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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5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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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1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和州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州长或副州长主持联席会议,州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与议题有关的州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州总工会会签。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州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 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 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 发〔2011〕20 号),指导电力行业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 防范工作(以下简称“防范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 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国家,近年来,崩塌、滑坡、泥 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多次引发电力事故,特别是对电力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做好防范工作不仅关系到电力安全可 靠供应,更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防 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结合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加强电力设施和 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因地质灾害 引发电力事故。
二、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 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防范责任,完善规章制 度,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灾避险 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发生。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形成地方政府 综合指导、电力监管机构行业指导、企业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 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 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 结合、群测群防,紧紧依靠企业员工和当地群众全面做好防范工 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电力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明确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
    (四)总体目标。全面建设形成电力行业防范工作体系和地 质灾害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要求,完成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电力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 高易发区重要电力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 迁避让,使地质灾害造成的电力事故明显减少。
三、建立防范规章制度,落实防范工作责任
    (五)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以从事发电、输电、 供电生产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电力建 设单位,电力建设工程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 方(以下简称“参建方”)应当加强防范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组织 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防范工作组织 体系。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工作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当 中,完善防范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信息报 送、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结合实际制定 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落实防范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各单位应当在国家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综合指导下,科学有序开 展防范工作。要落实防范工作责任,电网企业负责输变电设施及 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电企业负责电源点生产区域及周边的防范工 作;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防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统 一指导和组织协调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负责建立与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揽工程施工区域及周 边防范工作,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的防范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工作责任和防范工作措 施。
四、科学论证统筹规划,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七)严格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电力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国家 建设工程核准有关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聘请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 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形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告。评估报告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以 及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 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八)强化勘察(测)、设计工作防范地质灾害的要求。电 力建设工程勘察(测)、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设计规范,科学论证项目选址, 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对确实需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 的工程,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 工程设防标准。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在现场详细勘察(测) 基础上,优化厂区(站址)生产、生活区平面布置,合理规划现 场作业区、工程弃渣区等选址方案,提出电力建设工程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和措施。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风险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其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 同时进行。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使用。对于施工方案变更可能引发地质 灾害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方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提出防治措施。
    (十)合理选择电力建设工程生活办公营地。电力建设单位 和参建方生活办公营地应当选择在地形平坦开阔,水、电、路易 通入的区域;选择在历史上未发生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 塌陷、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远离冲沟沟口、弃 渣场、贮灰场、废石场以及尾矿库(矿区);避开不稳定斜坡和 高陡边坡;不宜紧邻河(海、库)岸边、地下采空区诱发的地表 移动范围。电力建设单位有责任对参建方选择的生活办公营地的 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对营地 选择不合理的,应当督促其搬迁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 地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十一)做好施工现场防范工作的组织管理。电力建设单位 应当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制订电力建 设工程防范工作方案,明确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参建方防 范责任和防范措施等,指导参建方做好施工现场防范工作。
    参建方应当依据电力建设单位制定的防范工作方案,细化本 单位防范工作组织措施,在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进行 风险辨识的基础上,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中大型施工机具、材料加 工站(拌合楼)、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道路布置等方案,有针 对性地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亡及设 备损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 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严防施工诱发地质 灾害。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综合防范地质灾害
    (十二)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单位应当结合地方 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生产实际,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 展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全面排查 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做好防滑桩、 护坡、挡渣墙、截排水系统等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其 正常发挥作用。对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重要电力设施,原则上 应当每三年聘请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发 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或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发生突变,以及附近地 区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相关单位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 构,对电力设施或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地质灾害风险分析, 并提出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明确防范治理方案。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作。对于一般地质灾害隐 患,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治理;对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应当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方案进行 治理。对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应当采取加强监测预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确保人身和设 备安全。对非防范工作责任范围内且对电力设施和建设工程项目 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应当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隐患情况, 并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做好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水电厂(站)应当加 强水库周边地区以及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防止因漫坝、溃坝造 成山洪、泥石流灾害;火电厂应当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尽量 避免所在地区地下水过度抽采,防止出现地面塌陷;电网企业应 当优化铁塔结构和基础形式,减少因塔基施工开挖影响环境并引 发地质灾害;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方应当推广采用科学合理、先 进适用的施工方案,同时做好施工区域的植被恢复工作,防止和 减少建设工程项目造成地表环境变化带来地质灾害风险。
