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时间:2024-07-09 13: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已经199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七月九日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规定用于污染源治理的部分;
  (二)吸收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其他各项投资;
  (三)专项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专项基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二)市财政局按照环保部门缴入金库的排污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将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按季一次拨存;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达贷款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四)信托投资公司,按发放贷款占用额月利率1.8 ‰计收代办费。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贷款: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治理项目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占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的40%以上;
  (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有担保单位。


  第六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贷款:
  (一)列入市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治理和限期治理的;
  (二)企业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占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
  (三)污染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急需治理的。


  第七条 审批专项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单位填写污染治理项目贷款申请书,并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信托投资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复审,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贷款计划;
  (三)贷款单位接到贷款计划后20日内,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实际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专项基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逾期加一倍计收利息。


  第十条 贷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一)治理技术先进,有推广价值,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起示范作用的;
  (二)治理项目按期或提前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对减少污染物质排放或消除污染效果明显,设备运转正常,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豁免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单位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申请书,并附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信托投资公司对豁免申请进行复审,共同签署豁免意见;
  (三)市环保局确定一次性豁免总额度,并下达“豁免批准书”;
  (四)贷款单位持市环保局“豁免批准书”,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豁免。


  第十二条 贷款本息,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企业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对于贷款数额较大,用自有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还贷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信贷合同,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托投资公司有权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收200%的罚息:
  (一)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
  (二)把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因企业倒闭、转产、兼并等特殊原因停止或缓建(三个月内)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停发贷款。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条件后,经市环保局和信托投资公司同意,可继续履行原定贷款合同,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应及时通知银行停发贷款,并报市环保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认定的担保单位(经济担保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存款单位用于治理污染项目的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必须在信托投资公司开立"合理污染存款专户",与治理污染贷款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盘政发〔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4年7月18日发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盘政发〔2004〕19号)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盘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其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举债、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执行《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民投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诉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与市民联系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受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直、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四)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讨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和政府举债等;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三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十九、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于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2天分送会议组成人员。汇报材料中应明确:相关交叉工作的沟通情况,相关工作措施的政策依据,相关工作落实的准备情况,提请常务会议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等。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对相关工作明确落实责任和时限,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各类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盘锦军分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具体会议方案,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初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实行政府采购。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5天提出会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特殊重要的,报市长批准。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承接全国性会议需提前半年向市政府请示,承接全省性会议需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报送详细经费预算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如需请各县区主要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十七、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一般不再召开会议。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四十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要将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于12月底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市政府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四十九、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市政府经费列支;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

五十、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主动研究解决意见并及时回复。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各单位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提出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如有需要,由市长签发。

五十九、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除外),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六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审签,特殊重要的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发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取得一致后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十二、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六十三、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盘锦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以市政府令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须同时在《盘锦日报》上公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公文篇幅,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内事接待工作制度

六十五、内事接待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市政府的对外形象,应本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盘锦市接待工作规则》。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接待工作的总体协调,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六十七、在制定内事接待方案和接待过程中,当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内部工作安排与接待国务院和国家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盘锦考察活动安排发生冲突时,内部工作安排要服从接待工作安排,以保证内事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市地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分管副市长负责业务接待;需市长会见或宴请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见宴请一般安排1次,并要减少陪同人员。

六十九、接待方案形成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组成人员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和参加内外事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不接受邀请参加地区或部门组织的一般性庆典活动,不参加具有商业性质的剪彩、奠基、揭幕、颁奖等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新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须事先报请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前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和联络方式。市政府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保持与市政府值班室通讯联络,离盘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察职能,及时反馈政府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章附则

八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八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等实施办法。

八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余府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担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的市监察局局长出席会议。



第五条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名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可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讨论决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5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㈨听取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在每个月第一次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其上一个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㈩市长认为应由(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㈠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可由市长、副市长自行处理或作出决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



㈡市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相互间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㈢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㈣会前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九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听取汇报的事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在市直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请示、报告、意见上书面批示提出,报经市长批准同意。



第十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事项,在正式申报会议议题之前,主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向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协调、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㈠按事项涉及范围,主办单位应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主办单位不采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所提意见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再次进行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议题;



2.主办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申报议题;



3.经协调后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暂缓申报议题。若急需提请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在申报议题时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列出各方意见、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会议研究。



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㈢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㈣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㈤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申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事项协调到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批单》,按程序报批。事项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议题,分管副市长会前应向市长汇报。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须有过半应出席人员到会后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会期半天。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应及时督促主办单位按规定份数报送议题材料(包括正式文本、说明材料、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政策依据、汇报单位和列席单位名单),在周四上午11时前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归集汇总。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根据所收集的议题,草拟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原则上安排议题不超过10个。



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在周五上午11时前将会议安排、议题材料提前分发、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一般提前两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出席、列席会议的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批准后,一般不再追加议题。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追加议题。若分管副市长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除必须立即决策的紧急事项外,相关议题留待下次会议研究审议。若议题有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而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候会。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协助做好对口议题列席人员的签到候会等组织工作,并作为工作人员到会旁听。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紧密围绕议题,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单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时,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做好会场布置和会议服务等保障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做好议题材料准备和发放、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会议期间负责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会场周边秩序正常。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一般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核稿后,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初稿后应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当周的周四上午11时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归纳汇总,形成书面督查报告向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要报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督促主办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署后报送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一般只作文字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列席会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将请假原因和代会人员姓名、职务等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



第二十五条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除承担文稿修改任务外,一般不带助手。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会议期间关闭手机,严禁喧哗和私下议论。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有急事应通过会务人员转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工作人员,非领导询问时,不得擅自插话,确保会议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应当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违反会议纪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