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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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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三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集中申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详见附表)。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基准日当月为起始时间。征地基准日是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的日期。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身份证为准。出生日期在参保申报核定时核准确认,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三章 养老保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一)以被征地前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依据,每征完一人耕地,可申报一人作为参保人。
(二)被征地后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其家庭成员可申报为参保人。
(三) 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对象:
1、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村集体出资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养老保障基金的缴费年限为15年。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年满60周岁。
(一)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按缴费年度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的250%、200%、150%作为基数,以20%的比例从征地基准日当月开始征收。征地基准日的下一年度及往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7.6%(十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基数档次的选择可根据征地地点(中心城区、城区规划内、城区规划外)、征地数量、征地补偿等因素,在制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时由政府与村(社区)委员会具体商定。
1、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征缴15年养老保障基金。
2、被征地时,年满46周岁至59周岁的人员,征缴养老保障基金至年满60周岁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年满60周岁当年的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相同的缴费基数档次缴满15年。
3、被征地时,年满45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征缴15年的养老保障基金后,年满60周岁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时,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申请补缴60周岁以前未缴费的年限,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补缴后按第十二条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由个人、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部分主要从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清费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部分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其中:个人、村集体、政府分担比例分别为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30%、30%、40%。
(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基金的,不足部分可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分次缴纳协议。分次缴纳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分次缴纳人员必须在年满60周岁前缴清欠缴金额。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60%记入,并实行实账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给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本息结算一次。
(五)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40%(即政府出资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员所共有,用于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和调整。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县(市、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费用在征地成本中列支。根据当地上年度享受养老保障的人数,每年年初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在征收土地时应增加征收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标准。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征缴后,参保人员中途不得退保。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存入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十)各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
(十一)财政、审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基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由其本人申请,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养老保障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基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本人申领待遇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统筹基金养老金月标准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贵港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作为基数计算,统筹基金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统筹基金养老金=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缴费指数×(15+∩)×(0.1∩+2)%
缴费指数是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1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1.5;以2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以2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5。
〔∩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年限,(0.1∩+2)%为缴费年限系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为2%,此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系数增加0.1%。〕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低于统筹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由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收入与支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的,由统筹县(市、区)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补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障金年龄死亡的,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
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死亡的,其未领取完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迁出市外或出国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果今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以下的办法处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一次退回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2、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单位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可一并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计算。具体合并办法为: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比例为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相对应年份的缴费(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折算后合并计算,然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3、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个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转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然后按相对应年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补足缴费差额,并缴费至规定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障基金缴纳手续。村集体填写好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带个人《居民身份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资格核定材料原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障金起始年限和缴费金额。
根据核定好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起始年度缴费金额,按如下二种方式缴纳:
(一)个人和村集体已经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村集体接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将“缴费核定通知”直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如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足支付,按第十条有关条款办理。
(三)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四)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户的基金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支付养老保障金的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计划用款转入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至20日将养老保障金划入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存折。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或从征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建立的,则不能享受政府补助,建立基金全部金额由个人和村集体负担。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上述三个险种应由个人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负责缴费。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我市市本级、三区两县市均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定编、定员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收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协助财政部门办理个人和村集体负担养老保障基金的划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管理;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被征地户参加养老保障资格审核表
村(社区)委会名称(盖章): 编号:
户主
姓名 邮 编 电 话
征地前户耕地
(亩) 面积: 被征耕
地(亩) 面积: 征 地
后(亩) 剩余耕地面积:
人均: 人均: 人均:
保障对

象情况 姓 名 性 别 与户主
关系 身 份 证 号 备 注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以上保障对象情况属实,符合保障条件,同意按照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障。

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立项
二、评估委托
三、资产核查
四、资料搜集
五、评定估算
六、提交评估报告书
七、验证确认
八、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评估立项。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 评估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 资产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资料搜集。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一.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定估算。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 提交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
一.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
三.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其他方法
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林木:
1.用材林
(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三.全面核查法:本方法对资产清单上的全部小班逐个进行核查。对即将采伐的小班设置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测,必要时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核查小班内各核查项目的允许误差按小班抽查法的规定执行。对经核查超过允许误差的小班,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

