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4:4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7〕93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省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名。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省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国或者全省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国或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推荐省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地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每个设区市限推荐4-6名。
  
  省直有关厅局、省集团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限推荐1-2名。
  
  第九条推荐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应向省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设区市经贸委、省直有关厅局或集团公司的推荐报告。
  
  (二)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和省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根据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30名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省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省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获“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发放奖金5万元,资金由本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获得“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省劳模待遇。已享受省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贸委要建立“江西省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省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省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省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省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省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省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省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省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繁荣, 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式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创造着双赢。它以其可以快速增加稳定客户及融资特点吸引着各消费领域的商家,同时,又以其便利和优惠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许多纠纷, 大多情况是消费者掉入经营者的消费陷阱,因而也引起人们对预付费式消费深思。

  一、预付费式消费的概述

  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式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去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式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式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式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式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式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二、预付费式消费模式兴起原因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形式,为什么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商家和消费者的新宠?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从经营者来看:首先预付式消费可以为经营者确定一批稳定的客户群,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拥有稳定的客户无疑是经营者成功的保证;其次预付式消费可以让经营者拥有一定的流动资金,能够支付各项费用,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据了解,预付式消费主要集中于垄断性的服务业、商场超市、美容美发业、健身业等,其中的垄断性服务业如电信业、有限电视业等凭借其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必须先缴费再使用,还有一些商家需要租赁人气较旺的商铺或高档写字楼,支付较高的租赁房、物业费,聘请高素质的导师、教练等,让消费者提前付款可以保证店面的正常运转。

  (二)从消费者来看:经营者向消费者推荐预付式消费的同时往往会告知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或更优惠的价格,如一次性预付几百元可以免费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预付卡消费每次可以打折等等。其次是预付式消费的方便快捷性,消费之后直接划账,简化了付费手续,省去了每次交纳现金的繁琐,缩短了交易时间。

  (三)社会发展的需求:八九十年代我国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做法,一些居民预定牛奶、报纸等就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银行卡、购物卡、会员卡等各种名目繁杂的卡出现之后,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最近10多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不仅拉动了经济也改变了国人的消费理念。

  三、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把双刃剑,其可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一定程度上有也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但是从消费者的投诉、新闻报道等方面可以看出,它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一)在办理预付费式消费卡时,商家往往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如消费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这些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现在的很多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还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又得交“开通费”才行,对消费者而言又是一笔额外的支付。

  (二)商家服务打折,承诺不兑现。经营者往往以消费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一旦购卡成功,消费者可能会面对很多的问题,如经营者擅自改变服务的内容,提高商品的价格。一些经营户用各种优惠吸引大量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消费者增多,人手却不足,设备投入少,服务质量下降。

  (三)经营者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在预付费消费的领域中,有些行业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

  (四)买卡容易退卡难。消费者往往只需要交纳一定金额就可以获得预付卡,可是办卡以后,由于工作变动、遗失、过期等原因想退卡、补卡就颇费周折,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

  (五)预付卡变成废纸。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预付卡有限期,商家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未用完就变成了废纸一张;预付卡里还剩一大笔款项,但店铺突然被转让,再也找不到以前的经营者,新的经营者又不认可,预付卡无法再使用。

  (六)消费者维权难。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救济的途径、方式与程序。但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于法无据。如经营者在骗取钱财后就蒸发了,侵权者跑了,未有明确的被告何以立案?即使能够诉讼,还有一个很客观的问题在于,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而我国司法资源却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全交由法院处理不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资源,而且增加了消费者解决权益纠纷案件的成本,而这又成为消费者是否选择诉讼救济的困扰。

  四、规范预付费式消费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的全过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法》也以其坚定的历史使命始终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职责。面对市场经济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们对消费的无限需求,踌躇满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蹒跚,凸显了其在当前适用上的窘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空”对修订《消法》的重要性来说已不言而喻。另外,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对预付式消费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为预付费式消费提供法律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一些要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企业在登记中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明确其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要求,通过实行备案制度,交纳保证金,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布,给予消费者在选择时可作参考的依据。同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发售预付费式消费卡的企业必须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由工商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备案,确保消费者利益。

  (三)加强巡查监督,积极引导发卡企业规范经营。日常巡查中,将发放预付费消费卡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具体经营行为和操作方式进行检查指导,一旦发现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因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由于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企业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仅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实现全面监管的,所以只有多部门各司其职、理清职责、联合执法才能使监管见成效。

  (四)可借鉴现代网上购物的支付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功能。如今网购成为一种新兴购买方式,网购的风险较大,但很多人还是愿意采用这种方式,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建立了较完善的机制,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七天无条件退货、商品评价等,这一点预付式消费可以参考。发卡商在发卡时不直接收取现金,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并充值时的现金是通过银行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完后,由消费者确认并同意支付,款项才可以转入发卡商的帐中,从而有效避免消费纠纷产生。

  (五)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预付式消费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发现商家突然停业、转让时要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要提高警惕性,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退卡。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媒体与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报道预付式消费的情况,披露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商家,正面宣传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经常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知识,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
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和《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
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
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决定》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省级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机构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
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在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全力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将加强高技能
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
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
动,全面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
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
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
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
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
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措
施,指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
培训机构,发挥高职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基地的作用,实行校企结合,开展定单培训,并注
重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
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三、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技能竞赛、练
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在各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2004年至2006年,劳动保障
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
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大力推广一些
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做法,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四、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现有国家职业
标准,吸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对新兴职业和复合技能岗位,抓紧制定新的
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
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
地成长。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
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4年至2006
年,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规模的双提高,在进一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鉴定数量递
增20%,其中新技师数量要有较大幅度增长,质量要有切实保证。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
革,从2004年起,有条件的地市可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直接组织开展技师社会化考
核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依托大中城市的高级技工学
校、技师学院,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
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
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
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将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WWW.LM.GOV.CN)建立高技能人才交流专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
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总结、交流和大力
推行企业中推行的“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加快建立职
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在企业薪酬中
充分考虑发挥技能做出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
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建立
津贴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七、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
的技能人才和有关企业、培训机构,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总结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
企业、培训机构培养技能人才的方式方法,及时组织推广,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
用。2004年至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组织第七届、第八届全国技能表彰活动,并将“中华
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规模扩大一倍,同时授予培养技能人才成绩突出
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相应的
表彰奖励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地区每年要定期组织技能人才的专项
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
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他们的成才和创业之路,宣传国家的培养和使用政策,在全社会营造
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八、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将企业各类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指导企业做好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
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重点解决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问
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