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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批判与反思/陈建彬

时间:2024-05-19 19:0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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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批判与反思


陈建彬

一直以来,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从整体上来讲,检察机关 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但是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由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进行检讨。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检察机关的作法亦不一,总的来说,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而存在。
1.大预防机制。所谓大预防机制,主要是检察机关通过游说同级党委,通过同级党委的牵头,形成一个以同级党委首脑为组长(主任),纪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检察长为副组长(副主任),若干同级政府部门领导为组员的跨部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这种大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开会,一年定期开几次“预防职务犯罪协调会”,然后检察机关以此为名 向有关部门送发几份“情况通报”,对这种大预防机制有关“经验”将其总结为“依靠党委领导,形成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参与、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上下联动的预防工作格局”。
2.协会预防机制。所谓职务预防机制是检察机关参照俱乐部会员制而建立起的一种预防职务。通常作法是由检察机关组织设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协会”(有的还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由检察机关的有关领导人担任协会主任,而后重点地在当地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发展会员,按成员的身份不同,相应划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协会预防机制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召开由各会员参加的协会会议;二是编写由各会员撰稿的协会会刊,刊登一些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和宣传一些法律常识。有关的经验将此形式称之为“通过经验交流、检务公开、法律释义、预防动态等栏目,宣传法律法规,反馈预防动态,交流预防情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预防群防群治的有效网络。”
3. 同步预防机制。有些地方将这种预防职务犯罪也称为“项目预防机制”,但实质内容是一样。主要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同步预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将有关职务犯罪的发案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实际作法是举办一些反映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等内容的图版宣传;上几堂法制讲座课;印发一本《工程建筑领导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手册》;签订一份《检企廉政共建协议书》;总结一份经验教训材料。与工程承建单位共同研究制订重大工程同步预防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各方负责人参加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工程中易发犯罪的重要环节,签订了"廉政合同",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明确同步跟踪预防的廉政责任,以确保建成"重点工程优质,干部廉洁优秀"的双优工程。

上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在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承担、应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相应地创造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指示精神,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为了说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下设在反贪总局内的有关职务犯罪机构升格为预防厅。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认为“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厅,有利于反贪部门集中办案,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研究和开展”。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本质特征是权力的滥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有责任结合办案,发现和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减少犯罪的机会,建立机制防线,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应该说,检察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在形式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让人困惑的是实践中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却并是明显。根据各级检察机关有关职务犯罪侦办的统计数量来看,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关涉案人员的行政级别,亦呈上升趋势;有关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从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到亿元,纪录屡被刷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各级检察机关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那样,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使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少、金额越来越小。为此,我们有必要检讨一下当前检察机关主持或参予的形式百样的种种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问题一:片面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打击,其次才是现在所说的预防工作。这二者之间是相互相承的,从总体上来讲,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在惩治腐败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扼制、减少职务犯罪,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当检察机关将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从“主力军”降格为“一支重要力量”、当“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不再成为我们执法的基本方针时,也就注定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片面理解。单纯想靠发一个、两个《预防职务犯罪决定》,人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行政级别来达到减少、消灭腐败的做法是极其幼稚的行为。要知道,预防犯罪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是反腐败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检察机关是不能单独肩负此担的。
问题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较差,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①所以,目前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工作内容不外乎仅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展览”,这样的工作实际上是将预防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混淆开来,实际达到的效果可想而知了。

我们始终认为,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应是在充实反贪办案力量的基础上,多办案、办好案,在此前提下,正确认识职务犯罪预防的含义,找到检察机关在此中的位置,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党的十五大所提出来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真正做到将检察机关的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纳入到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中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职务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寻租的现象,寻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大量制度租金存在。经济人从生产性的寻利转向非生产性的寻租,并不是完全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个人选择的环境改变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制度缺陷,改变了寻利和寻租的相对价格,这也是职务犯罪大量存在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它加大寻租的成本,减少寻租的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这是治本之术。在此过程中,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将有限的力量充实到反贪、法纪和起诉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最有效的防守就是进攻,我们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最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就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弃寻租行为。实践表明,在一个单位内查办一宗职务犯罪案件,其所起到的威慑力和教育力,远远超过你在这个单位上一百节法制课,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挖空心思地去提高有关内设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上,也不要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地去扩充预防工作人员的数量上,而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办案实践部门,按照党中央所提出的“各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就是错误地定位。
2.要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一些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要改变过去那种单兵作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零敲碎打、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做法,切实抓好系统预防工作。同时,检察干警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注释:
①人为膨胀从事职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数量,而非科学地配置,亦是违背本文的初衷,如同人为地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行政级别,将其与反贪局并列,企图达到一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历史里程碑的作法是极其荒唐的。这样只能又多增设一些官僚,与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相背道而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

  2009年3月27日20时20分,海南省万宁市博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施工放水时发生大坝溃决事故,造成下游东线高速公路左幅涵桥冲断约20m,下游约300亩农田被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是一次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一些单位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漠视,再次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敲响了警钟。今年是安全生产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绝不能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深入排查,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度汛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切实整改。请各地自接到本通知起,结合我部《关于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9]90号)部署的自查工作,在2008年水库安全生产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立即对所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在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对省、市、县三级的责任制落实、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限时完成。我部将在4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历次各类检查、稽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也是这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机制,严格项目开工审批、严格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批、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管部门按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尤其要提高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08年及以前下达投资已开工的重点小型项目在进入汛期之前要尽快完工,确保安全度汛。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类水库度汛安全。目前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项目多,涉及范围广,为安全度汛带来极大压力。各地要在确保汛前完工一批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外,对在汛前不能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重点小型项目和正在实施的大中型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与安全度汛的关系,确保水库安全度汛、万无一失。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必须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蓄水运行。还未实施除险加固的各类病险水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严格控制运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不得超汛限水位蓄水,有重大险情的水库,要空库迎汛。

  四、完善预案、加强预警。要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类水库(水电站)大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避险方案。有关预案要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实战应对和处置能力。要加强水库水雨情测报和预报预警设施建设,提高水库洪水预测预报预警能力。要健全和落实值班、巡视检查等各项制度,将各类病险水库重点部位、敏感部位和薄弱部位作为巡视检查的重点。对于小型水库、小型水电项目,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配备基本的测量、预警和通信设施,确保一旦发生险情,信息能够及时报出,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转移人员。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要认真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督促参建各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强化对项目法人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设立能源消费统计岗位,专职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
  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 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五 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六 条各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网络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但应向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七)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
  第十八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本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本级能源管理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为每两年开展1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当中。凡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管理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