第四章 林木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资产评估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
三.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价倒算法
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取得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应得的利润后,剩余的部分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En =W--C--F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W—销售总收入
C—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第二十三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K·Kb·G·M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第二十四条 收益净现值法
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 (Ai--Ci)
En= ∑ ----------------------
i--n+i
i=n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Ai—第i年的收入
Ci—第i年的年成本支出
U—经营期
P—折现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五条 收获现值法
收获现值法是利用收获表预测被评估林木资产在主伐时纯收益的折现值,扣除评估后到主伐期间所支出的营林生产成本折现值的差额,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Au+Da(1+P) +Db(1+P) ∑Ci
i=n
En=K·---------------------------------------------- — ----------------------
u+a i--a+1
(1+P) (1+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A u—标准林分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标准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Ci—第i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U—经营期
n—林分年龄
P—利率(详见附件2,下同)
第二十六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的林木资产每年的稳定收益作为资本投资的效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n=----------

En—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A—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
P—投资收益率(根据当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序列需工数法
序列需工数法是以现时工日生产费用和林木资产经营中各工序的平均需工数估算林木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R〔(1+P) --1〕
En=K· ∑ Ni·B·(1+P) +------------------------
i=1 P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Ni—第i年的需工数
B—评估时以工日为单位计算的生产费用
P—利率
R—地租
n—林分年龄
第二十八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i+1
En=K· ∑ Ci(1+P)
i=1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 i—第i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n—林分年龄
P—利率
在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帐面资料比较齐全,且帐面历史成本调整法。
历史成本调整法是以投入时的成本为基础,根据投入时与评估时的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B n--i+1
En=K· ∑ Ci--------------(1+P)
i=1 Bi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投入的实际成本
B—评估时的物价指数
Bi—投入时的物价指数
P—利率
n—林分年龄
第二十九条 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o=Do·Ew
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
Do—折扣系数
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
第三十条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资产评估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评估值之间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
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林木资产评估
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资产评估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评估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第三十三条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
竹林是由各类竹子构成的森林。竹林林木资产由地上立竹和地下竹鞭构成。
竹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新造未成熟的竹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采用年金资本化法时必须考虑大小年对竹材和竹笋产量及经济收入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林木资产评估
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一.实验林林木资产评估
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资产评估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二.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
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资产评估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三.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资产评估按照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方法进行。

第五章 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十六条 林地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当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其他情形需单独确定林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应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第三二七条 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现行市价法
二.林地期望价法
三.年金资本化法
四.林地费用价法
第三十八条 林地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条件林地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K·Kb·G·S
Eu—林地评估值
K—林地质量综合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交易价格(元/hm )
S—被评估林地的面积
第三十九条 林地期望价法
林地期望价法以实行永续皆伐为前提,从无林地造林开始计算,将无穷多个轮伐期的纯收益全部折为现值累加求和,作为林地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u--a u--b n u--1+1
Au+Da(1+P) +Db(1+P) +…-- ∑ Ci(1+P) V
i=1
Bu=------------------------------------------------------------------------------ -- ------
u--1
Bu—林地评估值
Ci—第i年投入的营林生产直接费用(包括整地、栽植、抚育等费用)
A u—现实林分第U年主伐时的纯收入(指木材销售收入扣除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关税费、木材经营的合理利润后的部分)
Da、Db—现实林分第a、b年的间伐纯收入
U—经营周期
V—年均营林生产间接费用(包括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实验费、调查设计费、基层生产单位管理费、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P—利率
第四十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是将被评估林地资产每年相对稳定的地租收益作为资本投资收益,按适当的投资收益率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Bu=------

