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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时间:2024-07-12 14:0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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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

│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

│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

│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

│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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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检总空号〔1993〕第269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卫生检疫局:

  1985年北京卫生检疫局首次在我国检疫报告第一例传入性艾滋病八年来,各局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发挥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总结艾滋病检疫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检疫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今年八月,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总所召开全国艾滋病检疫工作会议,在总结各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讨论制定了《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总所。

  附件: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附件1       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自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发现并报告全球第一批5例同性恋艾滋病患者以来,这种至今还是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预防的致命性的传染病,已经无情地吞噬了近百万人的生命,现仍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向全球蔓延,五大洲都已有了病人和感染者的报告。人类仍在不懈地研制着疫苗和特效药,可收效颇微。人类已对艾滋病作出了虽不正确,但很客观的定论--20世纪的“超级瘟疫”。可以说,艾滋病已经对人类健康、发展和生存产生极大的威胁,及时研究和制定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已是当务之急。

  一、严峻的国内外艾滋病流行趋势及中国艾滋病卫生检疫回顾

  (一)国内疫情

  1985年,我国浙江省发现4例因注射美国生产的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友病人,该年我国第一次发现传人性艾滋病人。至今年六月,我国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06例(外国人174例,中国人932例),艾滋病人14例(已死亡10例),在所发现的感染者中,除了云南边境地区吸毒人群中检出700多例外,大部分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中国公民及来华外籍人员卫生检疫中发现的(见4)。国内艾滋病疫情十分严峻,我国艾滋病流行特点为:西南边境地区以静脉吸毒人群为主;沿海省份以探亲回国人员为主;内地省份以劳务回国人员为主;大城市以性病病人,卖淫妇女为主;对象大部分为青壮年,性接触逐渐成为主要途径。

  (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疫情情况

  中国周边国家和邻近地区的艾滋病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据越南卫生部截至93年4月16日公布的材料显示,越南已发现艾滋病患者猛增至290例,其中215例越南人,75例外国人。越南是在1990年12月首次在胡志明市发现艾滋病的,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到了其他11个城市。缅甸于1988年发现第1例HIV感染者,到1992年3月,发现3705例HIV感染者。在缅甸,已确定5个危险人群,即静脉吸毒者、娼妓、性病患者、孕妇及献血者。香港第1例艾滋病病例是1985年2月诊断的,该年共报告3例艾滋病病例,截止到1992年12月,共报告艾滋病73例,死亡47例,HIV感染者337例,泰国是1984年9月首次报道1例艾滋病病例,至1992年3月31日,已确诊417例,卫生当局估计,现泰国HIV感染者可能已达20万以上。台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3000例。香港《亚洲周刊》1992年12月4日发表题为“亚洲的凶兆”的文章:每15秒钟世界上就有一个人感染上艾滋病毒,由于艾滋病的缘故,一些城镇和村庄的人口到2000年将会下降,印度和泰国尤其严重。亚太地区艾滋病协会主席约翰·德怀尔说:“五年之后,印度艾滋病毒的人数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

  由此可见,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严峻的疫情形势给中国构成了侵入的威胁。

  (三)世界艾滋病疫情

  截止1993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报告艾滋病病人718894例,由于漏诊,漏报等原因,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艾滋病人达250万,其中儿童达6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400万例以上。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规划署主任默森博士估计:“不少国家在短期内有五分之一的中青年死于艾滋病,必须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甚至政局不稳定。”

  《医药信息论坛》1993年4月15日载文说,2025年全球艾滋病人可达10亿,文中波士顿纳-法伯癌症研究所的威廉和哈滋尔廷在美国科学促进年会上说:“我在从事艾滋病治疗研究10多年之后,确信艾滋病病毒的流行能力和抗药能力将使其成为危害今后几代人的严重问题。”他还说:“在中部非洲、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南部非洲地区,病毒的扩散已涉及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成年人口,故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艾滋病病例的数量将达10亿,其影响至少在几代人中难以消除……。”

  (四)艾滋病的卫生检疫回顾与分析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最早参与国家艾滋病控制规划的机构之一,早在1985年,当我国发现第一例传人性艾滋病病例以后,就及时组织有关卫生检疫人员赴西安、南京等地进行追踪调查。1985年至1992年八年时间在对入出境人员艾滋病监测中检出265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4例病人)〔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101例,中国籍境内人员164例〕。这八年间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监测初期都是境外人员,随后境内人员不断发现,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85年到1991年的七年间,共发现150例,仅1992年一年就发现115例,1992年的例数接近前七年的总和;

