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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王瑜

时间:2024-07-03 10:1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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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财富的多少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上,商业上的竞争主要是以对知识产权的战略运营为手段。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今年六月份发布,国家工商局也正在酝酿商标战略。实行商标战略,我们的企业准备好了没有?是否准备好一看其战略思维便知。张裕发动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表明其在实施商标战略,张裕又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老大,我们就以此案为例,以张裕为代表来进行剖析。

商标战略要有规划

商务活动始终是存在竞争的,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在某个行业领域吃“独食”,即使其有这样的实力,法律也不能容忍这样高度的垄断。市场竞争是场持久战,大量的企业只在为生存拼搏,能够不断成长壮大占据市场一席之地,需要企业有战略眼光。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战略,其中的商标战略不可或缺,而战略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实施方略,对一个企业而言,可以拥有上万个商标,这么多商标并不是胡乱申请的,必须有个次序排列,一般以一个商标为主商标,这个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这个商标不妨称为“企业品牌”,其他商标应当按主次进行排序,次级商标主要根据产品系列来排列,不妨取个名字叫“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一直伴随企业的存在是要终身呵护的,而“产品品牌”则是随产品而兴衰,如果该产品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市场,这个品牌也就没有维护的价值。那么企业的商标就像一个家族,有一个祖爷爷,下面按辈分一直往下排列,长幼有序,这样对商标的规划与管理就能有效地分配资源,重点推广维护,形成长久的繁荣。

葡萄酒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个如张裕、长城、王朝等“企业品牌”,但是我们缺乏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主要区分产品的生产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品牌来区分葡萄酒的生产企业。“产品品牌”区分产品的品级,比如丰田汽车生产的高级轿车称为“雷克萨斯”严格区分普通轿车。我国葡萄酒行业目前还没有“产品品牌”,区分产品品级的方式很乱,有的用年份,有的用星级,还有的用葡萄树的树龄,这些区分方式消费者很难知悉具体的区分标准所以是很推广的。

我们现在来分析张裕,看看张裕对商标有没有长远的规划,有没有建立有序的商标体系,我们在公开的报道里面并没有发现蛛丝马迹,在行业内部也没有听说张裕有这样的规划建立了商标体系。那么张裕如何宣传推广其现有品牌的呢?有没有对某些商标进行重点宣传推广,重点进行维护?张裕的“企业品牌”是“张裕”,但是张裕花费巨资重点宣传的不是张裕,而是“解百纳”,有意思的是以前“解百纳”还不是一个注册商标,是否能成为一个注册商标还是前途未卜,即使是现在还在等待法院判决的结果,张裕竟然将大量宣传投入到一个备受争议,法律状态极端不稳定的“品牌”上,却忽略代表张裕的形象“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我们再看看张裕有没有“产品品牌”,从我们在市场观察的结果,没有发现张裕有“产品品牌”,对产品的分级,张裕自行使用一个区分体系,按照大师级……进行分类,这个分类体系也让消费者一头雾水,不具有普遍识别意义,消费者基本不会接受。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张裕并没有一个商标战略规划,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实施方略。

商标驰名要有基因

就像奥运会的冠军,荣誉与平常的努力拼搏相关联,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就能得到冠军的,运动员还需要一定的天赋,他们要经过层层的选拔才能作为培育的“苗子”,这就是成为冠军的基因,奥运冠军成功的模式是“天资加勤奋”。其实驰名商标也是有基因的,并不是任何一个商标名字都可以培育成为一个驰名商标,也需要一定的“天资”。与奥运冠军相比驰名商标的天资正好相反,大部分词汇都具有驰名的天分,只有少数词汇不可以,还有极少数词汇连成为商标都不可以,通用名称就是这样的极少数词汇之一。按我国的法律规定通用名称是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即使获得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

“解百纳”成为商标最大的争议在于是不是通用名称,在没有最后的定论前,我们只能说疑是。就像前几年闹“萨斯/非典”,北京每天公布的数据中包括确诊数和疑是数,尽管疑是不是确诊患了“萨斯”,但疑是的人都是因为体温很高才被怀疑,而体温很高本身就是病态。一个商标在未出生前就已经呈病态,那么它的基因就不健康了,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有缺陷的胎儿能长大成为一个健康的成人。但是从商务的角度讲基因缺陷并非完全是坏事,看如何利用,就像有严重缺陷的小孩却受到街头乞丐的欢迎,他们将这些小孩当成道具,博取过路人的同情而谋取利益。使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从商业上考量可以当作一种策略,笔者也曾为某些企业针对专项产品提出过这样的策略。因为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以利用国内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阻止其他企业使用,事实上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构成一定的市场垄断。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如果被一家垄断当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利益是短期的。就像街头乞丐需要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企业而言也只能赚取短时间的蝇头小利。

