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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22 16:1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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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星云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20.8米。

星云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星云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体及星云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星云湖保护利用规划,逐步建立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条 星云湖水资源调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星云湖保护列入工作计划,做好湖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星云湖的保护工作,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的保护。

第十条 星云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预算。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江川县财政。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规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星云湖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对在星云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设立星云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对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乡镇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八)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江川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江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清洗有毒器具;

(三)新建排污口;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规模养殖和规模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九)毒鱼、炸鱼、电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水生生物;

(十)围湖造地、造田、建鱼塘;

(十一)猎捕野生水禽;

(十二)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生态破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建盖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湖泊水质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二)直接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

(三)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四)毁林、毁草、挖树根;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七条 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头鲤(大头鱼)、星云白鱼(真白鱼),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过实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限、渔具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九条 星云湖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星云湖管理机构确定,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星云湖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循环经济,建设湖滨湿地,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产品附属物,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星云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星云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其中,违反第(一)至(十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以并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其中,违反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以并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非法开垦种植的陡坡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至30元的罚款,没有毁坏树木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星云湖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分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阻碍湖泊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星云湖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33号

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程序和资源,请各中央企业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企业总部已颁布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电话:010-644637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电话:010-6319266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安[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各单位: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积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促进两化融合等重点工作,以行业准入、标准、规划、信息化等为抓手,着力构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初步扭转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的局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战略目标的起步之年。为做好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对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研究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对于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反馈。

  请于3月28日前将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4)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加强工业和通信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苗圩部长在2010年全国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突出行业管理特色和优势,依靠工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源头预防管理和对重点行业的政策指导,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提高工业安全保障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工业发展路径向本质安全转变,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工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

  一、切实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要求,制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要求、步骤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牵头以及配合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工业行业实际,理清指导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细化工作定位,明确重点任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必要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制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经费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情况,作为年终评优表彰的重点。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据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工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责任。

  (五)推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向基层延伸。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组织开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明确职能定位,提升管理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进一步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作用,引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本地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力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基础研究,为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咨询、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提供支持。

  三、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七)制定《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管理规划》。针对当前工业安全生产现状和突出问题,提出提升工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工业安全生产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工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把工业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八)加快工业行业安全标准建设。重点针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清理、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加大对高危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督查,根据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针对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地方相关标准。

  (九)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清理和修订。针对安全生产水平低、事故多发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民爆等重点行业,继续开展行业准入条件的清理和修订等工作,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要求作为必要条件纳入行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准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条件纳入高危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工作,以危险化学品、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把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争取淘汰一批条件差、难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设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政策指导

  (十一)培育安全产业。研究制定促进我国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专业服务水平提升,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安全装备生产企业,培育和发展结构合理、规范有序的安全产业市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二)开展工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鼓励、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抓好《关于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培训计划,逐步推动。重点做好指导中小企业开展一线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方向和项目指导目录,鼓励地方积极组织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组织对技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选取部分安全技改效果较好项目进行宣传、示范和推广。督促各地设立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专项,落实专项资金,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十四)将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两化融合相关政策和规划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和试点项目进行示范推广。适时组织召开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

  (十五)积极探索和开展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途径和做法,指导各地推进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在实现危险作业场所的人机隔离、远程遥控操作、监测报警和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十六)积极参与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同时针对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查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在行业政策、规划、准入、标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七)加强对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直属单位结合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极端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重点时段安全生产。

  (十八)认真研究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解决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提高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现有安全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调整进入园区、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明确存在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风险且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项目给予安排,明确搬迁进入园区或关闭等支持计划,逐步加以解决。

  (十九)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安全巡讲、中小企业安全巡诊等有特色的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果。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做好民爆和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加强民爆行业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明确工作方针、要求及目标,继续通过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十一)严格落实各基础电信企业、各相关承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通信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的宣贯和落实。开展通信网络运行安全整治和检查专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通信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各电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通信工程开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通信监理企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十三)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继续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招投标违法行为,防止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投入。加强对通信建设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四)开展通信运维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研究建立加强通信运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通信线路、基站、电源、空调、铁塔、网优等专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一线操作工人安全技能和意识,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素质,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和减少运维安全事故。

  八、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五)督促指导部属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对部属单位及高校进行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估咨询,促进部属高校全面落实教学、科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推进安全责任落实到院系、课题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二十六)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生生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