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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3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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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16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在抓紧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的同时,把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上来。实践证明,推行规范化管理,是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的基础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扎扎实实地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现将《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印发各地试行。
《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是集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市场秩序及市场建设等多项规定和要求于一体的综合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各类市场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考评制度,把工作落到实处,并请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局。

附件: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一、经营活动规范
(一)经营者按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放;摊位编号,对号入市。
(二)摊(店)前挂营业执照或摊位证,食品经营者备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证照悬挂整齐划一。
(三)固定摊位商品统一价签,明码标价。
(四)服装、百货、家俱、熟食等行业试行售货随附商品信誉卡。消费者可凭信誉卡退换商品。
(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度量衡器。自备的衡器,定时统一编号标定。
(六)经营食品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防尘防蝇设施;食具洗净、消毒;经营者、操作者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和袖套。
(七)肉食、活禽经检疫上市,大中城市蔬菜净菜上市,货台洁净。
(八)货真价实,计量准确,买卖公平。
(九)接待顾客热情耐心,不厌不烦。
(十)按时照章交费纳税。
二、管理工作规范
(一)较大型市场设立市场管理所;中、小型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市场管理组。
(二)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组织,按行业或摊位编组,制定行业公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三)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奖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
(四)市场管理工作办事公开: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责公开;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公开;摊位安排公开;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公开;违章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开。设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按规定着装整齐,协管员佩戴统一标志。
(六)用广播、板报、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对经营人员及时进行形势、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考核。
(七)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摊位和物价、计量信得过摊位评选活动。
(八)按规定收费,现金日清月结,收入按时上交,支出月结月报。
(九)统计准确及时,上市商品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日登日统,按时完成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十)市场建立经营户登记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和违章违法处理登记簿;统计档案、财务档案、物价档案、市场建设档案、文书档案等资料齐全,查找有序。
(十一)及时发现、查处违章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十二)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用语文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十三)较大型市场设治安办公室,维护市场治安。
三、服务设施规范
(一)市场场地固定,设计合理、实用。大、中型市场有厕所,通水电。
(二)市场场牌、牌匾、行业标志美观醒目。
(三)设置时事政策宣传栏、查处违章违法公告栏、价格行情栏。较大型市场设播音室、市场示意图和公用电话。
(四)农副产品行市设置售货台、肉案、活鱼池(桶)、家禽笼;工业品行市有货架、柜台、防雨遮阳设备;熟食摊设专用柜台,饮食摊设清洗、消毒设备;饮食店有污水杂物处理设施和灶具排烟设备。
(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根据需要设置仓库、台磅、防寒苫布;货位、库房安排合理,场内通道畅通。
(六)设置服务台、垃圾箱、果皮箱、消防器材、物资寄存处、饮水处。
(七)建立保护公共设施制度,损坏设施及时补修。
(八)设专职保洁人员,随时清扫垃圾、厕所、排除污水杂物。
(九)市场适宜地方植树栽花、美化环境。
(十)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5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本着扩大两国科学关系的互利原则,促进和发展科学合作,在平等和原则上对等的基础上一致达成科学合作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双方所属研究机构和受双方资助的科学工作者。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科学研究机构和科学工作者在研究和研究经验交流方面的科学合作。为此,双方一致同意下列合作方式:
  一、交换协议双方的情报资料、图书、学术论文及有关出版物;
  二、资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或某一方感兴趣的研究项目;
  三、资助科学工作者作经验交流和准备研究项目的访问;
  四、资助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专题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第二条 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研究项目,由对项目感兴趣的科学工作者或科学研究小组通过对项目提出申请的形式进行准备。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范围内的项目前,需按照通常的审批程序对所提申请作出决定。一个项目的执行及各自的资助范围由双方事先商定。

  第三条 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和讨论会的建议应由感兴趣的科学工作者进行准备,并由双方按照同样方式商定。学术会议和讨论会可在两国的任何一方举行,其讨论内容应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问题或专业范围。

