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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理论思考/林号兵

时间:2024-07-13 08:1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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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理论思考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一、“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提出

(一)“第三者”概念的分析
笔者认为,所谓“第三者”,是指自愿与合法婚姻中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
首先,“第三者”介入的是合法婚姻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配偶关系形成的前提。合法婚姻的成立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即须当事人合意,达法定婚龄,不具备禁止结婚条件以及采取法律确认的婚姻取得国家或社会承认的方式。
其次。“第三者”是自愿与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
“第三者”须出于自愿。如果有配偶的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该人不是“第三者”。
“第三者”须与配偶一方发生了婚外性关系。这就排除了精神恋爱。精神恋爱,是指男女双方由于精神上的互相需求,以交谈、通信等方式保持联系,在意识上达成爱的共鸣,但未发生性行为或不准备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纯精神上的恋爱。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再次,“第三者”与同其有婚外性关系的配偶一方不以是异性为限。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也可成为“第三者”。无论同性恋是先天的、本能的还是个别后天环境造成的,无论我们的道德和意识是否接受它,我们都不能否认,同性恋作为社会现象是存在的,同性恋者作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也是大有人在的。因此,与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主张及理由
“第三者民事责任论”主张用法律来惩罚“第三者”,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第三者”赔偿对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
理由主要是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
配偶权为“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1]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通奸、姘居、重婚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2]“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使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使配偶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给无过错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甚至对生活绝望,走上绝路。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理论上的批判

