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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3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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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制造业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 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是推进我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东莞八大工业支柱产业为主攻方向,加强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建立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相互促进转化机制,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的研究分析和推广应用,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 具体目标:到2011年,全市制造业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

(一)我市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少于50项,其中主导制定的比例不低于30%。

(二)有80%以上的主要工业产品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

(三)依据我市支柱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企业不少于80家,获得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少于40家。

(四)培养200名以上懂外语、技术和市场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五)建立8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和5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

(六)争取在我市设立3—5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

第七条 主要原则:

(一)政府引导:切实加强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领导,完善联合推动机制,建立相关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领导。

(二)企业主体: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技术发展需求,设立相关的技术标准项目,采用“谁受益,谁参与,谁投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市场为需求,研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标准,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三)中介协助: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和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方面的能力。

(四)示范带动:根据东莞特色产业的特点,采取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技术标准示范镇及示范企业。建立“科研成果—试点示范—研制标准—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体系。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建立东莞技术标准战略研究的组织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相互促进转化的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由单纯被动的执行标准向结合企业技术创新研究标准转变。

(二)大力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和扩大行业示范范围。进一步完善服装和毛针织品、家具等特色行业和IT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电气机械和五金模具、玩具、造纸及纸制品、化工制品等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我市支柱产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能力;建设10个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街。

(三)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库和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上的严重滞后问题,为企业提供公益性开放式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

(四)构建与东莞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紧紧围绕电子信息、机电、家具、服装和纺织品等主要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目标国、新兴出口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建立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通报制度。

(五)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200名以上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研究技术标准;

(三)组织技术标准活动;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

(六)采用国际技术标准;

(七)培养技术标准人才;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十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东莞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东莞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东莞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两年未满两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研究技术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八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标准化人才培养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资助东莞标准信息服务网(www.dgis.cn)和东莞市技术贸易壁垒预警系统(www.dgtbt.cn)的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和重要标准的宣贯。

第十九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和标准宣贯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

(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

1. “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二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请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

3.《技术标准简介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请材料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汇总提交到市科技局;市属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二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九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条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

(三)《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三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奖励和资助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承担相关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四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和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以及实施奖励或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五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

(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

1.“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五条 资助对象:

(一)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或AAA级确认的企业。

(二)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按省质监局制定的《广东省建设专业镇(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点试点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培养以探索建立优势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实施标准化工作的新机制,探索企业“联盟标准”和“区域标准”研制新模式,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方式为目标的试点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镇所涉及的产业应以工业为主,所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宜以内销为主。

(二)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专业镇(产业集群)。

(三)所在地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对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开展试点工作有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

(三)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并有一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示范专业镇和技术标准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示范专业镇和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2000元。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以上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增强市人民政府粮食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粮食储备,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负责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市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帐管理;开具分库点《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单》;组织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和收购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包括数量、品种、等级、价格、入库时间等)。储备粮收购由承储企业自行在市场上组织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招标采购,还可以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参照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可结合粮食市场情况,减少或增加当年轮换的数量,提前或延迟轮换时间。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市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四)储备粮的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