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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1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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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4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有的单位提出,军队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数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军队办理盗窃案件,数额仍按中央军委1979年第十一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粮食1500斤以上,为“数额较大”;15000斤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投机倒把罪、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宾的接待工作,提高接待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迎送
(一)外国正、副总统和正、副总理来我省正式访问,由省长或副省长出面迎送;外国议会正、副议长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出面迎送;外国党宾的礼遇规格,按中联部的通知执行。
(二)友好省州的州长(省长、县知事)来访,由副省长迎送。
(三)外国部长或副部长来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
(四)外国驻华大使来访,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使馆一般人员来访,根据其身份给予适当礼遇。
(五)国宾、党宾除访问合肥外,如还去我省其他城市访问,一般由当地政府或党委负责人出面迎送。
(六)相当于我司局级外宾来访,由主管厅局有关处级干部迎送,正、副厅长会见。
(七)凡属重要的外事活动,如重要的国际性会议、展览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幕式、签字仪式等,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可视情安排省级领导出席,但需经省外办审核报批。
二、关于会见、宴请
(一)凡请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统一由省外办(侨办)归口掌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办[1986]61号文件办理。地、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应由地、市外办归口掌握。
(二)国际知名人士,文化界、体育界、经济贸易界、科技界等人士以及小型民间团体代表团来访,可视其身份安排对口部门相应负责人出面会见宴请。其他外宾来访可安排相应身份的人员宴请。
(三)外宾来访可不举行答谢宴会,如对方提出,一般应婉言谢绝;如对方坚持,我可根据情况由适当人员出席。
(四)宴会要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宴会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掌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
(五)控制宴会次数。外宾在我省两个城市以上活动,可安排一、二次宴请,但不要层层宴请。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几个单位联名宴请。
(六)要提倡宴请形式的多样化。对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可举行正式宴会;对一般外宾或来我省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外宾可采用陪餐、便餐、点菜就餐等方式;对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代表团来访,可采用酒会、冷餐会或茶会等形式。提倡四菜一汤,菜单应视外宾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要
根据主人的喜好安排。
(七)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人数。参加宴会一般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负责人,中央和地方主要陪同人员、少数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以及必要的翻译、礼宾人员。比较大的宴请一般按客二主一的比例掌握;如外宾仅二、三人,我方陪客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不要超过六人。不
得利用宴请拉关系、搞照顾。
(八)出席宴会的我方人员要主动热情,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不要在外宾面前谈论内部事情。严禁酗酒、劝酒、饮酒时掌握在自己酒量的三分之一。
(九)地方宴请应有自己的特色,体现地方风味。提倡用地方酒、地方饮料和水果,但注意不要把不出口、不对外而在技术上属于保密的产品给外宾食用。
三、关于参观、游览
(一)陪同外宾参观、游览的人员应视外宾的身份和工作需要而定。原则上国宾由省领导人陪同;部长级外宾由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部长级以下外宾视其身份由相应人员陪同。
(二)凡属到省内各地参观的代表团,省里陪同人员一般一至二人。如属专业考察,由专业人员陪同。各级陪同人员应尽量减少,不要层层加码。如无省公安厅通知,各地不要出动公安干警随团活动。
(三)工厂、企业、学校和其他参观单位不搞停产、停课接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不搞欢迎场面,不挂彩旗,不献花,不举行群众集会。如对方主动要求演讲,可作适当安排。
(四)为外宾组织专场文艺晚会,一般限于国宾和重要外宾。对其他外宾均采取购票观看办法。选择文艺节目要看对象,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关于交通工具
对外宾来我省访问所乘车辆各地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安排。除少数身份较高的外宾可乘坐小轿车外,一般均可安排乘坐面包车。
五、关于赠礼
对来访外宾我方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送礼情况,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和少量活动照片。有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自行设计制作一些价廉物美、有地方特色、便于携带的纪念品。我方接受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新闻报道
关于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皖宣字[1986]49号《关于我省外事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办理。
七、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7月10日
让网络文化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浅谈对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钱诚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切制度的设计都将人性假定为其为潜在的“腐败者”,这也就导致了政府在制度的建设同时不可避免的需要防范腐败,遏止权力寻租的空间。随着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导向性作用越来越大,廉政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浪潮汹涌澎湃,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形成了一张“舆论之网”,成为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传播媒介。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初,中国网民总数已突破1亿,其中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为5843万,36岁以下的用户占网民总数的78%,随着公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对贪腐的憎恨和对廉政手段和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网民们讨论的热点,在这一现状下,如何建立一个正确的舆论引导,让网络成为有效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宣扬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廉政文化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从公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原因入手,从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构建上寻求突破,引申出对我国当前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点——正确认识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传统的廉政文化建设通过树典型引导公务人员保持职务的廉洁性,做到“廉洁、勤政,恪己奉公”,企图通过道德说教、良心自责和舆论压力的使公务人员成为道德的模范,然而这一模式却忽视了人性贪婪、自私的劣根性及环境的影响。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人们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方面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产生缺陷,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 。大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人正是因为私欲的膨胀,在大量的“寻租”机会面前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最终使犯罪意识外化,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继发性的渐变型的犯罪形态 ,通常行为人在工作初期表现良好,没有明显的缺陷表现、甚至因表现优异而受到领导重视,业绩明显,但随着权力的扩大和“寻租”机会的增加,在工作后期,受到外界刺激和不良环境影响,原先存在的道德、法律意识缺陷暴露出来,价值观念动摇,心理上受到利益分配不均和投机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犯罪决意。有学者将其过程概括为强烈欲求于满足方式的选择、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的缺乏、犯罪意识的萌发和形成三个阶段。
  由此可见,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过程是一个内外作用的过程,主观上行为人内心价值观念扭曲、自我优越感和自卑感相互交织,客观上由于环境变量导致的寻租机会增多、利益分配不平衡,从而导致犯罪动机的萌芽。了解了这一犯罪心理特征有助于我们探求廉政文化建设的应然基点。事实上,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就在于多数人的认同和自觉接受。仅仅依靠榜样的力量难以熄灭行为人内心“欲望的火焰”,而警示教育又往往局限在一个小圈子内,在“寻租利益”的巨大诱惑下,身不由己成为多数人犯罪的借口。在惩罚制度约束的前提下,道德的规范作用也就凸现出来,廉政文化的有效途径并非事后预防教育而是事前的引导和控制、以形成较大多数人接受的道德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寻求一个可以广泛汇总信息和迅速传播文化成果的舆论平台,而网络正是“廉政文化”一个合适的传播载体。