将有基因缺陷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小企业短期获利的方法,如果像张裕这样的龙头老大使用就会让人不齿,降了老大的身份。使用“解百纳”这个有基因缺陷的词注册为商标,张裕或者是缺乏商标基本知识或者动机不纯。

诉讼维权要有策略

争议归争议,目前从法律上来讲“解百纳”就是张裕的合法注册商标,张裕有权禁止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张裕已经行动起来了,在某些大型商场开始清除其他公司的“解百纳”,张裕对外放出风来:“给你们半年的时间自行清理,要么接受商标许可,要么就不要使用”,张裕对外表示了非常强硬的态度。我们来审视张裕“解百纳”保卫战,可以说其策划相当的成功,商标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压了五、六年终于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取得了梦迷以求的商标。取得该商标后一连串的操作显示出非凡的运作能力。当媒体沸沸扬扬爆发激烈的争论时,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不失时机地大篇幅报道,支持张裕的观点,以一个权威的声音来澄清媒体的“杂音”,而且在各大媒体发布大量的广告,让媒体的声音清净了许多。张裕聘请的律师确实非常高明,但是律师代理案件只在意个案的胜负而不考虑公司长远的发展。“解百纳”保卫战是持久战,一次战争战术上的高明,不能扭转整个战局,就像平型关大捷并不能改变抗争初期中国军队的失利一样,保卫“解百纳”还需要张裕的领导层有长远的战略规划。

拥有商标权没有必要担心侵权,相反有的人还唯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权,微软进入中国就放纵中国侵权,等大家都离不开开时才来收拾,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将中国用户的钱大肆收入囊中。打知识产权官司需要更高的智慧,面临众多的侵权者,如何出击?知识产权诉讼最大的特点在就是不确定性,无论是专利侵权还是商标侵权,在诉讼中,对手首先想到的是千方百计否定对手的权利,挑出对手的瑕疵,所以面对众多的对手要柿子先捏软的,找最弱小的入手,比较容易取得胜诉的判决,而这胜诉的判决就可以成为杀手锏直接让其他对手失去信心,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直接从最强大的入手就会面临一场生死决斗,一旦失败满盘皆输,没有半点回旋的余地,因而“擒贼先擒王”的策略不适用于有众多侵权者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张裕招聘大量的法律人才准备后期维权诉讼,显然看不出张裕对整个诉讼有战略上的安排。

商标战略以和为贵

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政通人和,一个企业的发展有天时、地利、人和,一个家庭也要和谐,古代生意场也讲究一个和气生财,这次奥运会开幕式也突出一个“和”字。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动了全行业的奶酪,张裕保卫“解百纳”遭受了全行业的反对,张裕霸王硬上弓,高调维权,激化了与同行的矛盾,并直接与其他几个巨头的组成的联合体对峙,将自己置于风头浪尖,独自站到全行业的对立面。法律上暂时的胜利,在商务上立刻遭受到阻击,损失惨重。“解百纳”商标之争搅动了我国整个葡萄酒行业,争议各方战场从法律上一直拼杀到市场,法律上未见分晓,在市场上已经打得两败俱伤,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因为张裕破坏一个“和”字。

成熟的跨国公司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都是以“和”作为最终的结局,尤其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跨国公司很容易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以自己的专利交换他人专利。这样不仅免除了侵权之诉,还免费得到他人的专利技术,各方达成和谐共赢。解决“解百纳”商标之争还是要从“和”字入手。在这场“解百纳”保卫战中目前的状况是有利于张裕,而以后的发展状况并不确定,如果张裕失败,从前为“解百纳”巨额的付出全部白费,得不到商标,还失去了道义,所以与其他巨头们相比,张裕是最输不起这场官司的。聪明的张裕应当私下与巨头们组成的联合体达成“和平协议”,以永久免费许可换取撤诉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共同制定“解百纳”相关标准,与巨头们瓜分“解百纳”市场份额,以事实持有商标的谈判优势,相应限制巨头们的使用,换取自己最大的份额,这样张裕既保住了“解百纳”商标也保住了市场份额,又和行业巨头们和平相处。张裕是否有这样的战略计划?或者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战略安排?这个外人不得而知。