  (2)年龄大多为青壮年,265例中21岁~40岁者占193例;

  (3)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两性接触是主要传播途径。

  1993年以来,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又有新的特点:

  (1)93年5月,上海卫生检疫局首次发现中国公民中一家三口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男:27岁,女:26岁及其13个月的幼儿。

  (2)中外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例数增多;

  (3)军人、大使官员、外交人员中有发现;在国内已发现续发病例;

  (4)中国公民中首次发现HIV-1和HIV-2型混合感染对象。

  显然,国境卫生检疫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艾滋病对人类及社会的影响

  (一)健康

  目前全世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00万以上,艾滋病的平均潜伏期长短不一,感染后12年,65%以上发病。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能整合到人类染色体上,不容易消除,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与预防用疫苗,故艾滋病便无情地威胁着人类健康。现已证实其传播途径和乙肝一样。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占人口的7~12%,总感染率高达45%~60%,如果在我国有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传染源,那么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是很迅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早期就可以出现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晚期则可出现由免疫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如肺孢子虫肺炎,卡波济氏肉瘤、结核病等,从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乃至死亡。

  (二)经济

  艾滋病并不是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国家,然而艾滋病却给人类的经济发展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经济的落后又加速和助长了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据有关方面材料报道,全球在1992年用于护理和治疗艾滋病的经费高达35亿美元,而占全球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支付此笔经费的6%。专家预计至2000年,仅泰国就需支付94亿美元用于艾滋病的管理及治疗,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来说都无法承受。

  由于艾滋病是一种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可预防的致死性传染病,于是各国都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在检测、消毒、隔离、治疗、科研等方面都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在我国,开展艾滋病监测范围还很窄,监测的对象也很少,自1985年以来,卫生检疫从检测用的设施、仪器、试剂、人力等方面,已投入数千万元。另一方面,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可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感染后,劳动能力下降,这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无法估量的。

  (三)政治

  由于艾滋病在全世界的迅速蔓延,在许多国家已经失控,给国家政治产生影响。例如,1992年在泰国曾发生政治动乱,而艾滋病问题就是反对党攻击政府的一个重要武器。法国由于血液污染而使上万人感染了HIV,上千人死亡,人们极度愤慨,卫生部长辞职并受到起诉,内阁政府一度发生危机,构成了举世闻名的“法国血浆案”。现在,由于一些政界要人也患上艾滋病,他们指责政府对艾滋病不关心,对政界施加影响增加艾滋病预算。同性恋者指责政府对他们的限制(如择业的限制)是歧视,迫使政府取消这些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艾滋病的出现,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常有人以“明枪好躲,暗箭难防”的理由提出各种不符合我国政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如在我国设立红灯区,承认卖淫是一种职业,要使娼妓合法化等,也有人提议给吸毒者提供消毒针头。为此,在第二届亚太地区艾滋病会议上,WHO呼吁亚太地区国家积极行动起来,给予控制艾滋病最高的政治上的承诺,抓住目前亚太地区多数国家艾滋病流行正处于早期的最后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蔓延。

  (四)道德法律

  由于有人认为艾滋病的出现是对人类性放纵的惩罚,“性解放”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同时又出现许多问题:

  同性恋是否合法及道德问题;

  对吸毒是否禁止还是向其提供注射针头;

  夫妻中有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要建议离婚,不管是为了爱情还是其他,让一方冒生命危险是否道德;

  明知自己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仍然去卖淫,嫖娼是否要负法律,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未注意消毒隔离,使艾滋病毒传给他人或自己应负什么责任,工作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对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要保密,是否要限制其活动,如保密会放任其自由,是否是构成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如对其限制是否歧视和侵犯人权;

  为了控制艾滋病是否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为了减少AIDS提倡设红灯区,使用避孕套是否道德。

  以上这些问题,在我国有些是有法律法规作了规定的,如禁止吸毒,禁止卖淫,嫖娼,有些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控制,这些问题如不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势必在控制艾滋病的斗争中会产生对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影响。

