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时间:2024-06-16 12:0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着力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制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决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



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是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以及与旅游直接相关的专项规划。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优化利用、集约发展与环境协调相结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



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审定。



经批准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应当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在本省的主要媒体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各项产业发展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林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养护、重点生态区域绿化、海防林及其他水边、路边、城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物种资源多样性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推动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稳定和落实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湿地、重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保持生态环境与建设项目的和谐、协调。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防止生态破坏。



沿海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严格限制商品房开发。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市、县、自治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农业面源和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实行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环境监测,加强应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鼓励和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广节约资源的设计、工艺和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等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和产品。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和培养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合理利用本省旅游资源,开发更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具有热带海岛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风情的休闲度假、森林生态、休闲农业、休闲疗养、自驾车旅游、体育运动等旅游项目,优化旅游产品结构。



积极稳妥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引导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



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审批、审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旅游服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建立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公共医疗、卫生检疫防疫等安全救助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邮轮游艇产业。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本省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国内企业在海南设立邮轮公司。



鼓励和支持发展游艇俱乐部,为游艇旅游经营者和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各类文化产业。鼓励利用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风情等文化资源,培育具有海南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支持建设动漫影视等综合性文化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向园区集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体育健身业。积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海上运动项目和户外运动项目,引进国内外体育组织或机构在本省开展体育休闲和运动训练,举办国内外大型赛事活动。鼓励试办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



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国际高尔夫球职业赛事活动,提高高尔夫产业的附加值。



稳步推行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协调管理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完善会展服务设施,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通关、仓储保税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著名会展企业的交流合作,组织国际区域性合作组织峰会和世界华人社团会展,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培育国际会展品牌。



第二十三条 重点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航运、中转等业务,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培育和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加强与境内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动物流业发展。



培育和发展本省航运公司;鼓励国内外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本省港口;鼓励国内外船舶管理公司入户海南设立总部或者区域分支机构,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适应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房地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和商品房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鼓励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为主体的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度假旅居型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债券、风险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信托等业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参与本省金融企业改革,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设立小额外币自由兑换窗口,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改善外汇支付结算环境。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邮轮游艇保险、特种旅游保险、综合性旅游保险等产品,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发展船舶、海上货运等保险业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热带现代特色农业;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鼓励发展和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支持农垦企业利用其资源优势,开发旅游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林纸一体化、汽车制造、矿产资源加工、农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等产业,鼓励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和特色旅游食品、服饰、工艺品加工业。重化工业严格限定在洋浦、东方工业园区,其他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



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到本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育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生物食品、生物农药等生物产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并为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



支持国内大型企业在本省发展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设备等制造业。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源利用、海水淡化等新兴产业。



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旅游项目。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机场、环岛快速铁路的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航权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直飞航线,加强航空枢纽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邮轮、游艇码头,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推进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提升现有国道、省道技术等级,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交通主干道连接旅游景区及景区之间的通道,配套完善景区设施。



第三十条 支持发展核电、太阳能、潮汐等新能源,加快推进城乡电网改造,提高电力保障能力。



支持油气开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建成连接岛内各大城镇和主要景区的输气管网,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解决工程性缺水,完善城镇和主要园区、景区的供水工程和设施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和游客饮用水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城市防洪排涝、中部山区地质灾害防治、沿海海堤、防台风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完善防洪、防潮、防台风指挥系统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第三十二条 推进数字海南建设。鼓励和扶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实现宽带无线网络覆盖全岛,建设覆盖全省大部分海域的卫星通信网。



支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提升重点旅游城市、度假区、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信息化程度。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类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分类制定与各类人才相关的政策,培养和引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以及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培养本省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



鼓励本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特色学科和专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各类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 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依法开办教育机构。



鼓励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到海南举办中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活动和教育教学论坛,建设对外汉语教学基地、国际青少年交流基地,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和创新黎族苗族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保护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发展文化遗产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黎族苗族传统民居、具有特色的民居、风情街区小镇的保护,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街区、民俗景区景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城市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加快推进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保健基地和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本省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经批准可以在本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本省设立分院或者与本省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提高旅游医疗急诊、急救能力。



省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和贫困户有适龄劳动力就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低保补助增幅不低于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健全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优化建设空间布局,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和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交通、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洪减灾、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民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得低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对革命老区、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信访制度,妥善处理利益关系,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向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对所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投资重点旅游类项目、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新型现代工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宣传促销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投入,鼓励并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开发特色项目及产品、创建品牌企业、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为各类资金投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条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证券监管机构培育上市企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和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类用地需求,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试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和供地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的建设项目用地。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用于度假区和饭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旅游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市场,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原则上由政府主导。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岛屿的开发利用,加强无居民岛屿管理,依法进行海岛使用确权登记。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保护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宾馆饭店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管理,查处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到本省旅游,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团体实行免办签证。



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直接进入本省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台湾居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
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




1983年7月12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更有效地推行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使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能够操作,我部及电规院1995年以来印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目录详见附件二),电规院将尽快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汇编成册发给你们。
要求各直属电力设计院及独立的省电力设计院,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如达不到限额设计的有关要求,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政令畅通,不断总结、提高。

