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45: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的重要指示,并根据一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开展创建“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向深入,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努力创造一个消费者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将《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商业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街(区)进行摸底,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的区和地(市)级城市中,选择一条商业繁华、消费者集中购物的街(区)做为第一批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并将名单于2000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地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有关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精神,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的方针,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引导商家严格自律、搞好内部经营
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树立经营者良好的商业信誉、严格行政执法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个消费者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
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协调指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社
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参加,共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所在商业街(区)的经营行为达到下列标准:
1.依法经营,不销售假冒商品、“三无”产品、过期失效及不合格产品。
2.遵守国家的物价规定,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收费合理,不短尺少称。
3.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遵守国家“三包”规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退货制度。
5.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语言文明,待客礼貌。
6.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有关制度落实,对消费者的投诉不推、不拖、不刁难,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实施规划
创建活动要有步骤分批开展。第一批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的区和地(市)级城市中,选择一条商业繁华、消费者集中购物的街(或一个商业区),作为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的单位。创建活动在摸索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根据
创建活动进展情况,经过检查评比,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对达标的街(区)予以命名。
五、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项具体举措,也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
神,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把此次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启动市场,拉动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出成
效。
2.职能到位,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网络的优势,在所在街区设立投诉举报箱,有条件的可以在大型商场内设投诉举报台,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申诉、
举报,认真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格自律,完善经营者内部监督机制。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商。督促经营单位严格内部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代销商品管理办法、联营柜台管理办法、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将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重视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教育和知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齐抓共建,强化社会监督。在创建活动中,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经营者教育与监督,积极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
经常性地对消费者在街区购物放心和服务满意程度进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5.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摸索经验
,不断总结提高,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务求实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1999年12月21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31日)

深科〔2002〕115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二章 招标项目和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财会[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限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