点也只能是出售行为,否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如果只有生产、收购、包装和运输行为,没有出售目的和出售行为,这样的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经营行为。本案被告人周某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理应认定为未实施完毕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未遂。

2.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上分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我国刑法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受到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如前所述,作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客观要件的经营行为,包含着从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前置行为到出售这一最终行为的一系列过程,而这一系列前置行为正是因为在通过出售来谋利这一主观故意的支配下,才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产生了客观危险性。而侵害危险状态的出现,并不等于侵害结果的发生,认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包含了为非法销售而购买、运输、销售等多种形式,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形式即构成犯罪既遂”的观点,则错误的将侵害危险状态同实际危害结果相互混淆,根据这种观点,会得出我国刑法上所有的未遂犯既是犯罪未遂,又是犯罪既遂的二元悖论。

3.从相关司法解释分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未遂的理论划分,因为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购买伪劣烟草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购买后准备销售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来得及销售的,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对这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无证经营合格烟草专卖品尤甚,根据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行为存在未遂形态,那为什么危害相对较轻的非法经营合格烟草专卖品行为就不存在未遂形态呢?

综上,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本案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