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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30 05:5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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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及养路费审批使用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其所属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类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的所属单位、个人,都必须缴纳养路费。
第六条 养路费按费额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物价、财政、计划部门制定。
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应征养路费的车辆,实行全年包干缴纳的办法,车辆购置年限及包缴养路费规定如下:
(一)购置1年内的,包缴12个月;
(二)购置2-5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1个月、货车包缴10个月;
(三)购置6-10年的,客车全年包缴10个月、货车包缴9个月;
(四)购置11年以上的,客车全年包缴9个月、货车包缴8个月:
(五)汽车全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牵引车、20吨以上的平板车按(一)至(四)项规定的车龄档次、全年分别包缴9、8、7、6个月;
(六)客运出租车,五座以下的,全年包缴8个半月、六至二十座,全年包缴8个月;
(七)按全费额减半征收的车辆,全年包缴12个月。
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按照上款包缴规定与车属单位和个人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路费包干缴费协议的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路费后,由征稽机构签发“缴讫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缴讫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行车必须挂养路费缴讫标志。
第九条 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养路费征收档案,并进行车辆年度缴费、免费情况检审验。
第十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缴专户。并按规定时间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车辆停驶、过户、转籍、跨行、调驻、改装、报废、改变用途等,应及时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因未办手续而发生重缴、多缴和罚款、收取滞纳金的,概不退还和移抵。

第三章 免征、减征范围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五座以下(含五座)小轿车、吉普车。
(二)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市区道路上专线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自用车)。
(三)城建坏卫部门的环境监测车、洒水车、专用路灯车、垃圾清运车、粪便清洁车;医院、保健院、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公安、司法部门编制以内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电信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工
程抢险单位的工程抢险车。
(四)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五)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的专用洒水车、沥青洒布车、刮路车等。
(六)殡仪部门的殡葬运尸车。
(七)矿山、油田、林场内不在公路行驶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积材车。
第十三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按自治区定编标准配备自用的,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六座及六座以上的小客车、二十座以上的大客车、生活用货车等,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二)民政部门设置的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生活自用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三)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在单线20公里以上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行驶的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征30%。
(四)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跨越行驶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费额标准减征三分之二;跨越行驶公路10至2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减征二分之一;跨越行驶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五)20吨以上(含20吨)平板车载重吨位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吨位减半计征。汽车拖货的挂车(含单轴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减征30%。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计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免征和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或者非营业性车辆参加营业性运输以及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免、减养路费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除外);
(一)免征、减征养路费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征稽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二)免征、减征养路费的审批手续一年办理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十二月份办理下一年度的手续。新增车辆在入户后5日内办理。
(三)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核发“免征证”,每季度核发一次。实行“一车一季一证”。

第四章 稽查
第十六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征稽站、卡,对过往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养路费征稽人员可依法对公路上、停车场、货运场等地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对漏缴、逃缴养路费或者冒充征稽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养路费征稽机构举报。
第十九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和人员对拖欠、逃缴、拒缴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征稽工作。在车辆转籍、过户、改型、报废、年检时,发现欠缴、漏缴养路费的,责令其向征稽机构补缴;对无“缴讫证”或“免征证”的,不予办理手续;对拒缴、逃缴养路费或伪造、涂改养路费凭证的,移交征
稽机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稽检查证》。对无胸章和检查证的,被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的使用坚持干线与支线公路兼顾,以干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造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费,改建工程费,新建工程补助费,公路渡口费,绿化费,道班房的修建费,县、乡公路补助费,养护、改善工程的测量、设计费及养护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
(二)养护事业发展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专用机械、构件、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养护管理技术进步开发费,养护科研、宣传教育费,路况及交通量情况调查费,养路职工宿舍和生产房屋修建费,路政管理费。
(三)其他养护费:包括劳动保险费,非固定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边远地区养路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国家规定要缴纳、支付的其他税、费等。
第二十四条 养路费主要用于养护工程,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然后再安排其他项目。每年用于养护工程的费用不得低于总支出的80%。
养路费资金当年结余的,应转入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平调。
第二十五条 养路费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年度财务决算由自治区交通厅审查后转报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预算,改变计划或超过养路费规定使用范围的,财政等部门有权拒绝拨款。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携带养路费缴纳凭证和不挂养路费缴讫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处以2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拖、欠、漏缴养路费的,除按本规定补缴养路费外,每逾一日收取应缴养路费1%的滞纳金(下同);连续拖、欠、漏缴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10%至2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缴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20%至50%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瞒报、少报载重吨位、谎报使用性质及其他漏缴、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及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30%至50%的罚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50%至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无养路费缴讫标志和不按养路费包缴协议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和收取滞纳金,并处以应缴养路费二倍以内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涂改、伪造养路费“缴讫证”、“免征证”、“养路费缴讫标志”的,贵令其补缴养路费和收取滞纳金,并处以应缴养路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偷、漏、欠缴、少缴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征稽管理部门除按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外,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宁政发〔1988〕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承包、租赁给他人营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和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和收取滞纳金,并处以应缴养路费50%至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收取的滞纳金作为养路费收入,罚没款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罚款凭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罚没统一收据。
第三十五条 对干扰、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辱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征稽机构违反养路费征收标准,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
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征稽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故意刁难车主和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5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三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

