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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3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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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甬政发(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已于1998年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现就我市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域权属。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要求。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未成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可由各地政府暂授权当地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海域使用管理范围。凡使用我市行政所辖某一固定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域使用登记。
(一)进行工业、交通、港口、通讯、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从事滨海旅游(含海上游乐设施、海上运动场、海滨浴场等)项目。
(三)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项目。
(四)填海造陆项目。
(五)抽挖海砂等海洋矿产勘探开发项目。
(六)开展海水增养殖项目。
(七)港口、码头、锚地、减载过驳作业区和修船项目。
(八)海洋倾废区、陆源污染物排放区。
(九)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登陆点项目。
(十)其他固定使用海域项目。
四、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海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登记后,按下列权限规定报经批准,由批准机关的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
(一)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含)以上或海洋矿产勘探开发项目,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0亩以下、1000亩(含)以上或省和市重大项目、填海200亩以上的项目,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海域使用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整个海域使用证的核发工作要在2001年底全面结束。
五、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处理。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尊重经营现状,并参照历史传统,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在一个县(市)、区范围的,由县(市)、区负责协商解决;跨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海域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暂不核发海域使用证,但要维护海域使用现状,不得影响生产。
对经政府、司法部门调处或争议双方达成的协议,都应当维护。
六、海域使用期限。海域使用期限视使用类型兼顾使用者的申请,同时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而定,最长不超过50年。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2年的,海域使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因国家建设需要,原使用者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但建设单位应给予原使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七、取得海域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海域使用金(公益性用海除外)。海域使用金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发布前已用海并进行调查登记的项目,可简化手续,核发海域使用证。对于其他未登记海域使用项目和新用海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本通知未及事宜按《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九、本通知由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1年4月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关厅〔2004〕1号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同意,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关工委组成人员:

  名誉主任 何东昌(原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顾问   张承先(原教育部党组书记)

       黄辛白(原教育部副部长)

       臧伯平(原教育部副部长)

       张文松(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主任)

       杨蕴玉(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副主任)

  主任   邹时炎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

  副主任  朱新均(常务)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原国家教委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蒙恩 国家督学、原教育部关工委秘书长

  秘书长  原永堂

  委员   邹时炎 朱新均 郑树山 李蒙恩 原永堂

       王建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廖文科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

       孙成华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李之保 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院长

       岳光鑫 原国家教委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谢嘉平 教育部关工委培训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刘信中 教育部关工委社区教育中心副主任

       张云志 教育部关工委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

       阙国虬 教育部关工委理论中心副主任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杨辉  天津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项伯龙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系统关工委副会长

       方延惠 重庆市教委关工委主任

  此外,建立轮值委员制,将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域,每一区域每年有一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当年的教育部关工委委员并承办该区域工作会议。2004年的轮值委员为:

  东北地区 郝廷德 辽宁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华北地区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华东地区 刘鸣泽 山东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中南地区 杜联坚 广东省教育厅关工委主任

  西南地区 邓存志 四川省教育厅巡视员、厅关工委副主任

  西北地区 李春芮 甘肃省教育厅督导办主任

  2004年之后每年的轮值委员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关工委发文通知。

  二、教育部关工委常设办事机构为教育部关工委秘书处,秘书长原永堂(副局级)、副秘书长郭春开(正处级)。办公地点在教育部机关院内业务楼三层。

  三、教育部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与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关工委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劳动部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适当予以解决。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四、根据此通知更改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