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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2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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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份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升级步伐,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升级进程,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五、加强质量监管。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配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做好宣传解释。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6日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8 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第四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 百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
通警察。
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的,必须遵守《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但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日常养护作业的除外。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 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时废止。



1995年11月15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两套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作力度,激发区内外地质勘查队伍、各类探矿权人来我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新突破,加快地质勘查找矿成果转化,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设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吐鲁番地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地质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在地区财政局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挪用,其银行利息及年度结余滚动使用。
  第四条 地区财政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在当年11月30日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五条 地区行署成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年度基金工作方案的制定、报审、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条件
  第六条 奖励勘探矿种为:贵金属、稀有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稀缺贵重的非金属。
  第七条 凡在我地区依法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在勘查中,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20万元,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大型的奖励30万元,大型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供水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提供了可靠水源地的勘查项目,按照投入勘查资金额度的3—5%奖励。
  第九条 区内外地勘单位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在本地区开展基础地质工作(物探、化探、地质填图等),提供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矿靶区、异常区,其勘查成果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勘查资金总投入在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采矿权人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地质找矿工作,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15万元,达到大型规模的奖励30万元,达到大型规模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由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勘查项目进行初选,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申报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勘查项目设计;
  3、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4、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确认备案的地质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