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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0 15:2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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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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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全市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定市委发[200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定西市科技功臣奖和定西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是定西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中确定,组成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必须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经济效益指: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获奖者。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实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各类工程项目实施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其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优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各类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五)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八)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或省外同行应用,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三条 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程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l.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上所公认或部分引用,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
1.成果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很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水平,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影响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定级。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的原则。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择优评审,按下列渠道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县区科技局推荐;
评审市科学技术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在此后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结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确定科技功臣奖获奖人选、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每个候选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凡对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奖项,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候选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对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定西市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分配:
(一)获奖项目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别的奖励,只对项目完成人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0日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定行署发(2001)4号)同时废止。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电工业部 国家工商局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电工业部、国家工商局



中国电子器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使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能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现决定由机电部中国电子器材公司负责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的统一管理收购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收购前,中国电子器材公司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品种分类,质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内产品序列的,按规定程序检查验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机电部生产司备案。
二、鉴于生产资料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且价格高低悬殊,一般产品(即产品质量合格的)可按国际市场价加关税的70%作价;特殊产品要本着按论价和市场销售畅、滞情况定价的原则,由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定价;有些产品还可以采取移库代销的形式。
三、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包括电子元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像管及其配套件、电子测量仪器、通讯整机、计算机及电子技术应用产品等。
中国电子器材公司要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
附件:略



1991年3月14日
对新闻肖像照片的法律思考

??兼议新闻媒介侵权的法律认定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潘志国律师


引 子

近悉,某法院对一起因报社刊登某居民小区举办公共活动而拍摄的群众咨询照片被诉侵犯肖像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此,仅就该案引发出来的新闻肖像照片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思考,以求教同仁,引共鸣,促进早日立法。

论 题

结合该案双方争议焦点,笔者归纳六点展开讨论,欲求明法理辨是非。
1、报社刊登照片行为是否合法;2、该照片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3、报社使用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4、报社是否营利;5、肖像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6、报社主观是否有过错。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散见于最高院其他司法解释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探求目前法律规定,可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为授权性规定,意味着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未经本人同意和营利使用,也并非当然是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另外,探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其规定了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法律构成要件为: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焦点之一:报社刊登照片行为是否合法

判断报社刊登照片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价:
1、报社刊登照片的载体是否为广告宣传品;2、报纸的专版、专刊是否与报纸整体发行;3、报社是否单独发售专版、专刊。
从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直接找到其相应法律规范,其散见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报纸及报纸专版、专刊、广告宣传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即在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核准,报社就可以印发广告宣传品,可以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报纸专版、专刊。同时,其规定指出报纸的专版、专刊是报纸的一部分,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
基于作为部门规章及其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层次,其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渊源,除非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精神一致。否则,其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体现的是对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
故判断报社刊登照片行为合法与否,首先要考察和评价的是其出版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即报社是否领取了相应的合法出版许可证件、营业证明等;其次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新闻出版的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及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对于其是否为广告宣传品、是否整体发行、是否单独发售等行为,则应综合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阻却合法性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

焦点之二:该照片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

肖像照片,具有专有性、财产性和永久性特征。判断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笔者认为应依赖以下五点综合认定:1、肖像照片再现的事物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或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2、肖像照片再现的场所是否处于公共场所或不侵犯他人隐私利益等;3、肖像主体是否明示拒绝发表或传播;4、传播主旨是否出于正确的舆论导向或弘扬新闻之所需;5、符合新闻传?`要求。
符合以上五点,一般即认为构成新闻肖像照片,可不征求肖像人同意。


焦点之三:报社使用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新闻媒介上刊登的新闻肖像照片,如系作者抓拍,而这些照片本身又具有营利性质,是否就侵犯肖像人肖像权呢?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上,我们尚找不到这一方面的明确答案,究其原因,是因为民法通则未规定肖像合理使用的情况所致。
一般自然人参加公共活动,就有可能被新闻记者摄入镜头,这属于一般常识,所以群众参加公共活动的本身,应视为默许记者对其肖像进行报道。另外,公共活动本身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新闻媒介刊登这些肖像,尽管具有营利性质,但肖像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肖像人无权主张肖像权。
正是因为肖像的使用,不仅与自然人个人关系密切,同时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各国在肖像权法律保护制度中,都对自然人的肖像权进行了某些限制,当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个体利益)与舆论工具作用(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新闻传播活动非一般的民事行为及其特殊的职责性,应予保护公共利益,牺牲个体利益。
故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般认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自然人肖像权,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阻却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即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
另外,要引起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应严格遵守三条规则:1、使用应确保肖像本身的真实与完整,不得破坏与毁损;2、使用不得采取侮辱、丑化等方式;3、使用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度等。通过该规则以规范合理使用,确保新闻(新闻照片)真实、客观的特性。

焦点之四:报社是否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