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
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政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
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七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3、披露报告期内代理保管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
(二)按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和代销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三)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本期与上期按月计算的自营证券年均余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四)披露本期与上期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五)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本期与上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电子技术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包括所投资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等价格的异常波动、对一项金融资产的大额投资、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自然灾害、重大证券交易等等。应详细披露这些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以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
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
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缺陷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拟补充岗位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聘用职位需求计划;
(二)发布招考聘用简章;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工作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名额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招聘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聘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名称、拨款形式、拟招考聘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聘用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学历应具备拟任岗位的技能要求;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按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拟招考聘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4比例的,要相应缩减招考聘用计划。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期未满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报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核等程序,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考试录用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笔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笔试内容由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组成,笔试每科以百分计算。
面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以专业知识为主,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三条 进入面试的人选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个职位招考聘用人数1:3的比例,将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后确定。笔试、面试总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40%、60%。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聘用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少数民族加分)×40%+面试成绩×60%]
第十四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呼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体检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定医院必须是市本级医院。体检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考核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考核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考核确定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凭《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二十条 凡面试考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辖区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考聘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讲话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近日,江泽民总书记分别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上发表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大力推进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讲话。

  江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是召开党的十六大的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是新世纪全党全国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新动力,对实现党在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江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与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关系,指出了新世纪我国科技界的使命,并对科技界明确提出了四点希望,是新世纪做好科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在全国科技系统进一步学习和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两个重要讲话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科技管理部门的学习。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集中时间,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学习两个讲话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学习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着重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结合科技工作研究如何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加强培训工作。将两个重要讲话作为对各级科技工作者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在下半年进行的各种培训中,要把学习两个重要讲话作为主要内容,切实安排好相应的学习,使各级科技工作者更加自觉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做好科技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具体措施,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请各地在学习领会讲话精神的同时,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充分了解近年来各项科技改革与创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落实这些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并在认真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科技管理领导干部要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带头抓好自身学习,把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在行动中,了解和解决广大科技人员的实际问题。我们要按照江总书记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成为学习“三个代表”和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

  五、请各地及时将学习和落实江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有关情况向科技部报告。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