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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0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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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办理退税,还是由地税局办理退税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将代征税款征收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将应退信息及时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七、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此类退税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据观众反映并经总局核查发现,部分电视台播放的“姓名解析”、“新年运势”、“生日密码”、“同生缘”、“语音聊天”等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播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根据总局17号令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伪科学的内容”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要严格甄别介绍声讯热线电话的广告,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的规定,各播出机构要对在本单位播放的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解析姓名、人生、生日、新年运气等短信服务以及交友、聊天等声讯类广告,一律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增强责任意识,严把审查关。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内容和广告投放机构资质的审查把关。凡是违反《广告法》和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广告,一律不得安排播放。各播出机构对所有短信和声讯类广告,应加强其广告画面、语言、文字的审查。如发现其服务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得播放其广告。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当前,尤其要加强广告内容的管理,对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不良广告,要及时依法依规责令有关播出机构停止播出。同时,要督促各播出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月7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的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农民负担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限期清理。清理工作首先要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做起,自上而下,边清边改,该取消的取消,该削减的削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加强对农民负担问题实施监督,把此项工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对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检查督促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为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监督管理。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都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从紧等原则,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定项限额,一年一定,分户立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追加。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严禁挪用和无偿调用。当年的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
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民主监督。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的乡(镇)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务员会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实施监督。
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滩派。
农村各类服务性收费,除国务院《条例》规定外,其余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张榜公布。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谁受益,谁负担,先服务,后收费,做到优质服务,合理
收费。无依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农民有权举报和抵制。多收部分应当退还农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尊严肃查处。
严格控制乡、村由集体负担的脱产、半脱产人数。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乡(镇)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一般不得使用民办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其费用和报酬均由决定增设的部门、单位承担,不得向农民摊派。
要认真清理县、乡两级公务人员的公费着装,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严格控制着装的范围和标准。着装费只能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开支,不准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派。
罚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和没有县以上政府依法规定的罚款项目,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四、严格控制向农民集资。除国务院《条例》规定外,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对上级部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同时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对乡(镇)自筹自支的费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标准过高的有权削减;不合理的有权废止。



199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