“解百纳”商标先批后撤又准予注册,一波三折,前后六年,又有那么多专家出来说话,这让民众对此产生了张裕是否采取了“潜规则”等很多的猜想,坊间各种流传也多起来。这些未必可信,但是张裕在解百纳保卫战中,暴露出对商标制度缺乏深入的了解,缺乏整体的规划,不能从长远的战略层面审视诉讼的得失等等,其实这一切都是国内企业的通病。从张裕在法律上进行的冒险我们可以窥视到张裕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倚重强势的政府,寄托暗箱式的“潜规则”,而在法律上勇往直前无视法律设置的“红线”。知识产权是私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的竞争行为完全依赖各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营。时代已经发生变革,市场法律环境已经有了重大变化,而张裕还在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实施其商标战略,我们不免为张裕担心起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件: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


2000-11-14

教基[2000]3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的战略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l世纪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劳动者,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用5-10年的时间,在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努力实现我国基础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
1、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推动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改革的结合,促进教学方式的变革。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大力加快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工作步伐。
2、在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的阶段目标是:2001年底前,全国普通高级中学和大中城市的初级中学都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3年底前,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初级中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2005年前,所有的初级中学以及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并争取尽早在全国90%以上的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
各地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加快开设中小学信息技术必修课的步伐。
3、认真贯彻《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目前要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激发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兴趣,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自主学习、探讨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与技术相关的伦理、文化和社会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鼓励信息技术课程教材多样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与协调,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教学安排选用信息技术教材,抓好精品教材的推广和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指导编写适合本地特点的信息技术课程教材,也可以省际联合编写。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评估,并按教材管理的规定规范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工作。
  4、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鼓励在其他学科的教学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并把信息技术教育融合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多媒体教学进入每一间教室,积极探索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中小学教学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全面提高中小学迎接21世纪挑战的能力。

  二、全面启动中小学“校校通”工程,为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5、“校校通”工程的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国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具体目标是:2005年前,争取东部地区县以上和中西部地区中等以上城市的中小学都能上网;西部地区及中部边远贫困地区的县和县以下的中学及乡镇中心小学与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联通。2010年前,争取使全国90%以上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都能上网。不具备条件的少数中小学校也可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
6、高度重视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以媒体素材和网络课程为主要内容,体现素质教育要求。这些资源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主要学科课程和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科的优秀课程资源。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鼓励竞争、资源共享的方针,首先要充分利用已有社会资源,要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所有的基础教育资源都要向社会公布,避免重复开发,同时要使实现“校校通”的中小学师生共享,有条件的应向中小学师生免费。
7、要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本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实现中小学“校校通”的建设规划,设备的配备要与未来技术的发展相衔接,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的建设、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并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作甩。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好中小学校园网。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地区,把辖区内若干中小学校作为一个整体,建设三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网、广播网)合一的“城域网”。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8、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凡具备条件的师范院校要积极开办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引导师范类和非师范类院校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要将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大部分学生能基本胜任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师生到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进行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咨询、普及等工作。积极研究探索计算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改革问题,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教育水平。
9、大力开展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信息技术的全员培训。结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的培训;抓紧做好对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师进行新大纲和新教材的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信息技术课程教师的配备标准,在教学工作量计算、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四、加强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当地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十五”教育发展规划。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抓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1、各地要多渠道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资金。要统筹安排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配置经费;在每年安排教育经费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经费的需求,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多种形式筹措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所需经费。
国家将对贫困地区实施“校校通”工程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向中小学,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捐赠所需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这些地区也要以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工程的建设。
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大力支持。中国教育科研网对所有中小学国内上网实行免费。用多种方式包括低息贷款,购买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12、为保证如期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教育部将把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实施“校校通”工程。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评估检查办法,积极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13、为推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建好一批“示范校”和“实验区”,使其在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中起到实验性和示范性作用,促进各地如期或提前实现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



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突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单一的以律师辩护形式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使律师业务范围比以前增加了。这种提前介入不同于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应当说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新的律师业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25条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自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业务很多,但是遇到的问题也不少。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实现,律师会见难已是有闻目睹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现在是一定派员在场,即使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即不能涉及案情,又奈于侦查人员在场与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沟通。现在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只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你请了律师,家里一切都好让你放心”,再多一点就是“你和家里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转达(当然不能涉及案情)”等等。受委托的律师无论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还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都不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了解法律,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清楚,因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工作。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精神,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
事政策;
10、其他相关问题。
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是指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
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是指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介入诉讼后,如果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凡具备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而不必逮捕的,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而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整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客体的地位,与侦查机关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对等,犯罪嫌疑人只是处于一种接受审查的被动地位,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相当有限,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更为如此。所以,以上所列的内容是受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也是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司法公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北洋律师事务所

李东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