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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06:3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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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
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虑。县市和乡镇要加大结构优化的步伐,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在
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要结合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建设,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要积极做好政法系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增编增人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尽量从军转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三、继续大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保证重点单位的接收计划。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对新生科技力量的培养和使用,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要尽量满足国有企事
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要求,优先保证教育、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的用人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单位能够接收到所需要的毕业生,重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办法与措施,积极引进、妥善安排急需的毕业生。
四、积极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毕业生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政策,疏通渠道,帮助非国有单位顺利接收需要的毕业生,保证毕业生能够顺利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要努力
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同时要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注意研究解决毕业生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考试等各种实际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五、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工作,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第一线就业。农业和农村吸收毕业生的潜力很大,要改变当前政策滞后、渠道不畅、引导不力致使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较少的状况,完善和落实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鼓励政策,在职称、培训、奖励、农转非
等方面给予倾斜。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他们的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继续实行工资适当高定的政策。要选拨一批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充实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
技术咨询服务。要教育和鼓励毕业生到广大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人事部门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结合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把农村和农业接收毕业生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传送手段先进、信息更新及时迅速的优势,及时准确地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强调服务,讲究
实效,通过各种方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牵线搭桥。要制定毕业生待业期间管理办法,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待业毕业生再学习,增强他们在择业中的竞争力。
七、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维护接收协议的严肃性,形成良好的接收工作秩序。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委培、定向毕业生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就业。对本
地接收有困难以及非本地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地区接收。对当年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年度接收。坚决纠正毕业生接收中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保证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健康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接收工作的规范化。
八、切实加强对接收毕业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帮
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统一,自觉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将毕业生接收工作基本情况及出台的相关政策报我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9年1月29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联企业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联企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9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联合或独立经营企业,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示范窗口”的作用,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内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把开发区的良好环境和优惠政策,同内联企业的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结合起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外资,扩大出口,促进开发区与内联企业的改革开放、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
第三条 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

第二章 内联的目标和形式
第四条 开发区内联的对象主要是省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发展内联必须以开发区总体现划为依据,围绕着以下目标进行:
(一)积极兴办外向型的、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特别是对国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进行精加工、深加工增值出口的项目,对国内的名优产品移植到开发区进行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以及替代进口的项目。
(二)有利于增强开发区的经济实力,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的项目等。
第六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联营的方式可以有:
(一)内朕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二)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三)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经营;
(四)内联企业参加开发区内经批准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开发区内企业之间的联营。

第三章 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内联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兴办联营企业,内联企业一方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与我市企业洽谈、签约后,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一并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审
批。
第八条 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兴办企业,或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业,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以及联合双方协议,一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之间联合兴办企业,其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须经联合各方的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 内联项目获批准后,须在三十天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一月者,经开发区管委会重新认可,仍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内联企业多方应按合同规定缴交各自的出资额或提供合作条件。逾期未履行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不同处理。
第十三条 内朕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转让或合并,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内联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合作期间因其他事项提出终止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解散,并在清偿完债权和债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剩余的资产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按联合各方的原属地分产值、分利润。内联企业分得的利润,按原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原属地缴纳所得税或申请减免所得税。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年终结算时按30%比例返还内联企业原属地。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的产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后再在区内经过实质性加工,并由开发区内企业经营出口的,享受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待遇。
第十九条 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收费标准,按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相同标准计收。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可纳入开发区的基建计划,不占用原属地的固定资产规模控制指标。内联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与开发区企业一样在开发区银行申请贷款,享受同等的利息水平和其他优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联企业设立后,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管理
(一)内联企业的职工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情况审批确定,纳入计划、劳动部门年度计划管理。
(二)内联企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用工形式、用工管理、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保险、福利制度。
(三)内联企业新增职工,经内联企业提出,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由企业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收。
(四)内联企业派进入员的数额,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编制时,应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户口管理
(一)内联企业的派进入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凭管委会的批文前往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
(二)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固定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上,正式投产(不含筹建、试产阶段)一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原属地派进的部分领导和技术管理骨干,确属工作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内联企业的工资、奖金和财务制度,应遵循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
内联企业派进的人员,确在企业中担任实职,且工作关系已转入开发区的,其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按开发区企业人员对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