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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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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1月27日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制(修)订和发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经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和经济适用并有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订水运工程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检验、验收、监理、监测、监控、评估、维护、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等;
   (四)水运工程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未包括的专用技术要求,可制订专项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形成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可制订技术指南。
   第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采用水运工程推荐性标准。下列水运工程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通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通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提高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著作权。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是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水运工程标准的咨询研究和宣贯培训工作,并受委托承办标准项目立项预审、标准复审、标准翻译和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和著作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运工程标准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作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统一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励科研、院校、建设、维护等单位共同参与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关水运工程标准化协会组织,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地方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须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水运工程中使用。
水运工程地方标准作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补充,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水运建设项目需要等进行编制,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中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其中部分条文,其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或高于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将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具体内容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标准的结构和组成,包括《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是水运工程标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根据水运工程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标准立项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现行标准、在编标准和拟编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和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水运工程标准中的缺项,适时组织修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及《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由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应保持相对稳定,《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立项预审、立项评审和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原则上从标准项目库中选取,对未纳入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一式4份(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项目立项后,立项申请报告将作为编写工作大纲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标准项目的立项申报单位和拟参加标准编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维护、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经验。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尚应具有水运工程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施工一级及其以上资质,或与上述资质相当的资质,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设有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管理单位或协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标准项目的主要编写人员应为长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正、副组长应具有正高级或取得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长期从事与规范内容相关专业,有过标准编制经历,熟悉标准编写规定,了解国际标准动态,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标准项目中需要开展的专题研究、配套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项目,在标准立项时应同时列出。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研究人员的条件,按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主编单位、编写组组长及标准编写人员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标准立项预审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预审的重点为标准的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与基本框架、主要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等,并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标准的立项评审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在立项预审的基础上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选依据年度立项申请项目的数量、专业类别、项目重要性和复杂性确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预审和立项评审的专家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经费和主编单位等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情况提出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立项项目建议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五章 标准编制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局部修订。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水运工程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科技创新成果;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的发展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先进标准;
   (四)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避免矛盾或重复;
   (五)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作出结论;
   (六)标准中涉及的关键技术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的成果应经专家审定后方可纳入标准;
   (七)修订的标准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标准的章节结构和名称原则上不做变动;对于主要技术规定的修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或论证,在标准实施阶段未进行过局部修订的标准原则上不作全面修订;
   (八)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年度计划和标准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参编单位和编写组成员。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一般由标准立项的申请单位承担;标准项目编写人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标准编写要求,并均应是标准条文的执笔人;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承担主编工作。
   (二)标准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拟定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并在标准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对大纲的综合评价意见、审定后标准的章节安排、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节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审查会议。
   (四)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对工作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并在工作大纲审查会后15天内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和工作大纲报批稿各4份,工作大纲报批稿电子版1份(光盘)。
   (五)工作大纲的内容包括标准制订或修订的目的和意义,编写原则,章节安排及主要制订或修订的内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内容,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工作进度计划,编写组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经费使用计划以及编写组成员的资历情况等。
   (六)标准工作大纲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大纲是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工作的依据和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七)批准的标准工作大纲中要求进行国外调研的,应由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外调研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并告知标准主编单位。国外调研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大纲批复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明确进度、落实分工。对修订的标准,应使编写人员了解原标准的编写思路和修订的要点。
   (二)编写组按照工作大纲安排,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提出调研报告,并将原始调查记录和有关资料纳入背景材料中。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当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必要时,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派员到会。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条文和条文说明,经编写组全体成员讨论、定稿后,由主编单位报交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
   (五)标准的征求意见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发文至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有关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或测试验证,必要时应召开专门征求意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
   (一)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要求执行。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背景和必要性、主要调研内容、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和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二)成果审定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主编单位在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完成后应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并形成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应纳入送审报告。
   2、主编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送审报告及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各一式4份。
   3、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明确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结论能否纳入标准或是否适用。
   4、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成果报告,在标准送审时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应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条文中拟列为强制性条文的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二)送审稿送审前,主编单位应召开送审稿预审查会议并形成预审查意见。参加预审查的专家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中主编单位以外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专题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征求意见处理一览表、试设计报告、调研报告、背景资料、成果效益分析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等。
   (四)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对比、对标准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对送审稿的预审查意见等。
   (五)标准的送审文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报送时应同时提交各类成果的纸质文件4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
   (六)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主编单位应当在审查会议召开7天前将有关送审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家。
   (七)送审稿审查会议应对送审稿的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运工程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包括对标准送审稿的总体评价、对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条 总校稿阶段的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送审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应根据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和标准编写规定对总校稿进行全面校正。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主编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进行。
   (三)除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总校工作一般在送审稿审查会后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报批稿应在总校工作后1个月内完成,并由主编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报批稿中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以黑体字加以区别,并应在制订或修订说明中明确其条文编号。
   (三)标准附加说明的内容、格式和顺序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四)对于总校中做出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
   第四十二条 水运工程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四十三条 制(修)订的标准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批准发布;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需要进行复审等。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委会根据现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标准复审计划,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发送有关标准主编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标准项目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重要标准项目的复审,由标委会协助组织。
   (三)标准项目的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数量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四)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主编单位及管理组应组织标准主要编写人员、熟悉标准的专家和提出重要意见单位的代表对征询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标准项目复审后,主编单位应按复审要求填写《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6),并提出“继续有效”、“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
   (六)年度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复审主要工作、复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项目复审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行业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复审结论为需做局部修订或补充规定的;
   (二)标准中需要补充新技术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术的;
   (三)标准中少量条文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环境效益的;
   (四)标准中少量条文有明显缺陷、错误,或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的。
   第五十一条 标准复审确认为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不再通过立项评审,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标准年度计划。其他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其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二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编制程序可简化为送审稿、报批稿二个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可简化为送审报告、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和必要的背景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将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必要时也可发行单行本。
   
