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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0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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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有何问题,可直接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外考试的管理,根据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海外考试,是指外国或国外组织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以及港澳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资助的项目在内地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CIECB)(以下简称协调处)即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承办海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处可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地区海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办协调处组织进行的各种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试中心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贯彻与实施。
第五条 协调处和各考试中心均为非盈利的考试机构。所收费用用于考务及有关的开支。

第二章 考试中心
第六条 考试中心对协调处组织的各类考试负责。严格按照各类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资料的分装、接送和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资料须全部按要求如数交回协调处,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包括使用过和未使用过,公开的和不公开的)。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不得向任何培训班提供报名和资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在报名结束后,应及时与协调处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负责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考试中心和有关人员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考试中心由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人组成,副主考、监考员、电教员和室外工作人员由考试中心临时聘任。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有一支熟悉考务工作的队伍。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主任和联络员是考试中心的常设人员,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挑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应有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上人员需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主考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推荐,应具有英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如主考不在,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并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五条 副主考(每考场一名)由各中心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考务经验的英语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由各中心聘请英语教员担任。在监考人员不足时,亦可聘请其他责任心强、懂英语的校内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电教员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由中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为:
1.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2.考试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场设置、人员调配等)以及考试的善后工作;
3.监督执行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联络员的职责为:
1.负责各项考试的报名工作,考试资料的收发,与协调处的业务联系;
2.协助主考作好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协助主考处理在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4.收发考生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条 主考的职责为:
1.按主考手册考试程序全面负责实施中心的各类考试;
2.负责对考生的考前填表培训和对副主考、监考人员进行考务培训;
3.核对并检查中心收到的考试资料,确保试卷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泄密;
4.巡视考场并随时掌握考试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情况;
5.认真填写主考报告,如实反映考试情况。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由代理主考执行主考的一切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主考的职责为:
1.严格按照主考手册的规定程序主持各自考场的考试。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
2.按考试要求布置、检查考场,保证设备良好运转。指导考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协助副主考做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考生证件,准确分发与收回考试资料;检查和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试卷和答题纸;执行考试程序,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电教员负责做好考前考场的照明、线路、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协助副主考调试好音量、音质;保证听力资料的安全,防止转录和复制录音资料。

第四章 报 名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和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名。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须仔细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 of Information),按其要求,由本人用铅笔填写。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报名表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如发现领表人与交表人姓名不符,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并核验收取的考试费后,方可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需贴考生近期小二寸照片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八条 考场必须宽敞、整洁、明亮和安静,备有时钟;墙上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每个考生座位之间的距离约为1.5米,座位上应标明座位号;考场门上应有明显的考场号及准考证号,校内应有明显的路标;使用听音设备考试的考场应配有良好的设备(包括录放机、线路和耳机)。
第二十九条 核验花名册与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相符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入场验证时,查考生证件有无公章、钢印,有无涂改、伪造痕迹以及准考证上考试日期、考点及考场等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十条 有效身份证件指有本人照片加盖单位公章(或钢印)的工作证、学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或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附有本人加盖公章的照片的证明。证件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入场考试。
第三十一条 证件不全者一律等证件合格者入场后再做处理。在填好“证件不符通知单”后可让考生入场考试,并通知考生在考后两天内,前往考试中心验证。逾期者或证件不合格者,一律取消成绩。
第三十二条 在考卷启封开始答题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第三十三条 考生入场完毕,副主考负责清点人数(花名册上出席人数应和考场内考生人数相符),发出考试开始指令,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的考试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TOEFL考试中,副主考在调试音量时不可放至试题部分,音量应适中、清晰。听力考试一旦开始,监考人员应暂停巡场,并密切注视耳机线路有无故障。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尤其是填写答卷过程中,副主考、监考员应认真核对答卷上涂写的姓名、准考证号。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生有无提前拆开试题、跨区做题(GRE的专业考试除外)、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替考和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作弊现象,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上述事件,并填写“违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副主考发出停止考试的指令后,考生应立即放下铅笔,停止答卷。监考员逐一收回全部考试资料。考试资料清点无误后,副主考宣布考生退场。
第三十八条 主考和联络员清点考试资料后,将答卷、“主考报告”、“违规报告”、资料清单、考生花名册(TOEFL考试还应有准考证带照片的一联)等资料于考后最迟隔日用“特快专递”密封寄回协调处,其他考试资料可稍迟寄出。
第三十九条 各考试中心应把考生成绩报告单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并负责将其成绩报告单分发给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 考试中心应把未收到成绩报告单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时报告协调处,由协调处负责与有关考试机构进行交涉。
第四十一条 已用过或未用过的试题及其他保密资料由协调处负责销毁。

