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1. 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12月23日淄政发〔1997〕190号修改
2.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6〕148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3日
3. 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7〕88号
发布日期:1997年6月5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4.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28号
发布日期:1997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5. 淄博市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78号
发布日期:1998年5月4日
6.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日
7.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109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6日
8.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8〕115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5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9.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8〕160号
发布日期:1998年8月28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10. 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206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11. 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7日
12. 淄博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9日
13. 淄博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年5月13日
14.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5日
15. 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9日
16.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01年5月9日
17.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6日
18. 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19.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 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 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
境内投资主体 企业名称
所属省(市)、自治区或所属中央企业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企业(机构)名称
业务范围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商业注册号
雇员总数 中方派出人员数
中方负责人姓名 中方负责人职务
电话 应急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备注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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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联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 登记档案编号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