二、网络文化与廉政文化的关系——载体和目的有机结合

  在百度、GOOGLE等世界著名搜索引擎键入“网络文化”,得到定义:所谓网络文化,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创造”。由此可见,网络文化是物质文化的信息化表现,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一种反映社会现实的文化形态,其必须与实体文化有关。网络承担“信息流”的沟通,如果不与实体文化以及现实文化融合起来,它只能是一个空架子。廉政文化是网络文化的一种实体文化,在网络文化的渗透和冲击下,廉政文化也离不开网络这一最活跃、争夺最激烈的新型载体的参与,廉政文化必须渗透在网络文化中,形成更有影响、更有效果的网络廉政文化,以促进廉政事业的发展,廉政文化与网络文化的关系就其实质是实体和载体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网络提供了廉政文化的新型载体

  作为现代化的传播工具,把网络引入廉政文化建设事业中,拓宽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通过电子信息的传播,使传统的廉政文化拥有了“隐形的翅膀”,打破了原有的地域和信息收集速度的限制,使得廉政文化在宣传广度上得以扩大,廉政文化倡导的廉政理念随着网络得以发展。作为廉政理念传播的载体,网络文化反映了廉政文化对于道德的价值追求,引导公务人员通过相互的沟通、信息的交流和实例的警示疏导心理压力、正确处理好利益和道德、自我价值的关系。

(二)网络丰富了廉政文化的内容、节约的廉政工作的成本

  网络作为现代科技运用的成果,其在信息的表现方法上更显突出,运用多媒体的方式,相比较传统廉政文化的建设更加丰富多彩。传统意义上的廉政活动多为会议、报告或资料片、宣传手册的形式,内容单一陈旧且成本较高,而网络综合了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录音录像、户外宣传等其他现存的媒体优势,一方面它汇集了世界各地的廉政信息以及成果,使得国内外的廉政文化知识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汇总;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传递扩大了廉政宣传的范围,节约了廉政建设的人力和财力,同时,网民们建设性的观点也为廉政文化出谋划策,进一步开拓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三)网络文化更有效的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廉政文化的目标,就是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从影响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从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评价等层面,扎实有效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与和谐社会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频共振,达到异曲同工之效。
  廉政文化的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网络文化的介入使得网民们对于这一目的是否有效实现更有发言权。网络上的文化信息传输是多源的,具有交互性。一方面,通过政务公开和现实中的工作作风,网民们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也融入了互动的性质,公务人员可以倾听公民对自己工作的不同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工作。通过交流与沟通,增强了廉政文化宣传的辐射力,使廉政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当然,由于网络海量的信息,其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的同时,也会给廉政文化以不良的消极影响,网络不良文化对廉政文化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网络文化中垃圾信息的传播,具有量大、快速、隐蔽等特点,给廉政文化的建设设置了重重阻力,对廉政行为规范的形成产生巨大冲击,这就需要明确网络文化正确的政治导向和理论基础。