  (五)家庭

  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为青壮年,而青壮年则必须承担着抚养孩子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他们因感染艾滋病而过早死亡,严重影响了家庭和下一代的正常生活与成长。在今日非洲,父母死于艾滋病的孤儿日益增多。仅乌干达,这样的孤儿就多达60余万,在乌干达南部人口只有38.3万的拉凯区,这类孤儿竟达3.5万名。据统计,90年代在非洲亚撒哈拉地区的10个国家、将失去母亲(死于艾滋病)的15岁以下儿童,预计在310~550万之间,艾滋病对家庭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父母染上HIV后导致儿童也染上病毒。据WHO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过去10年中,非洲已感染上HIV的5岁以下儿童达10万,其中绝大多数活不到5岁,90年代,在刚果、肯尼亚、中菲、赞比亚等10个国家,将有270万儿童具有死于艾滋病的危险。在我国,已有一起全家三口人都感染HIV的报道,上海卫生检疫局93年5月在入境检疫中发现,一名27岁男性中国公民和其妻一名26岁的女性中国公民和他们13个月的幼儿竟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出现了阴影。

  三、世界各国对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正如上面所述,艾滋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给人类的健康、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家庭等都产生严重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对策,这些对策无疑都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对HIV抗体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外国人规定入境限制。综合有关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规定

  1.对申请长期居留的人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美国等。

  2.对办理居留手续或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对象要求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比利时、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芒特塞腊特、巴基斯坦、圣基茨和尼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

  3.对入境90天就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玻利维亚、南朝鲜、原苏联、古巴等。

  1.短期入境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部分国家要求十分严格,如伊拉克规定对所有国外来客都强制进行HIV抗体检测和梅毒检测,约旦规定在该国逗留一个月以上的人要求进行检测,匈牙利规定对旅游者或访问者、学生、外籍工作人员居留超过30天的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厄瓜多尔规定对旅游者/访问者或学生、外籍工作人员、移民,须出示有效的健康证书。南朝鲜规定游客和归国的海员和游客进行强制性的HIV抗体检测。

  (二)发现HIV抗体阳性时拒绝入境或已发生驱逐和遣返的国家主要包括:

  安哥拉、巴哈马、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朝鲜、利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原苏联、英国、美国、芬兰、埃及等。

  四、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法规及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早在198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血液制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监测等九项措施。卫生部在1987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中就宣传教育与培训、监测、检疫、科研及加强国际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检疫方面,规定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

  我国现行有关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2.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等病的外国人入境。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87)卫防检字第48号文“关于来华外国人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4.地方性规定

  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都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了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在上海先后颁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艾滋病疫点处理办法》,《上海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五、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

  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由于目前既没有治愈的药物,也没有疫苗,因此预防必须摆在绝对首要的位置。世界艾滋病的疫情清楚表明:目前境外艾滋病发病率或感染率明显高于我国境内且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防止艾滋病由境外传入,延缓和缩小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给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控制艾滋病中赋予了特殊使命,迫切需要我们在总结开展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八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从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检测、宣传教育、疫情处理、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管理、科研和人才培养、防止医源性感染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将境外艾滋病流行对我国的影响控制至最小程度。

  (一)重视检疫查验,及时发现艾滋病及HIV感染者

  目前,世界上约有1400万人感染了HIV,在不到一年时间中,新感染者超过100万;我国监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已达到1106例,但仍属低发区,感染率明显低于境外,但有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感染者除在云南边境局部地区吸毒人群中发现约占2/3外,其余绝大部分均由卫生检疫部门在检疫和监测中发现。实践经验表明:检疫查验是及时发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入境检疫查验中,根据入境人员所来自的地区,在境外逗留时间、职业、入境后在境内逗留时间以及通过向交通工具上员工询问情况和查阅“旅客健康申明卡”等可以确定艾滋病监测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便、高效、快速(现为微量全血凝结试验)的方法,可及时发现HIV感染者。依据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国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阻止外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入境,并对发现的中国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及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告知未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测的艾滋病监测对象前往目的地附近的检疫机关接受艾滋病监测检查。由于本国籍旅客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在境内,这些人员一旦在境外感染了HIV,回国后对境内人员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侣受感染的机率高,速度快,因此,从对策上作出对在境外逗留三个月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后需作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要保护本国公民身体健康。此外,本国籍出境人员事先知道出境三个月以上后回国时要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监测体检也是对自己在境外行为的一种保护性约束。事实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能得到受检者,受检家属和派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外籍人员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不在中国境内,但鉴于目前境外艾滋病大流行的现状,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的生活习俗,参照不少国家近年来加强对外来人员艾滋病监测的情况,现行对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华逗留一年以上者需出示有效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或接受HIV抗体检测的规定应重新研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将在华逗留期限缩短至半年或三个月以上,以便及早发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减少或消除境外感染者对入境后所造成的传播感染的危险。

