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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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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2.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二○○六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使市政府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本着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2.列席人员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3.邀请人员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4.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材料准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讲话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其它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需作修改补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会议报批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

(五)会务工作1.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一般按召开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2.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会场的登记、布置、检查,并做好会议签到、会议录音、资料归档等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落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一。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2.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学者、专家、法律顾问及工青妇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4.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信息处、督办室,市政府新闻办、市长热线办,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2.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4.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任务和行政措施;5.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其它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筛选1.议题内容应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内容。2.凡应由主管副市长作出决定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或召开市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会议通报情况。3.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主管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有关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或授权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调研、酝酿、协调。研究协调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纪要或备忘。研究性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事先充分协调,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4.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要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市外动态的基础上,视事项情况选择采用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属方案设计性的工作请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请示方案供比较选择。

(四)议题报批1.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按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的批示,将拟上会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上报议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报告、请示内容、协商意见、副秘书长初审意见、主管副市长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国家政策规定等。对符合要求的草拟会议安排,报秘书长和市长审批,统一安排上会。2.每次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3.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安排上会讨论。

(五)材料要求1.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厅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2.汇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等,按照标准格式印制后送厅办公室;3.汇报材料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主要应说明背景情况和拟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内容。

(六)会务工作1.市政府常务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会议纪要由厅办文处负责撰写,一般应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5.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由厅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新闻办安排新闻单位到会,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

三、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督办室、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2.听取市政府部门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县(市)区和政府部门提请的事项。3.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全市性重要工作;4.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三)议题报批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准备充分。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字后才能列入议题。

(四)材料要求原则上比照常务会议材料要求办理。

(五)会务工作1.市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会议议题确定后,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办文处复核,送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有关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市政府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2.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3.需提请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问题。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通知各单位参加。会议通知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3.会议议题确定后,汇报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按照要求印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4.上会材料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5.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政府务虚会议市政府务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会议。

(一)参会人员1.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理论;2.传达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3.就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统一认识。

(三)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背景材料提供和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由秘书一处负责。

六、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

(一)参会人员1.会议涉及到的市政府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2.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2.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牵头办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或上级会议通知要求,由办公厅相关处室拟写会议通知,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通知各参会单位。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室的线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4.市政府领导如要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文稿由相关部门和办公厅有关处室准备。

七、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通知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的,不能由副职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或秘书长请假。议题承办部门需带1名工作人员到会时,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到会。

(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讲普通话。综合性大会,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汇报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需多媒体演示的,演示设备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准备就绪,演示操作人员姓名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携带手机的应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有急事可通过办公厅会务人员转告。

(四)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凡未规定传达的,不得扩散;有传达和落实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根据会议需要,由市政府新闻办通知有关新闻媒体参会并作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审定。

(七)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按要求收回。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存档,相关处室配合。

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01〕51号),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
正文(注:标准纸张,两面印制,中缝装订)



附件2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164号


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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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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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
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凭据从业。
第十八条 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考试不合格的,注销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在2年内无行政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第十九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起重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需要聘用或者雇用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聘用或者雇用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机新司机独立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持有《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用或者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参加起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并建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
(二)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随机性的重点监督检查:
(一)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时报告造成起重设备事故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管理造成建筑起重设备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关考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试,或者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质量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每段时间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都有所不同。研究公司上市被否的原因和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正在申请或者想要申请上市的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计划根据本人经验和相关资料对公司上市应该注意的最新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希望对公司上市能有所帮助。本次首先对突击入股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突击入股的情况
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成就了许多造富神话,也让多少中小投资者欲哭无泪,其中突击入股成为股市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认为,突击入股现象一方面容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或灰色利益的交换。这触动了市场的神经,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09月0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市场上反映的有关创业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对于突击入股,证监会称他们已经对突击入股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成为公司上市创业板时证监会审核的重点。这个情况,提醒公司在突击入股方面要研究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这样才不至于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时因为突击入股问题而不能过会。

二、对申报材料前入股情况的核查。
证监会要求对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且把简单披露改为详细披露。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详细背景、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持股时间、数量、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股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入股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诸多事项都要进行单独、详细的披露。而在此前,只需披露新增持股的名称、时间和数量等简单信息。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要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履历情况,如是否是学生股东,对于学生股东还要披露其资金来源和入股的原因等。

三、对申报受理前六个月发生入股情况的审核。
证监会要求需发行人要提供专项说明,具体包括: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披露其增资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况;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对发行人的影响;新增股东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并且这些都要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这就是对股东身份“终极追溯”原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体现。这些在近期创业板的IPO申报说明书中都已经有所体现,针对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细节明显加大,基本皆被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环节。此外,如果有信托委托持股,是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

四、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
为了使发行人将突击入股相关情况能够按规定进行详细披露,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要求对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应该进行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调查、与相关人员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方式及这些方式结合起来,并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创业板发审部也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在核查过程中,如果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突击入股伴随有腐败行为,监管层将移交纪检部门,此类项目的过会几率几乎为零。

五、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
在加强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监管层对于突击入股的禁售期也做出了适当延长。对IPO申请材料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直到总占比达51%,自上市之日起均锁定三年。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就新增股份而言,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之日起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

六、结语
证监会对于突击入股的相关规范,使公司上市突击入股的情况将会大量减少,此外,公司如果希望能够顺利上市就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操作,当然规定是书面的,怎样才能符合规定就需要在具体实施层面进行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