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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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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支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现就过渡期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商业银行经营要求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基本原则
办理乡镇企业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效益前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以效定贷,科学管理,讲求贷款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量力而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个企业、项目贷款数额、期限和不同行业,不同贷款性质最低的资本金比例和资产负债比例,降低贷款潜在风险;必须坚持“区别对待,优化配置,突出重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贷集约经营,提高贷款在高收益、低风险地区的比重,提高贷款在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信用程度佳的特一级信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集团企业、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比重;必须坚持国家区域、产业、环保政策,促使企业产品上质量、上效益、上水平,实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地区间企业协调、健
康发展;必须坚持在支持乡镇加工业发展的同时,重视支持乡镇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资源开发等基础行业的发展,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和整体发展水平。
二、按照商业性贷款性质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乡(镇)、村办企业,(含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个体企业;
3.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贷款条件
企业(项目)申请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和贷款发放条件外,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发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技改贷款,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正常,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了纠正,不合理占压的资金得到了改善,并按银行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在其帐户内保持相当借款余额10%以上的支付保证金,资产负债率低于70%,风险度低于0.7。
2.发放中长期新建项目贷款,新建项目必须确有效益,产品确有市场,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其他自筹资金能及时到位,各项手续完备。
3.按照资金、技术、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投入,并实行增量与存量挂钩,形成增量带运存量盘活的机制。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2)资本金不落实或所有者权益达不到银行最低比例要求,投资有缺口的企业或项目;
(3)企业套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4)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积压又不积极处理,应收款项多又不积极催收,长期占压贷款不归还的;
(5)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无补偿来源的;
(6)企业利润分配不合理,不积极补充资本金,分光、用光的;
(7)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有欺骗银行行为的。
三、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安全管理
(一)坚持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原则上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信用贷款仅限于特级信用企业短期贷款,且数量和范围要逐步缩小。在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时,要突出对保证人资格、经济能力以及保证人是否已办理其他担保事宜进行审查。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突出对抵押物或质物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变现能力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主要根据企业销售资金率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数额和期限;发放中长期贷款,主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自筹资金情况、经济效益和实际偿债能力,在《贷款通则》规定的最高期限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和限期。
(三)严格掌握贷款审批权限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级行要加强纵向责任制约,根据贷款数额大小,风险高低,确定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新开户企业第一笔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原则上上收到县(市)行以上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审批。乡镇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
(四)加强贷款早期风险监测
在坚持对借款人贷前严格调查评估,切实落实有效担保抵押措施的同时,针对乡镇企业贷款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风险的早期监测。发现贷款风险报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相应调整和改善对借款企业的信贷策略,降低贷款风险。
(五)贷款债务转移和清偿管理
1.借款企业变更经营管理体制,贷款行必须参与并监督借款企业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凡因贷款债务分割和转移使债务人发生变化,新旧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借款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贷款行必须参与承包、租赁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协议签定,明确偿债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和抵押担保手续。
3.借款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贷款行要参与其前期准备工作,并落实贷款债务。
4.借款企业实行联营,贷款行要将其原有的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组成的企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企业原有贷款债务由借款企业继续承担;对实行合并、兼并的企业,其贷款债务转移到合并、兼并企业。
5.借款企业实行整体对外合资,贷款行要将其贷款债务转移落实到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对部分合资企业,贷款行要按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占用原贷款企业的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6.借款企业实行有偿转让,贷款行要参与转让方式和价格确定工作,促使转让收入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贷款债务。
7.对准备解体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配合有关部门清偿或落实贷款债务。
8.对申请破产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参与破产企业财产清理认定和债务处置工作,严格按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回贷款债务。
9.对借转制、破产逃避银行信贷管理的借款企业,贷款行要对其实行严厉的信贷制裁,涉及地方或主管部门的,可以实施区域或行业信贷制裁。
10.在企业转制中,对不能坚持原则,反映不及时,监督不力,致使贷款悬空造成贷款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贷款行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科学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协助企业合理分配利润,不断充实资本金,增强偿债能力;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广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贷款企业风险基金制度。提取的风险基金在开户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清理破产、关停企业无力偿还的债务,有余时,可以有偿用于辖区特一级信用企业和缴存风险基金企业正常资金周转。
四、加强贷款质量监控和信贷管理监督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
贷款行要严格按照上级行规定的不良贷款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监测、考核和催收,并按照“8、5、2”比例目标,制定清收规划和分年度清收计划,建立奖惩目标责任制,保证各项清收措施落到实处。总行将重点监控各分行逾期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比例,呆帐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和贷款利息收回率。
(二)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检查
各级行乡镇企业信贷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的乡镇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信贷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基础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情况;上级行各项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完成情况;贷款条件、期限、利率掌握情况;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盘活信贷存量的措施、办法等。
五、强化贷款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一)健全贷款企业经济档案和行业经济信息
企业申请贷款,贷款行要进行评估论证,经批准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行要建立贷款企业经济活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贷款调查和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贷款登记簿等。
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贷款乡镇企业行业管理,及时搜集、整理并反馈行业经济信息和贷款管理情况,提高工作预见性,决策准确性,风险防范的时效性。
(二)建立贷款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分行要按总行要求及时报送“贷款企业半年报”和“2万户贷款重点企业季报”,以及工作总结和其他经验材料。总行将及时通报各分行典型工作经验及有关考核情况,推动上下级行之间、各分行间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水平。
(三)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
1.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乡镇企业信贷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人员充实信贷第一线,以适应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效益的需要。
2.强化乡镇企业信贷人员培训,多渠道、多形式组织信贷人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科学业务知识与实践,实习和掌握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尤其是贷款风险管理知识和实务。
3.实行考核晋级,达标上岗制度,加强乡镇企业信贷干部岗位培训与管理,制定达标考核标准和办法,完善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保持乡镇企业信贷队伍的相对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学厅[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公平、公正,加大考试诚信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5]2号文件附件),自2005年起,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确认本地区考生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参加全国统考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承办全国统考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实施考试程序,如实准确记录违规考生的情况,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工作,加强对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用于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含有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诚信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考生特征标志信息项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考生统一用字母W予以标识。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以附加表的方式向高等学校提供违规考生历年参加全国统考的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以及其中考试诚信记录信息等附加表的基础上,提出是否予以录取等相关审录意见。

  五、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全国统考结束后2日内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次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考生实施违规行为的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并及时报我部(考试中心,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应将已经认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规考生考试诚信记录信息以数据库形式(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一,考试违规事实代码表见附件二)报我部(考试中心)备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的,认定后及时上报。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监会、能源局
7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国土资源部
14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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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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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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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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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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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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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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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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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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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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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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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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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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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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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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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