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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的决定

时间:2024-07-10 14:5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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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的决定

卫生部


关于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的决定
卫生部

决定
为加强生物制品检定工作,保证和促进提高制品质量,以适应生物制品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现决定对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业务上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
1.检定科是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职能机构,但在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检定业务受检定所领导。
2.检定科代表检定所负责执行国家检定职责,对本所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和检验。检定科依据《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检定并了解生产使用情况,对本所制品质量合格与否,能否使用,有权作出判断和处理。如有质量问题与生产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在共同贯彻“生
物制品规程”的原则下,首先与所在所的领导研究解决,生产部门应尊重和服从检定科的意见,如仍有分歧意见时报请检定所仲裁。
3.检定科正、副科长应熟悉业务,思想作风好,敢于对制品质量负责。其任免或工作调动应征求检定所意见,再由主管部门核批。检定科主管技师以上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4.检定科人员编制和各类人员比例,应根据生产的品种、产量等实际情况,由生研所和检定所协商制订,人员的补充从各所编制内统一解决,以保证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定科人员的工资福利、晋级晋职和进修学习等一切待遇,应与本所生产、科研人员同等对待。
5.检定科必需的检测手段和条件(包括生化检测、仪器设备、房屋等)各生研所应给予保证。
6.检定所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定科的业务工作;定期培训检定科主要技术人员;定期抽检制品和核对制品质量指标;有计划供应标准品或参考制品;加强检定方法的改进,统一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研究,并代卫生部审核制订或修订的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规程。



1983年3月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41号



  为全面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进一步促进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增加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烟台港蓬莱港区、深圳港大铲湾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港区)。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2个直航港口(港区)。

  二、加强两岸搜救合作

  为共同保障两岸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双方建立海上搜救联系机制。现阶段大陆方面指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两岸搜救联系窗口。

  三、加强两岸海运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两岸运输、为不具备两岸运输资质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或港口装卸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非法从事两岸运输行为严肃查处。

  四、维护两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

  为保护公平竞争,从根本上遏制“零运价”、“负运价”等恶性杀价竞争行为,决定建立并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另行发文公布)。

  两岸班轮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精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我部报备出租、互换舱位情况。舱位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我部报备变更情况。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租赁舱位等任何方式经营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对于非法从事两岸集装箱运输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5号

1995-11-02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