附件一:关于火电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限额设计、合期工程、控制造价、达标投产目标,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其中关键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限额设计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
段,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推行限额设计。
1.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
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静态投资估算是项目设计的“限额”。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按同水平年比较,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也不得超出“限额”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施工图总预算不应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逐步取消概算调整,实现项目概算“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切实解决工程超概算的问题。
加强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即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做好项目优化工作和投资估算的确定;在项目准备和建设阶段,必须反复优化,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进行管理。
项目法人和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的单位是执行限额设计的主要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必须在电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认真执行限额设计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好与项目限额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和前提,必须下大力气把关。
2.认真确定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
为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使其经济合理,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合理设计工期并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用。一般单机300MW~600MW级的项目需8~10个月(含勘测4个月)。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用标准做科学合理的调整,前期工作统筹费首先要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勘测设计费用,积极推行前期工作成果商品化。
(2)项目可行性研究要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是落实厂址条件,加深与厂址密切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煤源与煤质、除灰、水源、交通运输、地震地质与地基处理、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要加深方案优化的深度,使推荐方案经济、合理、切实
可行。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项目工程量要有充分依据,主厂房部分应参照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定的300MW、600MW各型机组的参考设计,如拟变更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3)严肃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优化工作,使其真正成为项目决策的依据。
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时除投资估算必须量准价实外,还要求所用的其他重要边界条件数据符合实际,重点是资金条件和煤价。
资金条件应确实可信并有书面依据。如资本金的构成及各部分的合法性,可能性,分利水平和方式;银行贷款利率、还贷方式和年限。煤价的取定要有按统一规范提供的原始资料作为依据。
项目经济评价得出的上网电价,应得到有关部门承诺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才能报批。
(4)从长远看,应以目标电价对项目法人从投资估算,资金结构、资金流到预期运行成本构成综合约束,从而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真正做到资源优化配置,能降低成本的投资全方位集约化管理。
(5)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每年发布经审定的全国单机200MW、300MW、600MW等级的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其中包括主要构成部分的平均限额设计。为保证发布数据的权威性,要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参考造价及动态指数的编制等基础工作。
3.严格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报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要经有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负责评估的单位要认真分析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与全国同期项目平均“限额”水平和上网电价(或目标电价)进行比较,并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为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电价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需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设计单位要按电力部电建(1996)444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经(1996)30号文“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要改变先设计后算帐的做法,编制限额设计实施
细则并报电规总院审查。要认真执行限额设计奖惩办法。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上述办法日趋完善。
实行限额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设计标准,保证项目投产后安全、经济运行。
根据设计单位项目限额设计的实际成果,项目法人应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奖惩,限额设计的实绩要作为设计招投标评标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加强监督,抓正反面典型,对反面典型处理应包括重新核定其资质。
5.项目建设阶段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范围内,其中由于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其他各种原因增加的费用均应控制在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之内,超出部分由项目法人承担并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对工程造价控制好的项目,建议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节约的投资中,部分用于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
6.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要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设计标准和参考设计是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也是审查评估工作的依据,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必须按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突破传统观念,突出技术经济的
统一和提高投资效益的观念,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宏观指导、信息反馈以及专题调研分析的工作力度,对于电厂占地面积、控制室面积、新厂新办法后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面积,电厂建筑装饰,进口设备材料范围,水塔面积填料等有较大争议的标准要抓紧调研解
决,使现有160余种电力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参考设计不断得到更新、补充。

附件二:电力工程控制造价有关文件目录
(一)综合部分
1.电力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
电力工程造价调研小组 1995年5月
2.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建〔1995〕420号文 1995年8月1日
3.关于印发贯彻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电建〔1995〕791号文 1995年12月20日
4.促进电力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完成“九五”建设任务的若
干意见
电建〔1996〕642号文 1996年9月23日
5.电力勘测设计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电规办〔1995〕31号文 1995年12月6日
(二)造价水平及分析
1.发送变电工程造价分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1995~1996年主要发送变电工程概算造价情况简要
报告
电规经〔1996〕26号文 1996年10月16日
3.火力发电、变电、送电工程参考造价指标
电规总院 1996年8月
(三)限额设计
1.《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电建〔1996〕444号文 1996年7月18日
2.关于限额设计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电规经〔1996〕30号文 1996年11月19日
3.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钩奖惩办法(征求意见
稿)
电规计〔1996〕29号文 1996年6月17日
(四)招投标管理
1.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电建〔1995〕511号文 1995年8月15日
2.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电规总院计划处 1996年9月
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计〔1997〕23号文 1997年1月22日
4.关于加强设计中设备选择管理工作的规定
电规发〔1995〕119号文 1996年7月3日
5.电力工业利用外资国际招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合作司 1996年12月
(五)概预算管理
1.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概论(教材)
电规总院 1996年3月
2.关于对在建工程进行概算调整的通知
电建〔1996〕105号文 1996年1月13日
3.关于对1996年以来新开工火电建设项目进行概算核查的
通知
电建〔1997〕17号文 1997年1月9日
(六)工程管理与建设标准
1.对“电力勘测设计驻工地代表制度”部分条文修改的通知
电力勘测设计技术通报总字第39号 1996年4月26日
2.3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5〕235号文 1995年11月19日
3.600MW引进型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电规发〔1996〕211号文 1996年12月3日
4.关于调整电力工程设计阶段内容深度的通知(代部拟稿)
电规总院 1996年7月
5.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电规〔1996〕910号文 1996年12月29日



199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