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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8:4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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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自去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高了对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批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教育工作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前进的道路上,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否则会
影响《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特别是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为此,国务院决定委托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基础教育工作方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
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中央提出的求实、务实的工作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基础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务求取得实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当前基础教育的情况,检查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应围绕以下内容:
1、“两基”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检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的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教师法》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兑现教师工资、解决教师住房和落实民办教师政策的情况。
3、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主要检查落实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经费政策、经费管理体制以及制止乱收费的情况。
4、加强德育工作的情况。主要检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与《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优化社会育人环境的情况。
5、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从全国范围来讲,此次督导检查(以下简称“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增加教育投入和落实《教师法》的情况。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重点,或在检查内容上进行增减。
二、督导检查的对象和方式
检查对象主要是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其中以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情况为重点。在督导检查中察看一定数量的乡、镇和中小学校,主要目的也是检查政府行为是否到位和各项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检查方式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查为主,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有计划地对县(市、区)进行抽查为辅,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地方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都应自查,并以县级自查
为基础。
做好自查是搞好此次督导检查的关键。自查要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内容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工作的成绩,发现、总结好的经
验,又要正视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务求使自查结果如实地反映地方工作的实际状况。要坚持边检查边改进的原则,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协部门。为使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培养典型、以点带面等办法,加强指导。
省、地两级对县(市、区)的抽查,一般应在各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的内容是检查各县(市、区)贯彻全教会议精神的情况、开展自查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的情况。抽查要强调随机抽样,察看不同类型的县(市、区)。抽查县(市、区)的数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
这项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并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就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具体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方“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督导部门承担。
四、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为保证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能够起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全教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作用,在时间安排上,从今年5月份开始,至明年10月份结束。
在工作过程中,一般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自查、抽查、复查、总结等几个环节的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应贯穿工作过程的始终。
根据国务院的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工作组,对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在督导检查的内容安排上要根据地方实际,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深入相结合,内容不要过多过繁。
2、为了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能够在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工资待遇问题上有所突破,除面上自查、抽查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此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比较深层次的专题调研,找出结症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3、在督导检查中,要把贯彻全教会议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同学习、宣传、施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结合起来。推动各地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秩序,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4、开展“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活动要同“两基”的实施及其他教育行政工作协调起来,做到工作上统一指导,具体部署上统筹安排。凡今年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为主,把“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进行。其他县(市、区
),则应按省级安排,以“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为主,将“两基”的督导检查要求结合进行。
5、自查和抽查都必须坚持求实、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地推动工作,认认真真地研究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花架子,防止走过场。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大、政协将此次督导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部署,精心指导,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共同组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1996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1995年5月11日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对我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
(一)企业转让产权,必须由产权主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转让产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让产权的企业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中小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的中小企业,均可转让产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经批准也可转让。
(四)企业转让产权,可以采取兼并、合资、合作、参股、股权转让或双方商定的其它适宜的形式;可以整体转让、部分转让,或拆细转让。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办理程序
(一)国有、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企业(应有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参加)制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财政、国资、经贸、体改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正式批准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并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负责对购买方资格进行审查。购买者必须是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内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转让产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转让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也可由本企业一人或数人合伙购买全部净资产。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转让底价。
(五)产权转让价格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底价为标准,可以上下浮动,通过协议转让或进行竞价交易。
(六)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公证。
(七)报财政、经贸、体改等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八)清算交割。
(九)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凭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交易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三、资产及债务处理
(一)企业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货款,可适当扣减后冲减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二)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和未弥补的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象征性的最低价转让或竞价转让。但购买方必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四)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展期还贷或给予其他优惠;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2至3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四、土地资产处置
(一)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1998〕8号令)和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甘土发〔1997〕10号),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
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可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购买方继续使用和管理。
(三)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四)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70%收取。企业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挂帐经营,待企业经营条件改善后,再收取土地租金。
(五)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五、职工安置
(一)企业产权转让,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安置费,提取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按市、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二)购买方接收被转让企业职工,可在转让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三)企业转让产权,职工由转让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甘政发〔1996〕73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企业转让产权,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按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安置费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转让价格,由其负责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六、付款与收益分配
(一)企业转让产权时,购买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按转让价格优惠5—10%。
(二)除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对成交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第一次缴款数额不低于总金额的4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
,由原资产所有者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偿转让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征得原资产所有者同意。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收益由同级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经同级政府批准,产权转让收入可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还可用于对其他企业的资本再投入。
(四)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下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社会保险欠缴费用;特困职工生活保障费用;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用;医疗保险费用;按约定条件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清偿所欠税费;按约定由出让方偿还的债务。
七、税收
(一)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困难企业,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企业转让产权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企业转让后5年内,由该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转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盈利企业的新增利润,两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亏损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前两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八、户籍管理
购买方一次性出资1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购买者本人和一名直系亲属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九、收费标准
(一)评估费。转让方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对困难企业,评估费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二)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1%收取。
(三)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四)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可按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兰交会期间进行产权交易的,可给予一定优惠。
(五)企业产权转让后,开户银行可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被转让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包括特许经营权等,可予以保留。
十、简化手续问题
企业产权转让,在坚持必要的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政府授权的企业产权转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省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配套服务。各地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交易中介组织,作为省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会员单位,由
负责企业产权转让的部门组织产权交易,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一、其他问题
(一)各地行署、州(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由省国资局、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1998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并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派出一个由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二、巴方将派出一个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华。
  三、双方将互办民间工艺美术展览和生活摄影展览,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二周。
  四、双方将交换并合作出版文化出版物。
  五、双方将合作开展对《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的研究。
  六、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民间艺术和文学考察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七、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人档案学专家组成的考察组进行国家档案工作的考察。
  九、双方将在档案领域内开展下列合作:
  1.微缩摄影
  2.档案管理中的计算机应用
  3.管理条件及环境控制的改善
  4.档案工作中行政管理和档案处理等的短期培训具体实施方式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巴方将在华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巡回展览,展期一个月,巴方一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一、双方将互派一个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重要的古迹、历史纪念碑和博物馆,以便对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课题及博物馆组织工作开展研究,为期二周。

 体育
  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交流,具体细节将由双方体育部门共同商定。

 教育
  十三、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工作者、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巴。
  十四、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家、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华。
  十五、中方将每年根据巴方的需要向巴方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三名语言生,五名博士生和十二名硕士生的奖学金,学习科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六、巴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派遣访问学者或研究生赴巴。
  十七、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巴。
  十九、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巴。
  二十、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
  二十一、双方鼓励介绍、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二、中方将派出二至三名汉语教师赴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教学。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鼓励文学资料、学校教材、参考资料及教师培训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之间的普通图书和科学书籍的交流。
  二十六、中方将向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图书和期刊。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七、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十八、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及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制作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一、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学者代表团访华。
  三十二、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代表团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三、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四、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卡  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