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承包建筑、装修等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自
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准开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国家主管机关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文或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
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第四条 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承包工程合同;(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四)开发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申请表》
;(五)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驻开发区主要人员的名单、职务。
第五条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国家主管机关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三)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登记的主要内容: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本条(一)、(二)、(四)、(五)证件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均应以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上企业、机构从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后,应即到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居留(居住)证、纳税和进出口业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项目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并在三十天内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等部门和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中途终止业务活动,应持原批准机关批准证件,债务(包括劳动服务费)、税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的证明,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登记证。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合同期满,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需要延期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或换取营业执照、登记证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接受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由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1日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定切实可行的权证投资方案,并可以在本通知第四条允许的比例范围之内约定该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六、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二)、(三)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通过内幕信息获得不当利益,不得操纵权证价格或标的证券价格,不得利用权证投资进行利益输送。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建立健全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专门针对权证投资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