第九章 标准翻译出版
   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翻译出版,应按照国际技术交流和开拓境外业务实际需要,由标委会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申请、预审和专家评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标准翻译立项预审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应为立项的必要性、翻译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能力条件、翻译审核单位或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条件。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标准年度计划。
   第五十七条 标准翻译和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由专业译著或国外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等。
   其中,担任翻译和审核组长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翻译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十八条 标准翻译应当按翻译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标准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翻译和审核组组成及分工、进度计划、提交的成果、质量要求、经费使用计划、主要翻译和审核人员的资历情况等。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方可开展翻译工作。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忠实原文,力求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翻译稿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当安排多人审核时,应明确一名主审。翻译稿审核工作宜采用函审与召开小型审核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时应对照标准原文对翻译稿的译文完整性,内容的准确性,语法修辞的正确性,用语的恰当性,术语和符号的统一性,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的正确性,译注的贴切性和译文格式,以及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于需做修改的内容及审核修改意见应标志明显,以示区别。
   第六十二条 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翻译文本。
   (二)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翻译工作报告、翻译稿审核意见各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
   (四)翻译文本的审定工作由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后,应当提出审定报告。
   (五)翻译文本审定后,由翻译单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翻译文本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翻译工作报告、翻译文本、审核和审定意见等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件1份(光盘)。
   第六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翻译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在发布公告中应明确以中文版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外标准的翻译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外译中标准指南的选项,应当遵循最新、最权威、最适用的标准优先立项的原则。
   (二)外译中的立项、翻译、校对、审核和审定可参照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翻译较难的关键词句的译文,可以附注原文。
   