(三)“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民法原理批判
配偶权不能够成为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这是由配偶权的性质决定的
配偶权的性质是相对权。即配偶权是配偶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权利,有特定的相对人。
第一,配偶权不是配偶双方的对世权。
因为,“主体的联合并不能成为主体。”[3]虽然配偶双方都享有配偶权,但不能推论配偶双方共享一个配偶权。任何具体的或者说现实的配偶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配偶一方,不能是配偶双方。
配偶权是对传统法律的夫权的否定,是夫妻平等权,是一种平等身份权。具体来说,是配偶一方因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在婚姻关系中和相对方地位平等的权利。夫妻之间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任何人格上的不平等,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配偶权。夫妻平等权是人权在婚姻关系中的表现,是人权的婚姻形式。
第二,配偶权也不是配偶一方的对世权。
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都表现为夫妻平等。法律对配偶权的保障就是确认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否则就是侵犯配偶权,受害方可请求法律救济。法律对配偶权的救济仅仅是禁止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没有任何其他内容。任何要求确认平等地位以外的救济,都超出了配偶权的效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配偶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者”。
配偶权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三者”的问题,就是“第三者”是否侵犯配偶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是否有必要将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或者说,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否有必要从道德领域进入法律领域。
如果法律将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配偶权仍然有特定的相对人,第三人只可能间接侵权,不可能直接侵权。因此,从根本上说,配偶权仍然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应为相对权。
2、这是由配偶权的内容决定的
配偶权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第三者”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对整个配偶权的侵犯。
关于“第三者”侵权责任的客体应具体定位于哪项或哪些权利,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了配偶一方贞操义务的违反。但笔者认为,无论同居权还是贞操请求权均无法诠释“第三者”责任。
同居权,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4]同居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对夫妻课以同居义务是为了实现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利。“第三者”非配偶一方,既不享有同居权利,也不负有同居义务。将“第三者”作为被告,而其本身并无同居义务,又如何能以此为据认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呢?由同居义务而衍生出“第三者”的责任根本无法谈起。
贞操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亦即另一方必须承担贞操义务。[5]当“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时,如果“第三者”未婚,对“第三者”来说,自不属婚外性行为,谈何失贞;即使“第三者”已婚,也只是对自己配偶方未尽贞操义务,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贞操请求权与同居权一样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只有配偶双方才有此义务。“第三者”在此问题上与任何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一样,并非是义务的主体。民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以违反其法律义务为前提。既然“第三者”不负有贞操义务,那么以此作为“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就不存在。其实,贞操义务的目标,即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这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各人的评判标准不一,并不适合法律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法哲学批判
1、法律不是推行全部道德的强制工具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6]社会有权利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但是它并没有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去强制实行它的道德判断。法律干预道德,强制实施道德,是应当有一个界限的。我们应当如何来确定这一界限呢?
笔者认为,在道德领域应划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公共道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不可缺少的限制和禁令,如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暴力等;私人道德则非属于维系社会存在所必需的部分,如有关私生活领域、情感领域的道德。法律的触角边际应止步于私人道德领域。
这是因为,私人道德观念的变化,并不必然威胁社会的生存,这方面的“越轨”行为不可能瓦解整个社会。也就是说,偏离夫妻忠实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夫妻忠实这个道德法典的改变。我们不能断言任何道德的变化都会危害社会的存在,正如我们不能断言一个人的出生或死亡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一样。
规定配偶权,无疑是法律将触角伸入人们心中的天秤、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以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序良俗的轨道。法律超越了其不应超越的道德底线,成为了强制推行个人道德的工具。那么我们的私法,是可以张扬个人权利、个人价值、体现个人本位、重私权的,还是多禁忌、多教化的?我们的社会是否浮躁、丑恶到了要用法律来约束良心、感情,强制由爱而生的忠诚的时候?
2、法律不能强制由爱而生的忠诚
婚姻是以感情为伦理实体的,虽然法律所要调整的是权利义务,而不是人类的情感,但夫妻忠实义务毕竟不能脱离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
婚姻是个人的社会行为,它应该属于个人生活的范畴。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属于私法,私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即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个人去自由地创设,法律只有在当事人就其矛盾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出面予以解决,国家权力是不会主动介入的。
笔者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的主张,就是在企图用国家的权力去为个人设定权利义务模式。夫妻之间的忠诚说到底是属于情感领域的内容,情感问题又恰恰是人最难把握的,我们又如何能用法律手段去加以强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2005年1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的通知”(会协[2005]2号),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保障实施。同时,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汇总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联合年检中,外商投资企业应随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外汇局附送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2002年期初额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指标说明第7、8、9、10项的2002年期初额如无法追溯,可以填列为“0”,其他项目(除第20项)期初额分析填列,报表期初平衡差额作为第20项期初额,第7、8、9、20项期初额加上2002年当年发生额为各项期末额,其他项目(除第10项)期末额分析填列,报表期末平衡差额作为第10项期末额。

  (二)前期误差的调整。当期发现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前期误差,应调整当期外汇收支情况相应项目的期末额,不必调整期初额。

  (三)折算汇率。外汇收支情况表除“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期末额按照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余项目期末额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

  (四)关于附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2“股权或约定比例”为年末外方股权或约定比例。

  (五)关于指标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指标说明第22项 “其他资产”前应为“-”号。

  (六)关于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必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下端签章。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完成对辖内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年检报告上报总局。年检报告要系统分析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形势并重点分析对所在地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行业外汇收支状况,全面反映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意见,关注和披露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不得在《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之外,另行制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内容和格式。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徐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两年多来,我省在贯彻实施《企业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企
业法》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深入,部分干部、职工对其重大意义和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法》规定的内容有些还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企业法》是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和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强大法律武器,必须认真实施,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全省各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把贯彻执行《企业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作为考核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了解和检查《企业法》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把《企业法》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执法好的典型经验,使《企业法》真正为全省广大干部、职工所掌握和理解,不断提高依法管好企业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尊
重和保障企业的自主权,积极为贯彻实施《企业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有关文件必须符合《企业法》,对过去制定的文件要进行清理检查,凡与《企业法》相抵触的必须纠正。
三、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是贯彻实施《企业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经济委员会认真实施《企业法》。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要尽量减少企业领导干部的应酬负担,以保证集中精力抓好生产。所有企业都要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思想,发扬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
统,抵制各种侵权行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