六、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组织临灾避险
    (十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电力企业和电力建设单位 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明确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畅通监测预 警渠道,及时接收、传递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测预警信息, 并按照要求上传有关监测信息。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施工队伍 及其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及时掌握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并督促 参建方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十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各单位应当结合地质灾害 隐患点分布情况,综合分析诱发因素,科学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工 作。对于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 治监测规定,合理布设地质灾害监测点,安排专业单位或专业人 员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监测信息。各单位应 当依据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地地质灾害监测经验,采取 先进监测手段与“拉线法、木桩法、刷漆法、贴纸法、旧裂缝填 土陷落目测法”等传统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地表破坏、冲沟 发育、山体蠕变、地面沉降等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分析、研 判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
    (十七)强化重点防范期灾害监测预警。各单位应当在充分 分析本地区诱发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汛期,强 降雨、强降雪期间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发生期间的监测预警工作, 增大监测频次,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危险区域, 设置警示标志;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巡视检查,重点加强生 产区、施工区、生活办公营地及周边的监测预警,观测降雨强度 和雨量,监测地面土体开裂、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 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各单位应当充分发 挥专业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当地群众,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 群防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手段。各单位应当紧紧 依靠地方政府,畅通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传播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 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偏远地区 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 等方式,将紧急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告受威胁人员。
    (十九)做好临灾避险工作。各单位应当建设完善应急避难 场所和逃生通道,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对出现灾害 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划 定地质灾害警戒区,指定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电力建设 单位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者对本单位监测信息研判 后认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应当立即向参建方通告地质灾害预 警信息;参建方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人员撤 离避险,同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其 他有关参建方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人员安全转 移。
七、完善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工作应 急管理纳入本单位应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有效的地质灾 害应急响应机制。重大电力建设工程和高易发区内的电力建设工 程,应当成立由电力建设单位牵头、各参建方参加的地质灾害应 急工作小组,统一指导、部署应急救援、抢修恢复等工作,及时 传递应急响应信息。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有关 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报送险情和灾情信息。
    (二十一)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各单位应当针对地质 灾害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 具体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等。因自然灾害、建 设施工造成周边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各单 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在每年汛期来临前至少 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重要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 宜开展功能性演练和实战性演练。
    (二十二)及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地质灾害发生 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开展人员搜 救、设备抢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 工作,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灾情信息,请求地 方政府支援。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电力建设单位和参建方应当 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社会应急救援。 地质灾害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影响时,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运 行方式,按照供电序位实施有序供电,并对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其 他电力设施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灾害造成的影响。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人员防范意识
    (二十三)开展全员地质灾害教育。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 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








以提升相关人员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提 高地质灾害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地质灾害 高易发区内的电力企业、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方应当定期组织全 体人员重点强化地质灾害防范和临灾避险技能培训。
    (二十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各单位应当加 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对专业技能培训,重点在 生命搜救、装备使用、专业协同等方面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 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投入抢险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亡和经 济损失。






2013 年 1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在只使用他人字号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不构成侵权。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判断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准。

  案情

  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信设备。被告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众所熟知,具有市场知名度。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公司经注册成立后,对其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英格制药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英格”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1.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功能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基于此,不同区域内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同一区域内不相同的企业名称由于不会造成混淆,因而可以并存。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所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何为规定的范围?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限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所辖范围。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以其登记注册地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所辖地为判断标准,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以本案为例,虽然原告登记注册地在九龙坡区,但结合其企业名称及制药机械公司的行业特点,受保护范围应为重庆市。

  3.仅用他人字号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该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权利人完整的企业名称和只使用权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侵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以本案为例,在后注册的行为人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不能认定后行为人的注册行为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对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判断采取的是相对标准,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评价标准。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其没有举证证明“英格”二字的市场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