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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0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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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已签发出的旧《进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略)



1998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财库[2012]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现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144,010-68552269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pdf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6/t20120606_657422.html
附件2:政府采购品目对照表.pdf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6/t20120606_657422.html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招徕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关于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代办点的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的全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旅游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任何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旅行社不得发布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在本省设立的代办点,委托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广告应标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于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广告中不得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不得含有迷信、淫秽、赌博等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字、语言、画面;不得发布国家未予批准、公布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线路的广告。

四、旅行社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业务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港旅游和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游广告时,应当出具与被代理社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或协议书。
(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旅行社办理业务广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旅行社在发布的开业、迁址、更名、转类、合并,分立或加入企业集团等公告中进行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七、旅行社违反本规定发布超经营范围广告、虚假广告、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违背社会公德内容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以其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更正,消除影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处罚;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9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