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附件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 长:陈竺
副组长:刘谦、尹力
成 员:薛晓林、王苏阳、刘殿奎、汪建荣、张国新、
孔灵芝、张朝阳、杨青、秦耕、赵明钢、张宗久、苏志、郑宏、刘登峰、任明辉、葛晓萍、窦熙照、张斌、申红中、钱啸森、胡光、王才有
办公室成员:许培海、王忱、赵树理、霍小军、米燕平、 于明珠、诸宏明、石琦、李新华、樊静、
高学成、妥佳、韩会学、陈昕煜、胡美奇、
李旭亮、曾晟堂、杜新萍、吴连存、汪照全、胡建平、吴克军、祝君祥、郎晓东
领导小组负责部机关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讨论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各项奖惩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并具体负责组织各项创建活动,妇社司健教处予以全面支持配合。办公室成员同时也是本司局(本单位)控烟联络员和监督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日常控烟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做好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到2010年9月底卫生部机关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
二、创建工作
(一)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陈竺部长任组长,刘谦、尹力副部长任副组长,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各司局和驻楼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处长(主任)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部五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制定、印发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讨论、制定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实施方案和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并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和驻楼各单位。
(三)开展职工吸烟情况基线调查。
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对职工吸烟情况、烟草危害知识掌握情况、对控烟工作态度等进行实名调查。
(四)无烟卫生部机关环境布置。
1.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所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在重点区域张贴、悬挂禁烟标识。
2. 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在卫生部机关传达室门口、办公大楼入口处树立禁烟提示牌。
4.利用一楼大厅电子屏幕、食堂外宣传栏、各司局宣传栏等向职工宣传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和控烟知识等。
5.在一楼大厅会客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和戒烟指导手册,供免费取阅。
6.在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开展PM2.5浓度环境监测与评估。
(五)开展戒烟咨询服务,提供戒烟帮助。
2010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委托朝阳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来卫生部机关为职工提供戒烟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戒烟药物,帮助吸烟职工积极戒烟。
(六)召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新闻发布会。
在5月份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启动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相关新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健康教育活动。
不定期制作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活动宣传专栏,举办控烟知识讲座,提供戒烟咨询服务。
(八)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监督巡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落实的监督与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九)终末调查与考核评估工作。
2010年9月,委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卫生部机关创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开展职工吸烟情况终末调查。
三、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
在创建过程中和创建活动结束后,卫生部机关控烟工作依据《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朝阳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6日批准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辽财非[2007]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出让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管理分为净地出让管理和毛地出让管理。
第七条 净地出让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整理,完成征地、拆迁和整理等工作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土地出让过程。
净地应是扣除城市规划中的市政路网、公共绿化等用地面积,且应当拆除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可供开发商直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八条 毛地出让是指土地未经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整理,在拆迁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土地出让过程。
需进行毛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已完成集体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企业或单位收购补偿,支付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后,即只剩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未进行拆迁补偿,方可进行毛地出让。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逐步缩小毛地出让范围。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直接缴款方式。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向缴款人开具由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在规定的缴款日期内直接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国土部门设置的帐户一律不准收存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查,财政部门应与缴款通知书核对土地出让收入数额。
第十五条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提取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填写“一般缴款书”,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7]213号)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所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写预算科目,填写缴款凭证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汇缴专户。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财政部门可在部门预算中,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收入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业务费支出额及其项目的书面申请后,应在出让业务费支出额度内核定支出额,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6]867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7]856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逐步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财政局会同朝阳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06]27号文件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