  做好艾滋病监测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目前卫生检疫工作而言,主要是对符合规定的入出境人员,涉外婚姻和来华定居、留学、投资经商的外籍人员实施监测,通过重点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学检查。对艾滋病在不同性别、职业、年龄、地区、国家人群中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和系统的调查分析,结合收集的国内外艾滋病疫情,从中了解其发生和变化的动态,掌握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高发的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从目前国内外艾滋病流行情况和未来数年艾滋病流行趋势分析,监测对象中,重点无疑应放在入境的人员中,尤其是那些来自非洲、美洲、南亚和东南亚以及西地区的人员。今后在传染病监测中,卫生检疫工作对策是:

  (1)认真做好来自非洲、美洲、欧洲和来自亚洲诸如泰国、印度和缅甸等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2)根据国内外艾滋病流行动态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并修正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策,确定监测的重点人群和监测方法。

  (三)提高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

  检测技术手段是发现和确诊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主要依据。及早发现并确诊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是至关重要的,作为HIV感染和艾滋病实验室诊断主要依据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WHO认可的试剂,遵照WHO推荐的检测策略,依据1990年推荐的新的确认标准。从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出发,尤其是在口岸现场,首选采用快速、简便,微量血的HIV抗体检测方法作为初筛试验。

  今后仍需进一步加快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利用现有的四个确认实验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的技术和P3实验室的条件进行早期筛选试验的研究;引进艾滋病病毒毒株,开展病原学研究;还可开动物模型研究,做一些治疗药物试验,乃至跻身于开发疫苗研究的行列。

  (四)不失时机地做好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既不可能指望依靠疫苗,也不可能指望特效药物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免受艾滋病的感染,通过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卫生检疫机关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入出境人员、口岸人员、与邻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边民以及境内从事某些感染艾滋病机率可能性较高职业有重点人群,使他们认识到只要选择健康行为,主动抵制和改变可以引起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行为,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从而通过人群行为的改变切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出境人员在境外遭受艾滋病感染机率。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三个方面,即除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一般卫生知识(包括性卫生知识)外,还应加强宣传国家防止艾滋病传播和开展艾滋病监测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严禁卖淫,嫖娼和禁毒的法制教育。采用发给宣传手册、杂志、张贴图片、放映录像等多种方式,在入出境口岸,体检点和其他场所向广大人群(主要是入出境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在认识艾滋病严重危害的同时,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达到知情、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目的,使预防艾滋病真正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任务。

  (五)正确及时地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做好疫情处理同样也很重要。发现艾滋病病人或HIV感染者应及时,妥善地做好管理工作。凡属来华外国人,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检疫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监护离境工作,并做好疫点处理。对境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后,转交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家属进行HIV抗体检测和定期医学检查,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危害他人。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得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的工作。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时,对其尸体应立即进行消毒,就近火化。

  (六)严把特殊物品入、出境卫生检疫关,在我国艾滋病现在还处在流行的早期阶段,国境卫生检疫在加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对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管理。艾滋病病毒大量存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血液中,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少量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内就可以引起感染。我国浙江省曾发生过血友病人使用了进口第Ⅷ因子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献血输血引起HIV感染的大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也曾多次从进口的血液制品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因此,今后仍应严格执行禁止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规定,对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批制度,切断艾滋病病毒通过入出境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传播的途径。

  (七)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

  为了更好地完成艾滋病卫生检疫的重要任务,卫生检疫系统还必须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对医学界迄今对艾滋病以及所能采取防治措施的认识仍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不断提高我们在艾滋检疫检测和防治工作的技术水平。从卫生检疫任务和特点出发,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办班等多种形式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艾滋病的国内外流行病学进展、检测技术、卫生处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任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艾滋病卫生检疫是控制艾滋病国际间传播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和世界各国加强学术交流,吸取国外的长处。从中国卫生检疫的实际出发,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可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派出进修、考察、访问等形式,卫生检疫系统今后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发展,以使艾滋病卫生检疫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总之,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艾滋病卫生检疫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严把艾滋病传入关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现在和将来的重要任务之一。全国卫生检疫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将艾滋病控制在最低限度。

