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50426
煤安字〔1995〕第203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保证
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正常使用,防止瓦斯事故发
生,现将《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确
保便携式热催化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式瓦检仪)和
瓦斯报警矿灯(包括矿灯瓦斯报警器,以下统称为瓦斯报警
矿灯)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现对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矿务局(矿)应根据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研
究制订两类仪器的装备计划并负责仪器的管理工作。局、矿
长应保证购置两类仪器所需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本
规定及制订使用管理办法负全面责任。
二、对各单位购置的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要集
中进行验收,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由矿务局(矿)组织验收,
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应由省(区)煤炭局(厅)负责或
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三、各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使用单位必须集中
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工作场
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
维护,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
正常使用。
便携式瓦检仪及瓦斯报警矿灯必须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四、各省(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矿务局通风实验
室、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
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置,负责向所属煤矿和所在地区的乡
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
五、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的维护人员必须经过
培训,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人员需经矿务局以上、地方国有
煤矿及乡镇煤矿人员需经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培
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对便携式瓦检仪和瓦斯报警矿灯使用人员要进行管理和
使用常识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
矿务局、矿按实施细则制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 2004 〕 6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 OO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充分调动他们关心、支持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苏州与各国及境外友好城市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荣获“苏州之友荣誉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我市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建立交流合作和友好城市关系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对我市重大工程的规划、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科学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或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我市培养人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为我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或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资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三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评审程序为:由推荐单位或部门填写《“苏州之友荣誉奖”申请表》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市外办),由市外办公会同市涉侨、涉台管理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荣获“苏州之友荣誉奖”的,由市外办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第四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一般每年评选一次。推荐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每年 6 月 15 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市外办。特殊情况由市外办另行通知。
第五条 “苏州之友荣誉奖”由市长签发,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授予。
第六条 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苏州之友荣誉奖”每年国庆节集中授奖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个别授奖。授奖工作由市外办会同市涉侨、涉台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配合。
第七条 对获奖者的新闻报道,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效果,并尊重获奖者本人的意愿。凡报道获奖者及其事迹,报道前要征得获奖者的中方推荐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对获奖者的表彰工作由市外办负责归口管理。《“苏州之友荣誉奖”申请表》、奖章和证书由市外办统一制作。
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部门要保持与获奖者的联系,关心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通过获奖者开展对外友好合作、交流活动。推荐单位一旦了解获奖者有损害我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并掌握确凿证据的,要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外办,由市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撤销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