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国家反腐败的制度构建

  今天的网民们已经不再把网络看成是一个单纯的传递信息的工具,而是通过网络形成了一种思潮。建造网络其实是建立了一个物质的星球,网络社会的出现是在网民通过资源的使用传播建立的各种网上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网外关系,网络社会是一个不同于网外社会的社会,这个社会受到网外社会的影响,同时有很多网外社会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网络社会出现前后网外社会的特征。网民发现他们自己要在网上发明一系列方式去表达网民的情感及网络社会的网民生存中悟出的哲理,这些方式是在网络出现之后出现的,完全不同于已往网内外的文化表达方式,此时网络文化才以一种单一的文化存在,这也就成了网络文化一个鲜明的特色。
  网民们对于贪腐现象的讨论多归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和行为人的贪欲。事实上贪腐的根源在于行为人对于法的威慑力的缺失和在信仰上的迷茫。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话道出了人类的宿命:人类永远不可能摆脱种种社会关系的枷锁,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而一旦突破这一枷锁,也就完全超越了公民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笔者认为解决贪腐问题应该至少从以下两个基点着手:

(一)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渊源来说,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而法律只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把这一难题推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中会出现两难的选择,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即使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完全的杜绝职务犯罪也难以得到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通过贪腐敛财的行为人不得到有效惩治公民又如何能信仰法律从而自觉遵守和维护之呢 ?而现状是对于贪污腐败现象,一方面网络的盛行导致了新闻报道更为及时也更加多样化,媒体对于巨贪的报道增多,职务犯罪的行为人级别和涉案金额频频被刷新,另一方面,网络观点庞杂,有的网民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比照,盗窃三万元可能入狱三年,贪污三万元却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现实的状况让人感到法律的执行和公平性没有保证,法律并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当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网民的心态。可见,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法律的权威的必须树立,这需要立法的保护,通过制度的设计提高“寻租成本”,同时,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加大法律宣传,这种宣传既应包括对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倡导,也应包括对普通公民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倡导上,建立一个“愿望的道德”和“和谐的道德”,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最后达到对法律的信仰。

(二)利用网络载体,做好廉政和普法宣传工作的制度构建

  廉政文化是普法的文化,宣传的文化,作为法律消费的主体,对于公民的法律宣传不可忽视。重视法律传播和法律教育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明代朱元璋在审阅《律令直解》时就曾反复叮嘱官吏:“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之家喻户晓。”清代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强调。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观律怀刑。”为了贯彻市民学法、知法,守法,《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吏律”中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具体要求 。近代中国,普法工作也被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树立反腐倡廉的廉政文化理念,要求在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同时不可忽略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网络廉政文化体系的不断完善,要求将廉政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其中法律宣传应当重实效和长期性。具体而言应该做到:第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是做到法律公示的具体化,比照现行法,网民们可以明晰什么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一方面提升公民的宪政意识,另一方面从廉政文化的角度考虑,也能发挥多数人的力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网络廉政文化的传播要加大宣传机构的建设。文化作为一种大众意志需要有专业机构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廉政文化的传播是一个专门性、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部门进行统一规划领导;第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要克服过去阶段性、短期性的特点,不是作为一个口号,而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坚持下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廉政文化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靠网络的载体力量,还需要深入群众中去,将现场宣传和网络宣传结合起来,更好的配合廉政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廉政文化的现代化进程——让网络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廉政文化的传播也进入了一个现代化的进程,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充分运用网络文化这一载体,大力倡导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形成不愿腐败的社会氛围、不能腐败的制度规范、不要腐败的网络体系,真正从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角度来建设和谐的网络廉政文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营造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意识领域,也给公民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面对形形色色的物质利益诱惑和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贪腐的心理还是从社会意识形态中萌芽,虽不占主流,但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民众性,起着较强的反作用。因此,要大力提倡廉政文化建设,就必须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第一,要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进一步加强各类廉政网站的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党风廉政互联网站建设,让廉政文化不断渗透到网络文化中、渗透到各个角落,要倡导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网上建立专门的廉政宣传主页和廉政网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廉政文化的合力。第二,要有重点的创造廉政文化的典型。要多用廉政文化的精品去占领网上阵地,同时加强网络与现实的互动,结合网站建设和网络讨论,积极开展各项廉政活动,在网络文化中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廉政文化,通过网络宣传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实现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廉政目标的信心。第三,要有重点的加强对公民价值观的引导,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宣传质量,及时了解网上信息。要切实的了解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的心态,从预防做起,要积极树立正面的廉政典型,有效引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对法律权威的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