  附: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附件2          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一、艾滋病宣传教育措施

  在目前艾滋病的治疗和疫苗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大力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手段三个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充分认识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同时树立科学的性道德观念,了解国内外防止艾滋病传播和进行艾滋病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是:

  1.在海、陆、空港口岸,体检等场所设立艾滋病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录相播放等设施,放映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的内容。

  2.印制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手册、卡片、图片等资料,在各口岸向入境、出境人员分发。

  3.充分利用各地新闻媒介,经常性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

  4.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以门诊、电话、书信等方式,向社会进行艾滋病、性病宣传、咨询服务。

  5.在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要组织力量走向街头,向社会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

  6、由卫生检疫总所空港处负责编辑艾滋病卫生信息,向本系统及社会有关部门发行,每月出一期。

  7.由国境卫生检疫学会和卫生检疫艾滋病、性病检疫监测专家组负责不定期的编辑出版艾滋病检监测学术论文汇编。

  二、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查验

  1.查验前准备

  1.1 值班人员执勤前应准备好各种单证(旅客健康申明卡、就诊方便卡、就诊记录、登记表、通知书、传染病监测通知书、传染病个案调查表、艾滋病检验报告等)。

  1.2 执勤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处理在旅客查验中出现的问题。

  1.3 检查各种试剂、药品、采样用具、医疗仪器设备和卫生处理用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入境查验

  2.1 认真查阅外国人和持护照的中国公民(含劳务、旅游、探亲、留学、外派等),华侨、台胞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明卡及有关证件;

  2.2 卫生检疫医师采取用流行病学询问的方法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了解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进行流行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2.3 对下列人员要求出示健康证书:

  2.3.1 来我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

  2.3.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

  2.3.3 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

  上述人员未持有健康证者,应发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通知书”要求受检对象在一个月内到就近的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对自愿在口岸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者,应填写申请书,给予优良服务。

  3. 出境查验

  3.1 采用流行病学的方法了解交通员工和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3.2 要求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含劳务、留学、定居等)出示健康证明书,未持有效健康证者,应予以补办后让其出境。

  三、入出境血液等特殊物品查验规程

  1. 查验前的准备

  1.1 进出口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事前需向入、出境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填写“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单”经口岸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入出境。

  1.2 根据审批意见,现查验人员应准备好采样工具,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1.3 带备审批查阅资料。

  2. 查验及处理

  2.1 遇有血液等特殊物品入出境时,应严格审察审批单(电脑存查的审批资料)。对事前未有报审者应补办报批手续后方准入出境。

  2.2 除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品种外,禁止其他血制品进口。

  2.3 对允许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抵达口岸时,需出示特殊物品审批单和公立医院艾滋病检测证明,未能提供证明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必要时作病毒培养。

  2.4 经批准进口的毒种、培养物,运抵口岸时,承运人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承运和使用单位要采取绝对措施确保安全,不得造成污染。对毒种、培养物与审批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

  2.5 进、出口特殊物品,其审批单已超过有效期限者,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规范

  1.实验室的设置及任务

  为了及时发现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开展艾滋病血清流行病学监测,设立筛选实验室及确认实验室。筛选实验室开展高危人群和可疑病人的筛选工作,筛选的阳性标本应及时送卫检系统确认实验室确认。确认实验室应及时将确认的阳性结果报告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实验室指导区域内筛选实验室HIV检测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2. 实验室必备条件

  2.1 筛选实验室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筛选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主管检验师或主管技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总所或其委托单位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设备条件:具备筛选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其中包括: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离心机

  (6)连续加样器及移液管

  (7)经WHO认可筛选试剂盒

  血清学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I级操作柜或II级操作柜内进行。

  2.2 确认实验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确认实验室负责人须为副主任检验师或副主任技师以上的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HIV筛选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确认实验室的结果应由副主任医师(技师)或副主任医师(技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核签报告。

  设备条件:具有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具备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试剂和安全防护设备和条件。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恒温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高速低温离心机

