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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3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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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9年8月2日

海洋科技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洋科技刊物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1月12日,国家海洋局

海洋科技刊物是促进我国海洋科学和工程技术发展,活跃学术交流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一个重要渠道。编辑出版单位都应本着发展我国海洋科学事业,对作者负责,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努力办好刊物,不断提高质量,尽力缩短编辑出版周期,使其具有较高水平和质量。为此,特拟定本办法:
1、凡经国家洋局批准,交由海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刊物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为《海洋出版工作管理暂行概则》的补充,以适应社外各编辑部的工作需要。
3、编辑、印刷、出版是办好刊物、互相联系、互有影响的三个环节,各单位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切实负责。
(一)编辑部
1、由海洋出版社出版的海洋科技期刊,必须设立编辑部,并有专职编辑部负责人。隶属主办单位(编辑部所在单位一般为主办单位),并接受海洋出版社的业务指导。
2、编辑部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编辑若干人(最少二人)。
3、编辑部根据办刊方针、任务和发行对象,做好编辑工作。完成稿件三审、加工,按出版要求达到齐、清、定。
4、编辑部应掌握学术动态,贯彻“双百”方针,保证期刊质量和学术水平,对质量不高的稿件应秉公处置,不可恂私迁就,要求技术上、政治上不出错误。
5、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八○年《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情报、科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各种泄密事故,注意有关国界线的审查。
6、编辑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每期发稿计划应上报主办单位批准,并送海洋出版社备案。
7、编辑部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海洋情报所的《编辑工作程序》制度。
8、期刊编辑体例、版式。可参照海洋情报所《编辑出版海洋科技书刊暂行规定》执行。
9、有关封面设计、装帧、版权等应报出版社批准。
10、为加强主办单位和责任编辑人员的责任心,保证刊物的质量和水平,在刊物上宜署主办单位名称和每期责编姓名。
11、编辑部的编辑人员的福利待遇,各主办单位可参照海洋出版社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12、编辑部的编辑人员在领取或购买海洋出版社出版物时,享受海洋出版社编辑人员同等优惠办法。
(二)编委会
1、为办好科技刊物,各主办单位可酌情聘请编委,组成该刊编委会。亦可采取顾问形式,或编委会与顾问并存。
2、编委会由与本刊专业有关的科技人员或编辑人员组成。
3、编委会负责制定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监督、指导编辑部实施。
4、编委会负责指导编辑部的业务工作。
5、编委会参与审稿工作,保证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防止出现技术性、政治性错误和各种泄密事故。
6、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意见的作者,一视同仁,善于引导他们展开学术讨论。
(三)出版发行
1、海洋出版社承担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的海洋科技期刊的出版推广、发行工作。并负责纸张的申请、印刷计划的安排,联系发行工作。
2、出版主要任务包括:逐步缩短出版周期,对编辑部齐清定稿件进行复核、版式设计、校对(三校后应保证没有较大错误,一般文字错误不得超过三万分之一),确保出版质量。
3、发行主要任务包括:发出征订通知和有关宣传材料,办理邮寄包装,期刊费的出纳结算,并及时把样刊报出版社总编室。
4、鉴于目前编辑部和印刷厂较分散,出版社将请编辑部或有关人员协助出版和发行,并给予适当报酬。
(四)经 费
1、海洋科技刊物专业性强、印数少、成本高,往往赔钱。遵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国家出版局1980年2月13日《关于控制出版新刊物的报告》中规定“某些专业性强、印数少的科学技术刊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刊物,确实需要办,而又不能做到自负盈亏的,可以提出计划,给予政策性补贴”。凡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交由海洋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刊物,其亏损部分由各主办单位给予政策性补贴,在主办单位事业费中支出。
2、海洋出版社在每年三季度向主办单位提出予算(包括:排版、印刷、装订、纸张、稿费、管理费用等);主办单位根据予算在第二年第一季度付款;出版社每年根据期刊销售收入冲抵成本经费支出,向主办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3、刊物的稿费、校对费、邮费等由编辑部在期刊出版后,开列清单,报出版社,核实后,一次汇给编辑部。
4、有赢利的刊物,按规定发给编辑费。
5、稿费标准参照海洋出版社和海洋情报所稿费标准,一般掌握在中档水平。
6、编辑人员参加校对等工作,给予一至二次校对费。
(六)附 则
为了加强海洋科技期刊的管理,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期刊工作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不断提高刊物质量和扩大刊物发行量,确定:
1、每一年二年召开一次出版工作会议。
2、由海洋出版社与海洋情报所共同指导海洋科技刊物的编辑工作。
3、传达、转发有关编辑出版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要求等。
4、组织编辑人员参加有关的业务学习。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步骤,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逐步克服企业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正确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劳动局。

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凡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中央部属企业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均应参加所在地退休费用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以市、县(市)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省统筹。
国营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办理。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制工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均不作为统筹对象。
第二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职工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应发放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以及生活补贴费;
(三)其他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暂未列入统筹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待条件具备时,再逐步增加统筹项目。
第三条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筹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统筹项目需要,以统筹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总额或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
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几年。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研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月缴纳,实行先存后用。企业应按本办法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统筹基金,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部分5%的滞纳金。
统筹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和附加费。
第六条 统筹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划转。存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国家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连同滞纳金一并转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
第七条 统筹的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通知开户银行拨付。
第八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负责。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也可建立相应职能部门或设专职人员负责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因统筹退休费用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编造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分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统筹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等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统筹基金和其他费用,应由新接受单位负责。没有接受单位的,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核准,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