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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6:1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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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0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经贸委制订的《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实现“三年倍增”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目标,现提出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加速产业集聚和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各种要素资源向重要行业、优势企业集中,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标准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
2、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参评企业应具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明确的发展目标,科学的发展规划,且符合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
3、主要经济指标得分。当年销售收入列全市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6),或实现利税总额前150名(得分以150分从高到低排序,系数为0.4)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少的企业。
4、加分项目。
⑴规模加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再加0.5分,超过100亿元以上的加3分。
⑵投入加分:企业当年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加0.2分,其中投入达3亿元的,加1分。
⑶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加分: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建立国家级一站两中心的,分别加1分。
5、扣分项目。
⑴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同比下降的分别给予扣分,其中:同比下降在5%以内扣0.5分;在此基础上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扣0.5分,以此类推。
⑵企业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1分。
⑶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0.5分。
6、否决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当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⑴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为负数的;
⑵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⑶企业当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⑷企业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⑸企业当年发生偷税漏税并被税务部门查处或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定程序
1、初审测评。每年年初由市经贸委组织对上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测评,剔除被否决的企业后,按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得分,以及在企业上规模、发展后劲、技术创新等加分后,综合取前100名为上年度扬州市工业百强企业。
2、审核认定。由市经贸委根据初审测评情况提出100强企业建议名单,并由市安监、环保、节能、税务、工商、质监、科技等主管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百强企业推荐名单,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四、评选成果的运用
1、评选百名优秀企业家以百强企业评选结果为主要依据,未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企业家。对被评为“百强企业”的,将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和宣传,对被评为“百名优秀企业家”的,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2、由市经贸委建立健全“百强企业”和“百名优秀企业家”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和服务,协调落实有关扶强扶大扶优的优惠政策。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西省人大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4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
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地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24号


(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与外地的联络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与所在地各有关部门和邻近地区进行联系,沟通信息,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统一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办事处(或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驻外办事处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同所在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物资和先进管理经验,吸引外商来杭投资,为发展我市与国内外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做好牵线搭桥、协调服务工作。
  (二)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宣传介绍杭州情况,提高我市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
  (三)广泛收集所在地政治、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改革开放的重要信息,及时提供给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负责我市在所在地的重大经济、科技业务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处理和解决在所在地的有关事务及问题,并接受委托开展代购、代销、代储运、代加工和信息咨询等项服务。
  (五)负责对我市及市属县(市)、区各单位派往所在地的常驻办事机构和举办的企业进行统一登记,并对其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做好我市属部门和县(市)、区以上负责人去所在地活动的接待工作。
  (七)代管有关的经济实体。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任务。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驻外办事处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驻外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报经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编委审批。
  第八条 编制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
  (二)驻外办事处代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劳动用工指标,由各驻外办事处报经市政府经协办与劳动部门共同商定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杭州市区的行政机关中选调;少数专业人员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从杭州市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调。选调对象由驻外办事处主任提名或组织推荐,经市政府经协办考察后,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审批,再办理调动手续。
  (二)驻外办事处确因工作需要从所在地调入工人的,应征得市政府经协办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占正式编制,调离驻外办事处的,应在原调入地落实单位。
  (三)驻外办事处的中层干部由驻外办事处主任提名,报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同意后,由驻外办事处任免。
  (四)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需离开所在地时,应向分管市长或市政府经协办报告;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须经主任批准。
  第十条 劳动工资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区类别标准,按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和探亲待遇,按我省、市有关规定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由市政府经协办或驻外办事处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经协办和市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驻外办事处代管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接受驻外办事处和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驻外办事处及其代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执行。
  (四)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驻外补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及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行政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驻外办事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并留给驻外办事处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的固定资产属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财产。
  (二)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凡购买、使用、更换、报废(损)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帐目,凡属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购置。
  (三)驻外办事处需购置或承租住宅的,须报经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后,办理购买手续或承租合同。购置的住宅限于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使用,工作人员自行调离后应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驻外办事处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本市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各种代理服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或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