  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但是,低生育水平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问题解决了。由于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仍以每年净增1000万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迁移与流动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人口学家从全面解决人口问题的需要考虑,曾提出建立“国家人口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当时我国最突出的人口问题是总量过大、增长过快,迫切要求普遍推行计划生育。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一正确决策对当时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抓好计划生育,遏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生育水平较大幅度下降后,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思考人口问题的其它方面,进而通过不同方式呼吁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成立国家人口委员会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人口问题摆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位,明确人口资源环境三者的关系,人口是关键。中央连续十三年召开座谈会,研究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资源、环境等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国家计生委集中力量议全局、抓大事,着力于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发表了《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制订了《全国“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下,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努力奋斗,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并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人口就业、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不断深化和拓展工作内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越来越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为国家计生委更名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计生委密切关注并指导了一些地方计生委更名试点工作。1994年,四川省德阳地区率先将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年,经中央批准,上海市计生委正式更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所属各区(市、县)也全部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改革试点地市以及其他全国许多地方也先后更名。更名后,他们紧密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宏观调控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面貌为之一新。基层的成功探索,为国家计生委更名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解决好我国的人口问题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因此人口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适时地将国家计生委更名,要求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旨在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人口环境。2003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决定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党和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重大的战略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过去30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巨大成就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高瞻远瞩,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决心。

  二、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新世纪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面对人口发展日益显现的诸多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认识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要意义,理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肩负的重要责任。以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契机,深化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需要。人口国情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人口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加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使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同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战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这项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抓得更紧、做得更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的需要。人口问题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加强综合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几十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成功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开创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使其联系更紧密,配合更主动、更默契,共同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环境,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 三、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原则

  符合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坚持积极稳妥,在原有职能基础上,适当拓展和调整完善相结合,逐步弱化具体运作,增强宏观协调职能。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人员编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工作网络的稳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指导地方和直属挂靠单位相应改革。

  适当拓展和调整后的职能,应有利于以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2、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3、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4、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合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就业、人口流动与迁移以及预防艾滋病等问题。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

  6、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大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水平。

  7、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8、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9、加强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树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进入低生育水平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已经解决,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基础条件,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当地拓展、调整和完善工作职能,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但绝不意味着落实基本国策,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可以有丝毫的放松,反而要求我们更清醒地分析人口形势,针对影响低生育水平的各种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2003年,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施政的第一年,也是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新职责的第一年。要按照全国计生委主任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抓紧抓好当前的重要工作。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

  2、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

  3、开展好“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

  4、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治理。

  5、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6、组织好“十五”规划的中期评估。

  7、办好第二届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8、组织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工作。

  9、启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

  (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国家计生委更名的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以及“两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更名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凝聚力量积极推进改革。

  2、要面向社会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要抓住国家计生委更名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宣传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成就,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力宣传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3、切实做好国家计生委机关职能和机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推动改革方案的落实。要根据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力,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做到权责一致,克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决策、执行、监督不相协调的弊端,使中央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发挥。

  4、深入推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安排人员,提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新形象。

  5、及时研究和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直属、挂靠单位的改革,加快整合资源,调整职能。
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们既是良好机遇,也是严峻挑战。我们未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更伟大、更艰巨、更光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神风貌投入到更名后的改革工作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牢记一个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2003年3月21日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关于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的意见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



(一)

  第三次全国团校工作座谈会以来,团校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培训团的干部,促进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级团校根据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新路,努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立,标志着团校教育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团校是培养和训练团的干部及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在全团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担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青年干部的重要职责。实现团校教育正规化,对于提高团干部队伍和整个青少年工作者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更加自觉地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四有”新人的光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培养党性强、作风好、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新时期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团校教育在总体上分为:包括在职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及学历教育在内的成人教育和实行社会招生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普通高等教育。其中,岗位职务培训是重点。要逐步实现团的各级干部上岗前后必须及时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把团干部培养与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团干部队伍“四化”建设。