第十章 标准经费
   第六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制订或修订、培训教材编写、标准复审、标准翻译等,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管理工作计划、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十六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经费,采用财政补助和编写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补助经费的数额,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编制定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标准项目的类别、适用范围、技术复杂程度和编制工作量等情况进行核定,并在标准项目合同中明确。
   第六十七条 标准制订或修订项目的编制补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进度拨付的办法,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报批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给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
   第六十八条 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标准经费申请计划及说明。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必须按合同和批准的工作大纲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项目合同及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二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7 )。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暂停执行合同:
   (一)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二)人员配备不符合批准的工作大纲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没有报告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暂停执行合同。
   第七十五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执行合同后,主编单位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执行合同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资格或根据相关法律按合同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标准项目编制工作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资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传递、整理和保存。
   (一)编写组各次工作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二)标准编制的大纲审查会、专题研究成果审查会、征求意见会、送审稿审查会、总校会和相关的技术交流会等重要活动,除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外,尚应以简报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三)标准编制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应由主编单位进行收集和整理,除应以标准编制成果资料的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外,还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单位建立一套完整档案。
   (四)标准专题研究项目的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应由主编单位按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标准及其专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六)标准专题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归交通运输部所有外,授予项目主编单位所有或按合同约定划分权属,并根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特定条件下,交通运输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二章 标准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日常管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包括标准宣贯、标准解释、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国外相关标准跟踪、标准技术交流和标准工作座谈会等。其中,标准工作座谈会一般5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八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前均应成立标准管理组,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标准编写组成员3~4名,主编单位标准工作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应有成员1名。标准管理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七十九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培训教材由主编单位进行编写,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宣贯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宣贯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十条 标准管理组应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做好以下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参加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协助建立完善的标准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的复审和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每两年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综述、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标准培训和宣贯情况、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发展情况、其他与标准有关的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水运重大工程事故时,如涉及水运工程标准,应有相关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运工程建设中违反水运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水运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八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管理部门,以形成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更新的科学运行机制。
   第八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水运工程标准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水运工程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信、资格等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应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三章 考核与鼓励措施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成果应作为科技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其工作业绩应记入技术人员个人档案,相关成果作为评定职称、技术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七条 水运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是对参与单位无形资产的贡献。各单位应参照生产一线骨干的收入标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给予激励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水运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有关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培训,培训课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十九条 对于涉及水运工程标准的科研项目,应将其科研成果是否达到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作为鉴定验收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九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奖励评选时,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对科研成果的采标率应作为重要的评选指标。
   第九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单位不超出3个,个人不超出5名,在没有合适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九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获奖者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培养标准工作后备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
   第九十四条 申报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为在水运工程标准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注重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十五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截至时间为评选活动年的8月14日,个人申报材料应有单位的推荐意见(申报表见附件8)。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九十六条 水运工程标准、标准专题研究和软件开发成果作为科技成果可以由标准主编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并应将获奖情况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九十六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类别: (类)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内容为:标准制订、标准修订、标准局部修订)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一、项目名称(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页下同)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背景
   主要反映存在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促进水运工程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三)可行性
   项目主编单位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关基础资料积累情况等。
   三、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明确标准制订、修订或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标准修订项目应重点阐述修订条款和新增内容;标准制订项目应明确章节安排及各章节主要内容;专题研究项目应明确研究成果对标准相应条文的修改内容;标准翻译应明确翻译的内容。
   (二)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主要工作思路及设想。标准编制过程质量控制计划措施。
   四、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五、主编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编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标准管理职能部门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业绩    
   
   (二)参加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与项目有关的主要
业绩






   
   六、拟定的编写组组长及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序号 姓名 单位
名称 编写组
分工 年龄 职务/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与项目有关技术工作简历






   七、进度计划
   包括项目总进度目标和阶段目标情况,标准制、修订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送审稿、总校和报批稿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专题研究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和审定等2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标准翻译项目阶段目标按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等5个阶段安排工作进度。
   
   八、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表格形式,表中字体小四号宋体)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小计 备注
1    人工补助费   *人×*年×*万元/人.年=       
2 调研差旅费   简要说明国内外调研的内容、人次 、地点等      
3 资料费   资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装订等        
4 专题研究费
(含软件开发补助费)   按专题简要分列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费用和审查费用    
5 测试验证费   简要分列主要测试验证内容、测试验证费用和审查费用        
6 大纲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7 工作会议费   包括会议次数,每次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8 征求意见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9 送审稿审查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0 总校会议费   包括人数和会议天数等        
11 宣贯培训补助费   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编写、审查等费用        
12 标准日常管理费   标准发布实施情况调查和跟踪、复审等费用        
   合 计        
注:①表中人工补助费按编写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分别计算,标准为1500元/月;
   ②表中调研差旅费、专题研究费、软件开发补助费、测试验证费和宣贯培训补助费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③标准翻译项目只填序1、3、6、7、9、10项内容。
   
