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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1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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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二、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

三、《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修订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一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并组织做好资质到期二级和三级机构的复审检查工作。新的认定标准出台前,对资质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仍然使用原有标准,但准入条件要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办法》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作出了应具备相应作业类别专职教师和实际操作场所的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五、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认定标准,加大投入,加强基础建设,确保培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达标。

各地区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44630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1989年3月30日,国家旅游局等

饭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一九八七年已在少数旅游涉外饭店试行了加收服务费的办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现对加收服务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对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举办活动,不加收服务费。
二、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
(一)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可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符合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也可加收服务费;但经过星级评定,未能达到星级标准的,则停止加收。对加收服务费,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有步骤地逐步实行,不得搞一哄而上。
(二)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区别中央和地方所属关系,须分别报请国家旅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地方批准加收服务费的需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接到备案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地方批准的饭店即可开始加收服务费。
(三)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提出申请的同时,要随同报送按劳分配的奖惩办法以及严禁私收小费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部门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对附送的内部管理、分配等办法和措施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三、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
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但经审批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在账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
四、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作为专项管理,免缴所得税,缴纳3%的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后作如下分配:30%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70%留给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
福利与奖励的分配比例,按饭店所属关系,区别中央与地方,分别由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地方旅游局、财政厅(局)根据饭店的规模和收入水平核定。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应考虑控制消费基金过猛增大,避免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稳定饭店职工队伍等因素。不要把中外合资饭店职工的收入作为“参照系”或攀比对象。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奖金税。
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30%留国家旅游局,70%留给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缴纳此项费用的饭店,不论其隶属关系,都必须按期如数上缴。具体缴纳办法,由国家旅游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所收外汇应先结汇,后留成外汇中的40%向旅游主管部门划拨外汇额度,用于对外宣传推广所需外汇。
五、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
加收的服务费要切实管好用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加收服务费后,要严禁私收小费。要严格奖励制度,用于奖励的部分必须与服务质量的优劣相结合,不得平均分配。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饭店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如发现饭店服务质量下降,宾客投诉强烈,有私收小费行为或不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可减少其加收服务费的比例,直至取消其加收服务费的资格。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对外宣传推广费,要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饭店,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任何饭店不得加收服务费。如发现擅自加收服务费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七、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以上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六)监督获奖企业的生产或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于泰州质监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质监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发动、宣传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年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

  第十条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行业制订实施指南。实施指南主要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一条行业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企业评审总得分7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3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并获省以上质量奖或连续3年获市质量奖;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拥有专利技术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四条申报前2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间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每年于评审前发布。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当地质监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按行业分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书面审查报告复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并另行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汇总评审企业总得分,提出拟获奖企业,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拟获奖企业,初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经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50万元。

  第二十二条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未被审定的企业,可给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表彰(颁发提名奖证书,不颁发奖杯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参与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每年应填报《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当地质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的;

  (二)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

  第二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获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情形,以及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3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获奖满3年后的企业,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颁发证书、奖杯,但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