  (6)自动加样器或连续加样器

  (7)-40℃~-80℃低温冰箱

  (8)落射式荧光显微镜

  (9)具备筛选及确认实验所需的试剂

  确认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P2级操作柜或P3级实验室内操作。

  五、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程序

  1.目前用于检测抗HIV抗体方法有:ELISA、PA、LA、QWB、IF、QT、EY等。其中ELISA、PA、QWB、QT为各初筛实验室常用的方法。

  2.静脉采血4ml,分离血清,4℃保存待检,如血清长期保存需-20℃。血清吴透明黄色,遇有乳糜和溶血影响检测结果。

  3.用“1.”中揭示的七种方法中的一种(应首选敏感性高的方法,如ELISA)对血清学进行检测。检查结果按下表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检测    第二次检测    第三次检测   结果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WB确认实验

  确认实验需要在卫生部批准的有确认权的实验室进行。其检测程序如下图:

    │

报告  │←─────┐

  ←─┤      │

阴性  │      │

    │     (-)

    │    ELISA 或 PA 或QWB     1步

    │   (+)(-)

    │      │

    │      │

    │     (-)重复ELISA或PA或QWB  2步

    │   (+)(-)

    │      │

    │      │

    ├──────(-)WB(+)─────→│报告 3步

    │      (±)           │阳性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WB(+)─────→│   4步

    │      (±)           │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      (±)           │

    │←─────(-)WB(+)─────→│   5步

  六、HIV首选检测方法和试剂

  1.初筛试验:要求敏感性高、不能出现假阴性,据此推荐以下方法和相应试剂。

  1.1 ELISA这是国际上常用的初筛方法,该方法能同时检测大量样品,而洗盘读取结果有半自动、自动装置,结果判定可质量控制。目前多间接ELISA法,试剂有秦皇岛生的技术开发研究所,Abbott、Pastus和Or-

ganon产品,另有采用竞争ELISA法试剂有Wellcome产品。

  1.2 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为Fujivebio公司产品。

  1.3 LA(重组乳胶凝集试验)试剂为Combridge Bios-cience公司产品。

  1.4 QWB(重组快速蛋白印迹法)试剂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试剂开发公司产品。

  1.5 QT(快速全血凝集试验)试剂为AGEN Biomedical 

Limited公司产品。

  1.6 EY(金标试验)试剂为EY Laboratories Inc.

  2.确认试验:初筛试验为阳性的血清标本经确认试验为阳性后方可认为阳性。确认试验采用蛋白印迹(Western Blot)技术,所用试剂多为进口的,Abbott Pastus和Bio-Rad公司产品。

  3. 其他

  3.1 HIV-2的检测:目前已有专门检测HIV-2抗体试剂,现在已有ELISA试剂可同时检测HIV-1和HIV-2,若出现阳性时再分别检测确定所感染的病毒型别。

  3.2 如遇到可疑病例,可以检测HIV的核酸成份,以诊断是否存在HIV的感染,这种技术称多聚酸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a-

ction,PCR)先合成一段引物,使之与从病人细胞提取的病毒核酸相结合,利用酶耐热特性不断变换温度,使引物与对应病毒核酸不断合成并以几何倍数增长,该方法可检测到只有几个基因组的病毒核酸。虽然该方法很敏感,但却非常昂贵难予普及。

  3.3 无论是初筛试剂还是确认试剂都需在购入后进行质控,不能有假阴性出现,否则不能使用。

  七、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各卫生检疫局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发现阳性血清后,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一式两份,必须按送检单的项目、格式填写,不得缺项,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阳性血清标本就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研究监测中心试验室(设在北京卫生检疫局),或上海、广州、深圳卫生检疫局艾滋病确认实验室。

  上述实验室在接到《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和阳性血清标本后,立即给予确认,并将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确认的阳性标本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报告单》。确认实验室在收到送检血清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总所。对卫生检疫系统送检的标本暂时不收费。

  附         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

姓  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职业│

────┼─────────┴──┴─┼──┼─────────────

家庭地址│              │电话│

────┼──────────────┼──┼─────────────

单位名称│              │电话│

────┴──┬───────────┼──┼─────────────

来自国家和地区│           │日期│

───────┼───────────┼──┼─────────────

到达国家和地区│           │日期│

────┬──┴──┬────────┼──┼──┬──────────

护照号码│     │健康证书签发单位│  │日期│

────┴─────┴────────┴──┴──┴──────────

初筛试验

──────────┬────────┬────────────────

酶标法  ELISA   │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日 期

──────────┼────────┼────────────────

明胶颗粒凝集法 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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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

