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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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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12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主管机关。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扶持偏远、贫困地区及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规定的学龄前儿童接送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二)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三)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房产(或租赁)证明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必备资金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告知理由。
  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停办,应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幼儿园实行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考核和资格审定档案,人员考核和资格审定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要予以调离。
  第十二条 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教师,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教师的标准执行;具有任职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卫生保健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相同;具有任职资格、岗位培训证书的园长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小学校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推广新的学前教育训练方案、科研项目应经专家鉴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验证。
  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利用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教具和玩具。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和玩具。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造的居住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供水、供电、供热、排污、排垃圾费用按照小学缴费标准执行。煤气按民用缴费标准缴纳。房租按房产部门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坚持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兴办的,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属于民办的,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在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保收费票据。
  政府兴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托保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乱摊派、滥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回被挪用侵占的学前教育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未经审批擅自关停并转政府兴办的和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教育内容、方法违背教育规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整个事业发展很快,出版了许多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买卖
书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些出版社以管理费、书号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赋予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版物的权力,给一些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使他们以出版社的名义出书牟利。“买卖书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规定,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
求和出版事业发展的规律,造成许多严重后果。一些出版单位放弃职责,使一批平庸的、粗制滥造的读物得以出版,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导致图书出版总量失衡,败坏了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形象。尤其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书号,出版有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损害民族团结、
违反外交政策、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的图书,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书号,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买卖书号”还严重腐蚀了出版队伍,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为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贪污

受贿,以权谋私,甚至与不法书商内外勾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在出版工作中的重要表现,是出版行业中突出的不正之风。
为了继续深化出版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的行为。现特作如下通知:
第一、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要进一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出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在出版工作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多出好书。
第二、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
第三、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追究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出版社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一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凡违反规定,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职责的,按“买卖书号”查处。
第六、各出版社要对“买卖书号”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告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文件下发之前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并作出报告的从宽处理;否则从严处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再发生的此类问题,一律从
严、从重查处。
第七、各出版单位要在出版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1993年10月26日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