第六章 处 罚
第四十二条 如考试中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由协调处责令其停止违章活动,其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心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的考场事故、集体作弊、集体违章和重大失密事件,经调查核实,由协调处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警告、暂停考试和取消考点的处分。隐瞒不报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考生一般违章,由考试中心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违章和作弊者,取消其成绩,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其单位人事部门,同时填入“考生违规报告单”。
第四十五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由考试中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协调处撤销其考务人员工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心、考务人员及考生对处罚不服的,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考试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考务管理具体制度,并需报协调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调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考务人员守则
二、考生须知

考务人员守则
各考试中心承办的各种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务必认真履行国家考试机关委托的职责,切实做到以下各条:
一、认真学习考务管理规则,熟悉考试结构,考场工作程序,考生须知等考务工作条例。熟悉掌握考务的各个环节。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守时、准确。
二、认真做好考前的所有准备工作。每次考试应提前到岗。
三、严格按照考场工作程序监考。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的违规、舞弊行为应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
四、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答,对考生提出的其他问题,不能解答的应及时请示主考,不要擅自处理。
五、保证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地分发和收回考试资料。
六、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不在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聊天等),巡场时应放轻脚步,不穿带钉的鞋。处理违规事件时,不要影响其他考生。
七、对考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态度和蔼。如遇考生生病需要离场治疗或在考试中途要上厕所,应请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八、不擅离职守。在考试过程中因故不能继续工作,主考应立即安排接替人员。
九、考务人员有权制止任何未佩戴考点工作人员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

考生须知
一、考生须认真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 of Information),并按其要求准确填写报名表。
二、考生应于考前按考点参加填表培训和找到自己的考场。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准时入场考试。
四、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备查。
五、考生自带铅笔、橡皮,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入场,已带来的东西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六、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饮食,不得随意离座、相互交谈。
七、保持场内安静,有问题要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近后再小声提问。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提前拆卷、跨区做题、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拖延交卷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试时间,一律按考场计时器为准,考试完毕,立即停笔并留在原座,待副主考宣布退场,方可离开。
十、凡因考生填写报名表、答题纸有误或违规,收不到成绩报告单,考试中心概不负责。
(本须知请随“考生手册”一起发给考生)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邢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全市工伤保险应做到以下统一: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三)基金财务帐户管理;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六)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先行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政策所规定的有关待遇,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开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以及在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伤预防及康复等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大额费用支付审核、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编列、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以及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伤预防及康复等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第六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对于轻微伤害且事实清楚,达不到现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总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经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类行业千分之五;

(二)二类行业百分之一;

(三)三类行业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其中矿山和矿建行业百分之三。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其比例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二。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计征;高于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计征;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当月基金收入于次月10日前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不再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按月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费用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的使用列入工伤保险支出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核:

(一)每人每次五千元及以下的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每人每次超过五千元的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具体备案及审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在本市范围内转院治疗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需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实行目标考核制。

年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和各县(市、区)从业人员总量、上年参保人数、行业类别及构成等因素编制扩面征缴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对工伤保险同期待遇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缺口部分由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百分之八十,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次年1月份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完成全年扩面征缴计划的,由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拨付;未完成扩面征缴计划的,根据县(市、区)任务完成比例,确定市拨付比例。完成清欠任务后,再予拨付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结余基金进行审核清查。审结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将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收入帐户支出帐户存款余额,于本实施办法施行后三十日内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提取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违规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存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资格确认;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其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建立市、县(市、区)工伤保险数据库,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

第二十条 我市原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

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取得永久居留全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