  第四条 申请方应对已批准项目的科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两国科学工作者应按照各自国家通用的方式对研究项目的进展和成果作出报告。

  第五条 共同项目由双方共同资助,双方根据互利和对等的原则,负担在本国境内的研究项目费用。

  第六条 在执行协议中,双方协助对方科学工作者办理签证和科学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其它批准事宜。如果研究项目所需要的措施和支持超出缔约双方的职权范围时,所涉及的一方将向有关部门施加积极影响,以得到必要的协助。
  为此,双方认识到: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正如代表它的其他成员一样,也代表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缔结并签订本协议,只要本协议不涉及到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在其业已签订的协议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直接合作。
  中国教育部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同时签订一项协议。
  这些协议将为缔约诸方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交叉合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 协议双方对所有涉及本协议执行的问题将通过交换信件或经由各自使馆的有关部门或直接处理。每隔三年,如有需要可少于三年,双方通过交换代表团讨论双方合作的现状及发展情况,并确定今后发展的规模。

  第八条 执行本协议的实际问题和有关财务的原则规定按另订的附件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六年。期满后,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废止,即自动延长。废约应在六个月前通知对方。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在解约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完。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在波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签字并得到双方权力机关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
  副院长:宦 乡           主 席:欧根·赛博尔德
                   秘书长:卡尔·海因茨·席尔
   (签字)               (签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附件

 一、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至四款所述的科学活动,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商定交换科学工作者人数和考察期限及合作方式。

 二、根据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提出的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适于评议的项目说明,一份带有关于访问要求、期限和具体日期的详细工作计划以及参加人员及其学术资历的必要说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学位、所属研究所、懂何种语言)。

 三、项目申请书应尽早提出,通常应于项目开始执行前六个月提出。

 四、根据协议第二条,双方应尽快将申请项目的决定情况通知对方。每一合作项目的执行,需经双方同意。如果某一项目要有语言先决条件和必要的支持,将由双方参与者另行商定。

 五、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原则上不应迟于访问开始前三个月将派遣计划及有关说明通知对方。接待方最迟应于所提出访问时间的前两个月通知能否接待的意见。科学工作者抵达的具体日期应于抵达的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六、协议内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其科学工作者到达第一目的地的往返旅费(北京和法兰克福/美因暂定为第一目的地)。接待方负担为完成已批准的项目所需的国内旅费。
  2.科学工作者停留期间的其他费用(食、宿、市内交通等)由接待方以适当方式负担。缔约双方对科学工作者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作的报告及发表的论文均不付报酬。
  3.举行双边学术讨论会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旅费及停留期间的费用(食、宿、市内交通等)和会议费用。
  4.接待方提供所接待的科学工作者在停留期间发生急病和意外事故的医疗费用(包括牙科治疗费)。
  5.根据第一条第一款所交换的书刊、资料原则上免费提供。凡科研机构和科学工作者个人需要的书刊、资料、复制照片或缩微胶卷均由提出方付费。

 七、经双方同意,本附件的规定可随时修改。
  注:内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科学合作协议附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事局副局长        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秘书长
      王  平              卡尔·海因茨·席尔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于波恩
【案情】

某日,吴某跟踪其女友至某宾馆,吴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是一名男性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甲,并让甲又约乙、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即一起闯入房间,发现其女友正和田某躺在一起,即对田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之后,吴某问田某如何解决此事,田某提出给吴某1万元化解此事。吴某则表示至少得拿出5万元,并威胁田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田某当场写下5万元的欠条。田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任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任某送3万到朋友李某处再转交给吴某。随后,在吴某的安排下,将田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守,由乙前往李某处取走送来的3万元。由于田某的朋友报案,吴某被抓获归案。

笔者同意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分析】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吴某勒取田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吴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吴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吴某以田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田某写下借据,勒索田某钱财5万元,但吴某并没有杀伤田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田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3万元是由田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田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来的。吴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田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田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田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综上,吴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田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田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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