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三门峡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三门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下同)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低保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建设、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落实扶助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对农村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和管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三门峡市实施农村低保的标准暂定为924元(温饱线标准)。该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标准
第六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常住本市农村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七条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按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确定。以后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覆盖比例。
第八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办法。一类低保对象(指家庭无收入或基本无收入)享受低保待遇时间为1年,其他类(指家庭有收入但达不到温饱线标准的)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时间为6个月,到期自动终止。仍需享受低保待遇,须重新申请。
第九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达到温饱线标准为基本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类保障标准,但低保对象每月保障金不得少于20元。
第十条 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当月开始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保障标准。扩面增加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保障。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单亲家庭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一种保障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复享受。对因突发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不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可采用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四)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与父母户口所在地不同,在外地就学的学生;
(六)民政部门根据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以下资金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特殊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应通过以下方式核实: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居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施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提出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四)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四)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在5日内如实提供。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通过后,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办结审批手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保障金额、分类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低保对象在本县(市、区)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市、区)迁移的,持原批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迁入地的审批部门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元,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拨至乡(镇)民政机构,由乡(镇)民政所直接发放给农村低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社会帮扶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
(一)民政部门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就业愿望的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并优先介绍就业;
(三)司法部门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酌情减免其代理费等;
(四)教育部门在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时,优先考虑农村低保对象;
(五)财政、卫生、农业、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大力提倡社会帮扶: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帮扶工程时,应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对象;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救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帮扶等送温暖活动时,应优先照顾农村低保对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低保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二)家庭情况变化,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减发、停发低保金手续,但未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办发〔20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
2010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突出抓好医改各项任务,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水平,继续抓好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继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抓好整改落实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要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基层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加强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善于沟通协调,形成共同推动工作的合力,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抓好中央重点支持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深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扩大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加紧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的论证,推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及时研究绩效工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平稳实施。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和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推动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和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快推进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对口支援省(市)与受援灾区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公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启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终期评估工作。
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农民受益水平。积极配合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农民个人缴费宣传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规划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基金,提高住院保障水平,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开展农民部分重大疾病救治试点,提高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扩大门诊费用补偿总额预付和住院费用补偿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的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和运行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二、积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防控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全面实施九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继续扩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覆盖面。逐步推进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健康运行。规范妇幼保健服务,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降消”等项目。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加大落实孕前保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防治措施力度。开展妇幼卫生考核评估(县级)工作。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政策,细化防控策略和实施方案,重点抓好甲型H1N1流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积极推进省级、地市级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和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建设。完善国家、省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规范卫生应急演练,启动国家级紧急医疗救援基地认证和卫生应急能力评估工作。以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突发事件心理卫生援助为重点,全面抓好应对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和节假日卫生保障工作。
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继续做好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艾滋病、性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措施,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流动人口中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加强对农民工防治职业病、性病、艾滋病、疟疾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职业卫生服务。加快《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大力促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全力推进“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启动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开展地方病、麻风病、包虫病等防治规划的制定、评估及启动工作。完成霍乱、流感等传染病防治现状白皮书的编写。开展慢性病、口腔疾病、伤害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推广慢性病基层防治指南和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推动规范化管理。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服务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和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相关心理行为问题的政策研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全面启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加快农村改厕进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全面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加大控烟履约工作力度。在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镇)基础上,全面启动建设健康城市(区、镇、村)活动。
三、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监督检查。完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以省级为单位的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指导、规范各地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行为。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指导基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提高质量标准,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查检验。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本药物监测点,做好监测和评价。开展国家药物政策研究工作,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解读,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
四、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联系指导国家级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试点,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探索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善和加强公立医院治理;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推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和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探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和临床路径试点工作,探索单病种质量管理,推进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院,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强对试点政策、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促进各地相互借鉴和学习。紧密跟踪试点进展,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调研和督导,开展基线调查,做好评估工作准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管理,研究设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评价与监督体系和以公益性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以绩效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启动医院评审评价试点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继续做好医疗广告监管。开展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与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人体器官移植监管。推进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开放周末门诊,延长门诊挂号时间,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优化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创建平安医院,规范医院投诉管理,推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继续推进合理用药,推行《国家处方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深化临床基础护理质量管理,提高护理工作水平。强化血液质量管理,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巩固和扩大固定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服务者队伍。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进一步加大康复医学建设、戒毒医疗管理以及防盲治盲工作力度。健全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弘扬白求恩精神,建设先进的医院文化。
五、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提高卫生监督管理能力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执法、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为重点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开展核电站周围人群健康监测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工作,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做好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的配套法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工作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织机构。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组织实施乳品安全标准。做好全国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能力。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督查活动,牵头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大力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的餐饮食品安全。探索提高食品快速检验检测能力的有效方法。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顿,适时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总结药品监管工作规律,加强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能力,探索完善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大中药注射剂、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抓紧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推进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加强窗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快药品监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方监管能力。继续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七、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积极稳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有利于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印发实施基本药物目录中成药应用指南,规范中成药的临床应用。继续做好中医药防治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工作,推进建立中医药防治新发突发传染病应急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推动中医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做好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和973计划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的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快中医药法立法进程,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做好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推动中医药相关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深化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医药对外文化交流与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
八、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药卫生科技水平
组织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重点面向基层招收培训对象,完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加强公共卫生人员培训,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继续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培训,加大对西部卫生管理干部和大型医院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探索建立卫生行业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和机制,抓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两个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公益性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的实施,扩大覆盖面,促进适宜卫生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国卫生科技资源的整合与集成,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建设。强化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推动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建设。
九、统筹兼顾,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组织开展重大卫生政策研究。进一步推动卫生法制建设,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继续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加强医药卫生发展战略和总体思路研究,把“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成果体现在国家和地方卫生发展规划中。科学编制“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同时,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发展、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农村基本卫生保健、护理事业发展、食品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等有关规划。
积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国家外交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引进国际经验,为医改评价与监测工作提供支持。推动卫生领域南南合作,做好新形势下的援外医疗卫生工作。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合作与交流。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卫生政务公开和医院院务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卫生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创造有利于卫生改革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大卫生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
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卫生信访和维稳工作。重视干部保健工作,加强中央保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关心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和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大力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开展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2010年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卫生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突破改革重点难点,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