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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3:4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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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 (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 (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保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发布政府行政许可与审批信息、提供公众网上办事的统一入口(http://sp.yulin.gov.cn),宗旨是“政务公开、在线办理;方便企业、服务市民;信息服务、资源共享”;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许可、审批、服务的门户,具有表单下载、在线填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等功能,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通道。

第三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承担具体的上网业务的办理(http://oa.yulin.gov.cn),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yulin.gov.cn),提供给申报用户查询使用,是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批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进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确认和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等审批系统规范性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网上审批表单和流程的技术制作;

(二)征询各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业务部门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各业务部门的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和提供审批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系统维护机构联系。建立规范的维护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上报信息及业务变更、维护工作符合本部门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面向市民提供统一的申报入口与反馈服务;审批系统承担面向各相关业务的变更管理、审核及监督等职责,各委办局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并根据本部门业务需求变化,进行业务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处理,确保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服务。

第十条 审批系统由市政务中心统一协调,与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运行管理队伍,各司其责,合理分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系统无法进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务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政务中心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业务部门,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规范细则

工作规范细则



一、为保证审批系统稳定有序的运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与规范,包括机房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规范等;设立各类岗位职责;建立用户监督投诉机制等。

二、网上的审批事项申请工作要求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需要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实现网上办理,该审批事项的流程、表单和办事指南必须经过部门内部确定、审核,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三、变更维护工作要求

1、所有变更维护内容均经过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的审核,并得到相关主管领导签字。

2、变更维护内容(除信息发布维护的内容之外)一经内部确定,则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变更。

3、备案并确认变更请求后,由市信息中心在网上维护相关的变更内容。

4、审批系统管理员接收到网上的变更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变更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允许发布到审批系统,否则,给予审核意见。

四、申报表单发布要求

1、审批系统上发布的各申报表单主要为广大市民在申报审批及服务事项时提供服务,所发布的申报表单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根据各审批及服务事项业务需要确定。表单说明清晰,便于填写。

2、表单变更并发布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新的版本。新旧表单的唯一标识是表单编号和表单版本号。

3、对于旧版本表单,如果存在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申报请求,则其将沿用旧版本表单。

4、对于新申报的审批事项,将全部采用新版本的表单。

五、网上审批服务事项管理要求

审批系统已经在网上实现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来源于各单位的业务需要,本着方便群众、符合业务规范的原则建立,确保发布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依据。

六、回复类信息管理要求

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四类信息。各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进行及时响应。

七、各单位系统维护管理员需及时浏览市级平台信息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与长春市邮政局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与长春市邮政局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吉高民终字第17号“关于长春市邮政局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赔偿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