  团校教育正规化就是从团的事业需要出发,根据团干部队伍的自身特点和“四化”目标,统筹规划,按需施教,遵照教育规律办学。不同类型的培训施以不同规范的统一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和教材,执行严格的招生、考试、考核和教学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后勤保障力量等,以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三)

  团校发展格局中,普通团校是基本形式。随着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普通团校的基础上,本着有计划、重质量、讲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按国家教委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一批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青年干部学院和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青年政治学院(同时保留普通团校的性质、任务和校名),分别承担在职团干部和其他青少年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为各级团委培养青少年工作各类专业人才,并视实际需要和具体办学条件,逐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根据这一格局,省级团校及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团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达到大学专科教学水平的,报国家教委审批后,进入青年干部学院系列。现有的青年干部学院应继续抓紧充实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七五”期间,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青年政治学院,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国家教委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筹办少量青年政治学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地市团校的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校建设和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养训练,鼓励有条件的县和大型厂矿企业从实际出发创办团校,大力促进地市(县)电化教育工作站的建设,形成以各级团校为依托的团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四)

  团校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青少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岗位职务培训主要选择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和不同岗位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课。成人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设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课、青少年专业基础理论课、青少年工作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等四类课程。同时还可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开设一定门类的选修课,包括必要的现代科技知识讲座。

  教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估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切实加强团校教材建设。要根据团校教学的需要,分别组织编写各层次各门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团校系统成立以中央团校为核心的教材编审委员会,在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国家教委、中组部有关教材建设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制订全国团校系统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力量,编写、审定各层次、专业的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央团校。



(五) 

  加强各级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是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现有中老年教师的作用,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并根据教学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充实相应学科、专业的教学骨干。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团校教师的教学水平。中央团校要为省地两级团校教师,尤其是青少年思想教育专业教师的进修提高创造条件。

  团校教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学术水平,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团校的各学科教师,都应该熟悉和了解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于在教学和科研中作出贡献的团校教师要给予表彰、奖励。

  搞好团校系统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是加强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这项工作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精神进行。要从团校的性质、特点出发,给予团校教师以相应的政治待遇,不断改善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



(六)

  团校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培养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教育改革的精神,从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出发,研究探索具有团校特点的教学方法。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密切联系青少年工作实际,大力加强教学科学研究,提高团校教育各学科尤其是青少年教育的理论研究和教学水平,要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使团校不仅成为培养青少年工作者的基地,而且成为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有条件的团校要办好团校校刊(学报),开辟学术研究、信息交流的阵地。



(七)

  团校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发扬团校的优良传统,既要注意发挥党团组织和政工部门的作用,又要让教职工人人都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把学员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融汇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要把那些要求学员掌握的思想教育方法首先运用到各项教学活动之中,使学员不仅从理论书本上,而且从亲身感受中领会思想政治教育的艺术,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入情入理、入耳入脑的科学方法。要努力创造一种实事求是、朝气蓬勃、联系青年、奋发进取的团校校风,提倡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刻苦钻研、健康向上的优良学风,培养学员成为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八)

  团校的后勤服务工作是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工作提供物质保证,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可以组织学员参加部分后勤服务工作,以增进学员与后勤部门相互间的理解、支持,增强学员对社会生活的接触、认识。要不断改进加强后勤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后勤服务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程度。





(九)

  团校建设要与各自的培训任务相适应。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确定办学规模和发展规划。

  各级团校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教育类型和规模确定。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参照成人高等院校(或中等专科学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青年政治学院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教职工编制的规定执行,其中岗位职务培训部分的编制,按成人高等院校的规定执行。教职工总数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普通团校和青年干部学院的经费,应按培训规模从干部培训经费项内列支,青年政治学院的经费应由财政部门按统一分配的招生人数在教育事业费项内列支。所需基建投资,应分别报请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团校教育正规化需要相应规模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团校校舍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应重视图书馆、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的建设。已经批准建立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设置条例的规定标准。要根据团校教学和建立全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网络的需要,抓紧装备必要的电化教学设备,扩大团校教育的辐射面,推动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十)

  青年政治学院和青年干部学院是教育事业单位,接受同级团委和有关教育部门的领导。省、地两级团校同时接受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团校的业务指导。团的领导机关要根据团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德才兼备、熟悉热爱团校教育事业、具有管理教育工作能力的正、副校(院)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要梯形配备。要注意保持团校领导成员的相对稳定。

  各级团校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及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团校各项工作的发展。

  各级团委要按照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对团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团校工作,积极为团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在“七五”期间把团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