Bu—林地评估值
R—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一条 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是以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Bu=A(1+P) + ∑ Mi (1+P)
i+1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第四十二条 当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林地使用权价格:
n
Bu〔(1+P) --1〕
Bn=--------------------------
n
(1+P)
Bn—林地使用权有期限转让价格
Bu—林地评估值(使用权无期限转让评估值)
P—利率
n—林地使用权转让年数
第四十三条 林地资产评估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资产评估;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评估;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资产评估;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资产评估。

第六章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第四十五条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主要选择下列几种方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评定估算。
一.现行市价法
二.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条件价值法。
三.重置成本法
第四十六条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森林景观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E=K·Kb·G·S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详见附件2,下同)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2
G—参照物单位面积的市场价格(元/hm )
S—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面积
第四十七条 年金资本化法
年金资本化法主要适用于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森林景观资产的价值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E=------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A—年均纯收益
P—投资收益率
第四十八条 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是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获得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的评估方法。评估操作过程中需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评估对象为整个森林风景区。
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整个森林风景区的价值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原意支付值;
2.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
3.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
4.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二.旅游风景区中某一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
森林景观资产仅为风景区的一部分时,运用条件价值法评估森林景观资产的主要步骤如下:
1.计算出该风景区总的评估值;
2.进行游客调查,计算在没有某一森林景观的情况下,游客对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
3.以该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门票价格,计算出风景区的评估值;
4.风景区总资产评估值减去在没有该森林景观情况下的风景区评估值,即为该森林景观资产的评估值。
第四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有条件下重新取得与被评估对象相类似的森林景观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森林景观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重置价值主要考虑林木、林地和旅游设施的重置价值。计算公式为:
n n--i+1
E=K· ∑ Ci(1+P) +Q
i=1
E—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值
K—景观质量调整系数
Ci—第i年的营林投入,主要包括工资、物资消耗、管护费用和地租等。
Q—旅游设施重置价
P—利率

