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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11:5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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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殷美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的整合,深化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政务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统一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集约化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人才建设和资金投入,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电子政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信息办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子政务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九条 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维经费估算合理。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贯彻上述要求。
  第十条 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评审制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办,经市政府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信息办,根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所需项目资金。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信息办分别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要按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由发改部门会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接入全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
  第十三条 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估。对后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项目后评估情况作为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由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组成,上至国家、省会,下达县区、乡镇,横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
  电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和涉密业务的需要,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以及与省市县乡纵向网络的连接,原则上应该依托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铺设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的统一安排进行管理、分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原则上所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逐步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上,不断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视频会议系统召开视频会议,已建的部门视频会议系统要逐步整合到电子政务公共视频会议系统上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政府部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实时、动态、全程监察。
  第二十条 未经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批准,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电子政务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和维护统一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开发、利用、整合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和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集中在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配合做好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遵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九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及时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办事信息。

第六章 政府网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政府网站群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九江”网和县(市、区)、部门的政府网站组成。
  政府网站要发挥扩大对外宣传、推行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互动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办具体承担“中国九江”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指导县(市、区)和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通过开展网上巡查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和办网、管网能力。
  县(市、区)和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必须遵循有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安全要求,完善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网站的新建或改建应报市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要建立网站信息员制度、日常值班读网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机制,落实“中国九江”网相关栏目和本单位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共享和安全水平,各地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依托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应逐步向“中国九江”网统一平台集中。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按“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信息;
  (三)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四)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

第七章 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单位电子政务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到电子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不在非涉密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并按照保密部门要求,在涉密机上安装相应的保密监控系统和有关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安全,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从电子政务外网的安全平台出口外连互联网。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出口,须经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接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接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机房建设,根据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系统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安全措施,改善环境条件。除有特殊安全保密要求或已形成规模的部门机房经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协商允许保留外,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硬件设备原则上要逐步集中到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机房托管。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信等有关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信息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安全体系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以及其它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及信息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与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八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培训的要求,结合全市干部培训规划,制定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务人员电子政务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和部门的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它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2003年3月4日 财办统〔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文件大小16MB)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7-6_20050526.doc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安阳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7〕4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关于推进社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安办〔2002〕5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意见》(安政办〔2007〕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社区计生管理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被录用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条加强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市指导、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使用”的管理体制和“公开选聘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待遇保障机制、分流辞退机制”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体制:
(一)市指导。建立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指导公开招聘工作;建议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开展工作调研,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工作评估,解决突出问题;培养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区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考评办法,督促考核评估工作,把奖惩落到实处;确保社区计生管理员待遇落实;负责签定聘用合同和续聘合同,颁发聘书。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一次业绩评估,并把评估结果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社区使用。社区计生管理员在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明确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门在社区计生管理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调配,工作指导、日常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集中统一办理;
(二)民政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选聘、续聘及管理工作,负责核准社区计生管理员的数量,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生活补贴、四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的落实;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社区数量的增加,保证新增人员待遇经费的落实;
(四)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干部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社区计生管理员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家政教育等科普知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为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手续的对象提供有关服务等;
(五)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选聘续聘

第七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随社区届期聘任。聘期届满后,按聘用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空缺时,由社区临时指定社区干部代行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并将空缺情况及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续聘规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可以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续聘审批表》;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提出续聘意见;
(三)各区对申请续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报市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后签定续聘合同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计生管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确保培训资金投入到位。
第十一条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初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区、街道办事处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对社区计生管理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区级一年不少于2次,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市、区要组织社区计生管理员开展岗位练兵和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等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科普知识。
第十六条严格培训工作管理。教育培训要做到有教案、有记录、有试卷、有总结。街道办事处培训要报区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区级培训要报市人口计生委登记备案,促使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七章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工作目标和考评奖惩办法,经常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评估,年终对每季度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并将每年评定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的评选表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计生管理员业务评估情况向区人口计生委推荐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建议人员名单;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表彰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评选出“十佳”社区计生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对年度受表彰的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要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戒免谈话,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八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社区计生管理员纳入社区干部管理渠道,享受社区副主任同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在岗期间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落实。
第二十四条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划拨由市、区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人数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章分流辞退

第二十六条社区计生管理员因变换工作岗位不便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超过续聘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当予以辞退: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所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连续2年落后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因工作重大失误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育龄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八条解聘规范。对辞职和辞退的社区计生管理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社区申明解聘原因并填写《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员解聘登记表》;
(二)办事处提出解聘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社区计生管理员解聘后,社区要及时确定代理人选,负责相关手续的交接;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的社区计生管理员。
第三十条社区计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配的,必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阳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