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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2:0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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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市、区)法制部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六)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或者调整对象);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四)具体的制度规范;

  (五)法律责任;

  (六)施行时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特别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洁、准确,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之外的市、县(市、区)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其政府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应当征求其法制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符合《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法制部门(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和时限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县(市、区)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规定。

  未经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同意发布的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法制部门(机构)向社会公示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部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听取、采纳意见和协调的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说明作出相关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将材料退回或者要求补正。重新报送或者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一般由法制部门(机构)作说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议的,由法制部门(机构)作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机构)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或者部门首长签署。

  依法应当经同级权力机关审议批准或者同级权力机关认为应当由其审议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长或者县(市、区)长、乡镇长签署后,报同级权力机关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政府工作》、《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工作》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政府决定。

  乡镇政府应当在其办公所在地、所属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共场所公告栏上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命令或者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行政首长签名或者加盖制定机关印章以及发布日期。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的部门首长共同签署发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公文序号。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各3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提请撤销等,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会[2010]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内容的修订。

  “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4.“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504 事业支出”科目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504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支付的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付的事业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其中,“基本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个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108 预付账款”科目相关备查簿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备查簿,详细登记使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中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

  (二)相关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每年年末将财政拨款收支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

  年末,将事业支出中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中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结余支出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然后对“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下的财政拨款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的规定将财政拨款项目资金余额区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财政拨款项目结余,将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

  (2)结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

  年末,将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中项目支出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3)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项目支出。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时,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4)分析并结转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完成上述处理后,根据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按照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

  ——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结转。

  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年初将“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对应明细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将“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4.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于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调整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科目的年初金额,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或者“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详细登记已经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

  5.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时,按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或者“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二、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相关信息。

  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填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中规定上报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根据下列方法填列:

  (一)“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二)“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三)“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第9栏):反映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填列。

  (四)“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五)“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六)“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七)“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反映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八)“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九)“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十)“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反映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十一)“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五、新旧衔接和2009年度相关报表的填列方法

  (一)新旧衔接。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在2010年初根据上述规定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对本单位2009年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对应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中,同时(或者)在相关备查账簿中登记。

  对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尚未使用的基本收支财政拨款资金,应当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在2009年末从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当予以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对于在2009年末事业基金和事业结余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并分别转入2010年新账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明细科目。

  (二)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根据新旧衔接后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余额和有关备查账簿,按照“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的要求正确填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三)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

  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方法按照《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门决算填报口径的通知》(财办库[2010]8号)的有关规定填列。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会

     计明细科目表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会计明细科目表.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03/P02010030555879753268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