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王明水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县域律师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律师政治地位低,收入少,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县域律师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
【关键词】县域律师 发展现状 对策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律师行业充满着诱惑,备受社会的关注,律师作为高收入、现代高级白领的舆论常见诸报端。然而,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作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服务的律师,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其执业现状不容乐观,和发达地区或者城市律师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的地方境况还很差,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因此,客观的分析县域律师的现状,并寻求改善的对策已成为县域律师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就对县域律师的现状作些分析,并对县域律师的发展作些思考。
一、县域律师的现状
(一)政治地位低下。目前,县域内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职业不理解,看不惯律师,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是与政府作对。与此相对应的,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少,使律师的职业优势得不到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从地理位置上讲,县域是县域律师服务、交往、活动的空间,但由于县域经济的不发达,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县域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律师的数量上,还是在办公条件上,都是和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无法相比的。从人员上讲,一般就三、五人,最大的也不过十几人。由于规模小,律师间都是单打独斗,合伙人之间、律师之间缺乏合作;从办公条件和设施上讲,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而是靠租赁而来,更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有的是几个律师挤在一间房子里办公,接待当事人时往往人声嘈杂,不仅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之无现代代步工具,办起案件来效率很低。
(三)律师业务单一。尽管《律师法》规定的县域律师与城市的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县域律师从事的律师业务,仍然局限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主要业务还是仅限于一些诸如离婚、损害赔偿、较小标的的经济纠纷等小的民事案件,而且是以这些业务为主,涉足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少。大多数律师为了一些较小的民事案件,整日疲于奔命,如果放弃这些较小的民事案件,大多数律师就很难养家糊口。而象金融证券、公司上市、涉外投资等非诉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几乎与县域律师无缘。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由于法制观念落后,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造成律师在开拓法律顾问上困难重重,即使是订立了法律顾问合同,收费也是很低的。尤其近年来,象税务、工商、技术监督、药监等垂直管理单位和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要求在县域的单位不再聘请法律顾问,改由市级单位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使县域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更加萎缩。
(四)业务少,收入低,生存困难。在县域律师中,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决定了业务少。同时,由于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状况不佳,绝大部分当事人也不委托律师;也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城里的和尚会念经”,请律师也要到市里请“大律师”;现县域内各乡镇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加之法律援助的门槛不断降低,使本来需要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帮助;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干脆开展有偿服务,与律师争案源;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夸大宣传,将法律服务所办到县城,从律师嘴里抢饭吃,使律师业务更加减少。在县域律师中,由于业务少,业务的收费很低,除少数骨干律师创收相对较高外,近半数以上的律师年创收额也只有一、二万元,与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律师收入存在严重的差异,县域律师的生存困难。
(五)分配形式单一。目前各律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是提成制分配,由于提成制分配只与办案律师个人利益挂钩,加之县域律师业务有限,导致了收案律师不愿将自己的案源分给其他律师办或进行合办。这样就会经常出现青年律师无案源难以生存,这种无工资保障、无案源保障的状况,不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留不住人才,导致了不少青年律师的流失,县域律师后继缺人。
(六)律师业务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基于县域律师的业务单一,无法对律师的执业进行分工,如果按分工办理案件,会造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没有业务可做,也会造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更为减少,甚至会影响到律师的生存问题,故县域律师办理案件尚无法固定在某一领域,成了“万金油”式律师,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件都办,什么案子都办理的不专业。
(七)律师整体素质不高。县域律师,大多数起点不高,法律科班出生的不多,基础不好,加上由于机制上的原因,律师都变成了赚钱的机器,为了生计,整日疲于奔波,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不够,县域律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县域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小,律师所基本上是所主任一个人在管,而所主任也基本上没精力么管,都忙于自己办案。同时,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县域律师事务所普遍公共积累少、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团队意识薄弱。由于律师业务收入少,全年除去各项开支,基本所剩无几,加上合伙人的公共积累意识不强,因此,县域的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什么积累,这样也造成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等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律师的后顾之忧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设想
我国有二千多个县,这些县域内的律师担负着服务十三亿人口中的九亿农民的重任。就我省来讲,六十一个县共设立有151家律师事务所,虽执业律师只有890余人,约占全省律师的四分之一,但去年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近6万件,却约占全身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总数的一半。可见,虽然县域律师的数量少,境况不尽人意,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却在默默无闻的为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奉献着自己才智,在为最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既给县域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又给县域律师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课题。因此,我们既要在透视县域律师的现状,正视危机的同时,更应增强时代感、紧迫感,抓住机遇,努力探索加快县域律师发展的路子:
