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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3:5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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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现就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相应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凡从事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
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严格把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它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
其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和生
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对高级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培训任务教师的上岗资格应有更高要求,对此将另作规定。目前,暂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三、认真开展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首先要做好已取得教师(技师)职务和具备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并正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同时也要逐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后备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工作。
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后备教师向拟任教的技工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上述材料),经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初审,
并进行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年终考核结果),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本人申请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颁发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在进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制定好工作计划,设立专人负责的工作机构,本着严格认定条件,主动热情服务的原则,在确保认定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捷措施尽快完成认定工作。要主动热情解答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疑难问题,帮助申请
人了解掌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对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成本费,不许借机搭车收费。
四、结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对暂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学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安排其进修和培训,积极帮助他们尽快达到上岗资格要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要利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以及成人学校教育、函授教
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其进修和培训;不具备技能条件的,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安排必要的职业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
到1999年底,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人员都需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五、落实好教师待遇政策,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中任教,参加评聘教师职务,并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教师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教师待遇政策,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已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工作的教师的上岗资格的认定工作要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完成。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主动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并将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结合教师上岗
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告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就业司。
附件: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1997年3月24日

中国和比利时关于两国政府的海运协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的换文

中国 比利时


中国和比利时关于两国政府的海运协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2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比利时王国代表为缔结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所进行的谈判。
  在这次谈判中业经商定,根据比利时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现存的经济同盟协定,今天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各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
  本函及对本函的复函即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内容如蒙确认与双方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我将表示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10/01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5号公告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