第七章 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
第五十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对独立林业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整体资产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林业企事业的全部资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
第五十二条 整体林业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本规范进行,非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撰写的内容、格式、报批等要求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办理,并同时提交附件1所规定的表式。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编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该材料除按《规范意见》办理外,还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编报以下材料:
材料一:《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写明森林资源资产经济情形涉及的范围、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方法、核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核查过程、核查结果、有关的说明,并由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负责人签章。
材料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指标》
列出在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
材料三:《林木及林地资产评定估算过程》
列出各类林木及林地资产评估测算中所采用的方法、公式、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第九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在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的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的评估结论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所根据的各种文件材料。工作底稿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的各方面。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要求按《规范意见》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和有关标准、参数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有关表式
附表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
资产占有单位: 评估基准日: 单位:hm ,立方米,元
----------------------------------------------------------------------------------------------------------
| 资产项目 |面 积|蓄 积| 帐面原值 | 帐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增值 | 评估增值率 |
|--------------|------|------|------------|------------|------------|------------|--------------|
|一 林木资产 | | | | | | | |
| 1 用材林 | | | | | | | |
| 2 经济林 | | | | | | | |
| 3 薪炭林 | | | | | | | |
| 4 竹 林 | | | | | | | |
| 5 防护林 | | | | | | | |
| 6 特用林 | | | | | | | |
|二 林地资产 | | | | | | | |
| 1 有林地 | | | | | | | |
| 2 疏林地 | | | | | | | |
| 3 未成林造| | | | | | | |
| 林地 | | | | | | | |
| 4 灌木林地| | | | | | | |
| 5 采伐迹地| | | | | | | |
| 6 火烧迹地| | | | | | | |
| 7 苗圃地 | | | | | | | |
| 8 国家规划| | | | | | | |
| 的宜林地| | | | | | | |
|三 森林景观 | | | | | | | |
| 资产 | | | | | | | |
| (含风景 | | | | | | | |
| 林、名胜古| | | | | | | |
| 迹和革命纪| | | | | | | |
| 念林) | | | | | | | |
|四 其他森林 | | | | | | | |
| 资源资产 | | | | | | | |
----------------------------------------------------------------------------------------------------------
附表2 林木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种: 单位:年,hm ,立方米 ,元
----------------------------------------------------------------------------------------------
| 作 | 林 | 小 | 小 | 优 | 组 | 林 |单 位| 小 |单位林 |小班林 |
| 业 | 班 | 班 | 班 | 势 | 成 | |面 积| 班 |木资产 |木资产 |
| | | | 面 | 树 | 树 | | | 蓄 |评估价 |评估价 |
| 区 | 号 | 号 | 积 | 种 | 种 | 龄 |蓄 积| 积 |值 |值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林地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2
林地类型: 单位:hm ,元
------------------------------------------------------------------------------------------------
| | | | | | 单位面积林地 | 小班林地资 |
| 林班号 | 小班号 | 面积 | 立地质量 | 可及度 | | |
| | | | | | 资产评估价值 | 产评估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森林资源资产明细表
|----------------------------------------------------------------------------------------------------------------------------
| 林|小|小 班|小班有|权|林| 立地条件 |可|运 |优|组|平 |平| 造 | 公 |公 |小 |生|
| 班|班| |林地面| | |----------------------------| | |势|成|均 |均| 林 | 顷 |顷 |班 |长|
| 号|号|面 积|积 |属|种|坡|坡|坡|土壤|土层|立地|及| |树|树|胸 |树| 年 | 株 |蓄 |蓄 |类|
| | | | | | |向|位|度|种类|厚度|质量|度|距 |种|种|径 |高| 度 | 数 |积 |积 |型|
| | | 2| 2| | | | | | | | | | | | | | | | | 3| 3| |
| | |hm |hm | | | | | | | | | |km| | |cm|m|(年)|(株)|m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 森林面积蓄积统计汇总表
2
林种: 单位:立方米,hm
|------------------------------------------------------------------------------------------
| | | | 林 分 各 龄 组 面 积 蓄 积 | |散|四|枯|枯|
| 汇|优|活总|----------------------------------------------| 疏 林 |生|旁|立|倒|
| 总|势|立蓄|合 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木|树|木|木|
| 单|树| |------|------|------|------|------|------| |蓄|蓄|蓄|蓄|
| 位|种|木积|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面|蓄| |积|积|积|积|
| | | |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调整系数K值的确定和利率P值的确定原则
一.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的确定
在林木资产评估中,由于林木和由林木组成的林分不是规格产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随着林木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及所处地理位置(地利等级)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各种评估方法测算出的评估值都是某一状态下的林分的价格。要将这些价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小班,就必须通过一个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将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的价格联系起来。K值的大小对评估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
K值的确定必须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地利等级),分别求出各因素的调整系数K i,最后综合确定总的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可以用下式表达:
K=f(K1,K2,K3,K4)
1.林分生长状况调整系数K1和K2的确定
K1和K2通常以现实林分中主要的生长状态指标(株数、树高、胸径、蓄积等)与参照林分的生长状态指标相比较后确定。
参照林分即当地同一年龄平均水平的林分(在各种成本法计算中),或收获表上的林分(在收获现值法中),或交易参照林分(现行市价法中)
在幼龄林和未成林造林地的林木资产评估中,以株数保存率(r)和树高两项指标确定调整系数K1,K2。
当r≥85%,K1=1
当r<85%,K1=r
K2=现实林分平均树高/参照林分平均树高
在中龄林以上林分林木资产评估中,以单位面积蓄积和平均胸径两项指标确定K1和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蓄积/参照林分单位面积蓄积
K2=现实林分平均胸径/参照林分平均胸径
在经济林林木资产评估中,以经济林产品的产量为指标确定K1,采用重置成本法时用产果的年数确定K2。
K1=现实林分单位面积产量/参照林分单位面积产量
K2=1--现实林分已收获年数/林分正常可收获总年数
2.林分立地质量调整系数K3的确定
林分立地质量通常按地位指数级,地位级或立地类型确定。
评估对象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K3 =--------------------------------------------
参照林地立地等级的标准林分在主伐时的蓄积
3.地利等级调整系数K4的确定
地利等级是林地的采、集、运生产条件的反映,一般用采、集、运的生产成本来确定。地利等级调整系数可按现实林分与参照林分在采伐时立木价(以倒算法估算)的比值来计算。即:
K4=现实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参照林分主伐时的立木价
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时,景观质量调整系数需考虑景观等级、景区年收入、年游客人数等因子综合确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利率的确定原则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由于其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在其经营成本中所投入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通常占经营成本的绝大部分,利率的高低将对评估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
资金市场上的商业利率由经济利率(纯利率)、风险率、通货膨胀率三部分构成。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由于其涉及到的成本均为重置成本,即现实物价水平上的成本,其收入与支出的物价是在同一个时点上,不存在着通货膨胀因素。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采用的利率仅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
经济利率:也称纯利率,它随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变化。在允许资金自由流动的条件下,经济利率是相当稳定的,近百年来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经济利率在缓慢地下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定经济利率的方法是,将一个稳定的政府发行国债的年利率(风险率为0)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剩余部分则为经济利率,大约为3.5%。我国政府政策性贷款利率也接近这个水平。
风险率:营林生产的风险主要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早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根据营林生产的实际,商品林经营中年风险率一般不超过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利率必须根据当地森林经营的实际,慎重确定。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纯收益率不高,确定利率时宜参照国际平均水平和国家森工基建基金贷款利率水平。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科[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求,我部“十五”期间将大力推进建设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同时在建设领域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我部调整、充实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现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及调整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部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实和调整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地于3月10日前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建设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68393282、68394535