(一)采取多种形式,为县域律师的发展创造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扶持力度,组织和动员市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基础薄弱的县进行对口帮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应变管理为服务,加大对县域律师业务的宣传力度,使机关、团体、广大群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想着律师、依靠律师、支持律师工作;县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推荐本地优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律师参政议政的人员比例,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律师中的先进典型、成功案例,扩大律师的宣传面,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公益活动来扩大律师的影响。
(二)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目前,县域律师的服务领域不宽,绝大部分的县内招投标活动、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及高层行政决策都没有律师参与。就法律服务的形式来看,县域律师还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对诸如外贸、投资及大型项目的运作等非诉讼领域,也没有律师的参与。律师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服务力量,必须拓宽服务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应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促成或引导律师主动参与政府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围绕本地域特色经济开展法律服务,主动参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把好法律关;县域律师应及时把握县域群众的法律需求动向,关注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等服务方式,认真细致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律师要站稳法律服务市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还必须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执业技能和执业水平,改善法律服务手段,使律师服务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对县域律师的培训,合理引导县域律师进行倾向性的专业分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的立、修、废工作相当频繁,如果不重视对新法的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县域律师事务所应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律师事务所尤其要主动,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最新国家立法,有计划地选派律师对某专门服务领域的法律事务进行学习。通过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县域律师事务所虽暂时尚无法实现专业化的详细分工,但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可以根据每个律师的基本情况,进行倾向性的分工,也就是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里的业务需要,先确定几个相关的服务领域专业,根据律师的特长,合理的配置特长律师负责该专业领域的研究,平时让他们相对多的抽时间去研究该服务领域的法律实务,但也可以办理其他服务领域的案件,实际就是选出几个专业服务领域的领军律师,去带动全所律师业务素质的综合提高,通过这种倾向性专业分工,带动县域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同时,县域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采取优惠措施,加强对新律师、年轻律师的培养和帮扶,吸引法律人才,扩充县域律师队伍,使县域律师的发展后继有人;
(四)建立分工协作的办案机制,打造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目前县域律师仍处在每个律师单打独斗,小作坊式的,什么案子都办的初级的服务形式。合伙人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员工。这三种角色集于一身,其实质就是个体户。律师自己找案,自己办案,自己收费,出了乱子也由自己负责。这样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县域律师的发展,要实现县域律师的跨越式发展,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打造县域律师服务团队尤为重要,只有集中广大的律师的集体智慧,才能共度难关共谋发展。
(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县域律师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新农村的建设也反过来会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长远的、潜在的发展机遇,决定了县域律师可以大有作为。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服务;其次,应抓住抓住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服务,当前应着力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村民自治,普法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再次,在服务形式上,除积极做好正常的诉讼、仲裁、调解、代理工作之外,应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争取担任乡政府、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顾问,增强律师的服务功能。
(六)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当前,在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中,除县域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中成员复杂,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聘用人员,有的机构和人员在县城而不是在乡镇,在服务范围、服务空间、收费方式方面和律师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同律师相比,他们存在服务质量低劣、收费混乱、冒充律师的名义执业、无证执业、乱立招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严重的损坏和败坏了县城律师的执业声誉和社会公信力,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整顿治理规范,必定会影响县域律师的发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从制度入手,在市场准入、服务范围和空间、收费方式及标准上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七)县域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管理,建立各项保险机制,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分配机制等,学会用制度去科学管理律师事务所。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有发展眼光,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吃光分净,必须落实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律师的后顾之忧;县域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制定一个科学的远景目标,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和品牌建设,提升律师服务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① 池方景 :《WTO背景下,我国县域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载《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集》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出版。
② 陈会领:《对县域律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载山东省律师网2006年12月29日。
③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④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促进我省县域律师工作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