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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外经贸部部门规章、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5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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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外经贸部部门规章、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通报外经贸部部门规章、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外经贸法字[20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2000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部对发布的有关外经贸、外商投资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截止到2001年12月27日,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部文件12个,废止部门规章和部文件356个。

  目前,各地方也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的精神,便于地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法律政策的统一性,现将我部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见附件)通报给你们,供你们在清理工作中参考。上述清理情况也可以在外经贸部网站(www.moftec.gov.cn)的"外经贸法律法规"栏目下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中查询。

  地方的清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办发[2001]22号文件和外经贸法字[2001]14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对于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反映的情况,请及时与外经贸部(条法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外经贸部部门规章和部文件清理情况

  一、新制定的部门规章

序号
名 称

1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号



  二、修改的部门规章和部文件

序号
修 改 前 名 称
修 改 情 况

1


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
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政发481
号)
关于印发《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会、外经贸部发布,贸促
展管[2001]3号2001年2月15日

2


关于印发《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
649号文 2000年12月4日

3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美蜂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
贸农函[2001]513号 2001年8月21日

4


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
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统[2001]93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5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
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6


关于重申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7


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修改的通知 外经
贸资统进函[2001]934号文对其进行了修改
2001年10月25日

8

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
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
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441号2001年8月

9


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
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
号)
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头部(议标)许可暂
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

10


关于下放塞班、关岛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取消
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在塞班、关岛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对原文件进行了修改。外经贸合
发[2001]571号2001年11月5日

11

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修改为《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2001年第28号部令颁布

12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
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
11号部令颁布



  三、废止的部门规章及部文件

  共三批废止了356件部门规章和部文件,分别见2001年第13号、第30号和第3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化出版局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1983年9月21日,文化出版局

我部出版局提出、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的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业经我部批准,并决定于1984年元月1日起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2--83
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Parameters of Character
Matrix Plate for Hand--operated Phototypesetting Machine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的手动式照相排字机用字版。
1 字版参数
1.1 定义与图示
字版系将较大的原始字稿经过整理、粘贴、缩拍之后,晒印在一块玻璃感光板上(称字面玻璃)粘合保护层而成。
产品版——照相排字使用的字版。
检验版——字版制造厂供检验用的保留每个字中心线的字版。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N)——相邻行(列)间任意两字中心线的距离。
标准方框——字版上表征字面大小的方框(边长以F表示)。该方框尺寸亦为测量字版上字面大小的依据。
图示:
0.04B----| 0.04A----|
N | |
------ | |
| | | | |
| | | | | t
----------------|------|--|---------------------- | ------
| | | |------|--|-------------------------- |
| |N| | | | | ∥0.05C--|
W|w| | | F | |
| | | --------| |
|--|--------|---------------------------- | | ロ0.03----|
|s| | I |F| |
| | |---------------------------- | |
| | |s L | |T
| | --|---------------------------- | |
∥0.005B| |
|


1.2 外型尺寸
L=106±0.2; W=66±0.2; T=4.4±0.1;
t=2±0.06; a=90°±7′。
1.3 产品版规格
1.3.1 l=100±0.02;w=60±0.02; β=90°±1′;
F=3.85±0.01; S=3±0.10;
B基准线与相邻外框线平行度0.05;
字面玻璃表面平面度0.03;
字面玻璃两表面平行度0.05;
十字线粗不超过0.06。
1.3.2 黑底密度3—3.3;
红线密度大于3;
透明处密度小于0.12。
1.4 检验版规格
检验版应符合1.3的规定;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的理论标准值N=5;
字中心线位置度公差0.04。
2 技术要求
2.1 字版外边缘光洁度△3;边缘倒角0.5×45°。
2.2 四角均需设十字线。十字线处必须设一透明方框,供检测密度用;一标准方框,尺寸符合1.3.1规定,供检测“字面公称尺寸”(见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2.3 字版应通过厂标和编号表明是正字版或反字版。
2.4 用10倍放大镜检验字版文字,要求笔划完整、笔道无毛刺、棱角分明。笔道当中无气泡、划伤、杂物。
2.5 胶合牢固。
2.6 目测字版玻璃表面,无划伤、无霉点。
3 检验方法
3.1 在室温20°C±2°C相对温度65—70%的环境中,用精度不低于0.01毫米的测量仪器检验,应符合1.3.1及1.4规定。
3.2 用精度为0.02的透射密度计检验,应符1.3.2的规定。
4 包装及运输
4.1 字版应用软质材料包装在专用盒内,并保存在无酸、碱蒸汽的干燥地方。
4.2 运输时应符合运输精密玻璃器件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郭宝泰、郁家相、方善桂、顾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卫生部

我部卫药字(89)第35号下发的《卫生部新药审批工作程序》第6.3项规定,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定、复核。为作好这项工作,特对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的审批程序及技术指标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审批程序补充规定
中药新药标准品、对照品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并在申报新药时一并送审,在标准试行期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标定、分发。标准试行期满前半年,省所应将标准品、对照品及研制报告、检验证书等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标定和复核,试标准转正式标准后,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统一制备和分发。
二、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1.确证为该标准品参数至少2个以上,如紫外、红外光谱检测……。
2.纯度:按药典有关品种项下要求,做三倍TCL点样量点样,薄层谱应显示单一斑点。并作20、40、60、80、100微克层析图谱,以了解纯度情况。
3.含量:如定量用对照品,应提供含量数据及含量测定方法。如为定性用对照品,也应尽量提供含量数据,如色谱归一法计,但需注明进样量。
4.注明标准品、对照品的植物(包括拉丁学名)来源,或化学合成。
5.提供有关参考文献及标准图谱,与实验数据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