   九、项目申报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2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
(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颜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主编单位:
    
    起止期限: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左边距6㎝,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
   (字体小三号宋体,段落行距1.5倍,本附录下同)
   为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顺利完成
    项目,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委托单位批准的工作大纲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委托单位委托主编单位承担
    项目,项目经费 万元。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发布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经费。
   第三条 委托单位的义务
   1、根据主编单位的经费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向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完成请款手续。
   2、在收到主编单位书面申请对项目进行大纲审查、送审稿审查、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编单位送审材料的符合性和审查安排做出答复。
   3、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编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主编单位的义务
   1、履行立项申请报告中的承诺,保证成果质量。
   2、根据合同要求,按批复的工作大纲开展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大纲送审稿及送审文件;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成果送审稿及送审文件;每年12月5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结束。
   3、向委托单位报送目标调整计划和人员变动情况。
   4、根据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交经费申请。
   5、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6、按批复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项目开支。
   7、标准发布实施后督促标准管理组完成相关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参加项目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1、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2、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
   3、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4.不可抗拒因素。
   合同中止后,主编单位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项目不能完成的,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主编单位责任造成项目终止的,委托单位视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拨付经费。
   2、由委托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拖延的,合同阶段性成果提交时间顺延。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拖延或终止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项目所含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所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以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之间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准第一次复审完成后失效。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委托单位和主编单位各执一份,送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各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编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3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及要求
序号    成果名称    格式和要求
   成果资料右上角注明“合同编号: ”(小三号宋体),资料均采用A4规格印刷,封面外不得用塑料夹或塑料膜等包夹。
   1    工作大纲   送审稿封面颜色为白色,报批稿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2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报告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3    征求意见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4    送审稿    封面颜色为淡蓝色
   5    总校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6    报批稿    封面颜色为白色
   
   
   
附件4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格式及内容
   
    合同编号: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右边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
     (送审稿或报批稿)
   (字体二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项目名称
   (字体三号黑体,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主编单位(盖章)
                  报告编写时间
   (字体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段落行距2倍)
   (字体小三号宋体,其中标题为黑体,段落行距1.5倍)
   一、目的和意义
   主要从标准制订或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进行阐述。
   二、编写原则
   主要包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符合标准编写规定等,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对修订的标准,应有充分的依据,并应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三、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
   章节安排是指拟制订或修订标准的章、节结构和顺序,主要内容是指拟定制订或修订标准中各章、节的主要技术内容,其中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形成条文。对修订的标准,应列出修订的重点及内容。
   四、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
   简要说明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主要内容。各专题研究、软件开发或测试验证的详细内容应以工作大纲形式列入附件,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背景和必要性、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五、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
   简要说明调研思路。具体调研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以调研工作大纲列入附件,调研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调研内容、调研方式、调研范围、进度计划、参加人员、经费使用计划、成果资料等。
   六、进度计划安排
   根据合同规定按标准编制的五个阶段进行计划安排,明确完成标准编写工作大纲送审、标准征求意见、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的具体时间;标准翻译项目明确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翻译文本报批稿的具体时间。
   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编写组组成及成员分工
   1.主编单位:一般标准由一个单位承担,综合性强、专业覆盖面广的标准可根据标准计划增加1~2个单位;参加单位:根据标准计划编写,一般不少于3个单位。
   2.编写组组成:
   组 长:×××(单位)
   副组长:×××(单位)
   成 员:×××(单位)
    ×××(单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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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11月3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原则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决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和纠正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形式主义、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等。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决定》提出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把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及时解决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等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加强对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检查抗灾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维护农民民主权利。结合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监督,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贿选、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制度,逐步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随意更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问题。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结合民主监督实践,深入推进村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清理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在报刊征订、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建房、殡葬中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严格执行化解乡村债务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资金、社保基金等行为。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农民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

良好的作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加强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激发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规范行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制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逐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定期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探索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建立村级监督组织等监督形式。整合基层办案力量,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四)改进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大兴勤政为民之风,坚持心系群众,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大兴清正廉洁之风,坚持公道正派、清廉自守,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搞好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执纪水平。

(二)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农村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工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增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确保督查效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中纪委监察部: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