  传真:68394530

  E-mail:jsbkjszh@public3.bta.net.cn

  附件:1、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2、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一、总体目标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国建设系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应用,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为企业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的目标。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促进技术成果推广与转化,培育和推进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制订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规划和技术政策,建立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市场行为。

  2、推动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引导并规范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4、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各行业综合网(站)与若干专业网(站)建设,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5、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促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具体工作

  1、充实、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加强规划、政策制定。

  (1)充实、调整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科技司内成立信息产业处。

  (3)设立专家组。

  (4)组织修订《全国建设系统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

  (5)制定《建设部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6)制定《建设行业软硬件评测管理办法》。

  (7)召开全国建设信息化工作会议。

  2、组织编制实施建设部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开展攻关研究。

  (1)制定建设系统信息化总体技术方案。

  (2)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3)研究开发有关业务应用系统。

  (4)组织编制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

  3、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

  (1)建设和完善建设系统综合网——全国建设信息网。

  (2)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的建设。

  (3)尽快启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

  (4)指导各地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局域网建设。

  (5)确定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引导部直属单位商业网站建设与发展。

  (6)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

  (7)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积极推进相关业务上网,解决信息资源渠道建设问题。

  4、开展建设系统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评测工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1)进一步开展行业信息化需求分析研究。

  (2)组织软硬件评测,制定相关标准。

  (3)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行业和企业开展信息化示范工作。

  (4)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5、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政府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技术路线

  1、以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为契机,以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为重点,全面启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2、通过开展建设领域各行业软硬件评测工作,摸清技术现状,保证系统整体质量,并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开展信息化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3、通过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俞正声(部长)

  副组长:叶如棠(副部长)

  赖 明(科学技术司司长)

  成 员:张允宽(综合财务司司长)

      林选才(勘察设计司司长)

      杨鲁豫(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鲁风(建筑管理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朱中一(办公厅巡视员兼副主任)

      陆克华(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焦占拴(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杨忠诚(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李秉仁(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李竹成(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武 涌(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谢鸿昌(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武 涌(科技司副司长)

  副主任:尚春明(科技司处长)

      王 毅(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育明(综合财务司计划处处长)

      张 毅(建筑管理司处长)

      王早生(设计司处长)

      刘金声(城乡规划司处长)

      陈蓁蓁(城建司综合处处长)

      田国民(人教司处长)

      张学勤(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处长)

      王海燕(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吴路阳(标准定额司主任科员)

      贾四海(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

      拟组建的科技司信息处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